多妻制的四种类别

2 多妻制的四种类别

a.多妻制的第一类别:妻子不能生育

这一种多妻制是出于没有儿子,或需要更多的儿子。在土人眼中,男孩子较什么都重要。这一种心理使他们甘于受穷苦的生活,分他们已经很少的食粮给新生的伴侣;也是这一种心理使为妻的愿意丈夫纳妾。在妻子有异议时,不能生育就是一个有力的理由,可赢得全家的容忍和同意。通常,无论一家经济状况如何不能容许这件事,不能生育的妻子还是要和一个偏房做伴。[41]可幸的是,不生育的妇女是很少的。

在小康之家,普通我们常能看到纳妾的事,大多只有一个或两个;同时在富裕的家里不常娶两个妇人,所有的孩子也很少。这种情形应当怎样解释呢?

土人中的多妻问题,在实行上是极微妙和复杂的。土人中的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远超过汉人的妇女;土人的家庭生活较之汉人更为亲密。妻子对于丈夫的控制也在汉人之上。因为学校很少,男子中有知识的人很少,所以女子在这方面并不见弱于男子。若是一个妻子得到了丈夫的欢心,或是生了一两个孩子,她就可以不许丈夫往家里纳妾了;或者她去找她的父母,他们就可以提出反对的话来,或者她自己用自杀来恐吓。若是我们知道妇女的嫉妒是多么凶,自然还可以想到许多其他的办法……我们可以知道,事实上,多妻会引起无数的困难。

一般说,若是没有严重的原因,好像不能生育,或是下面所要列述的原因,单是好色等卑劣欲望事实上是不足成为多娶妻子的理由的。

b.多妻制的第二类别:寡妇或“叔接嫂”[42]

除了无子乏嗣的最重要而积极的原因外,还有一种消极被动的原因可以发生多妻。这种多妻的原因并不是出于妻子本身,而是出于她所处的环境,就是死去了丈夫的寡妇。

一个年轻的寡妇,普通都已有了几个孩子,丈夫死了,生活在那时总是很烦恼的;再嫁罢,给一个不相识的男人,把孩子撇下,将来的生活就很悲惨了,抛了的孩子怎能生活呢?在家里守寡罢,年纪又轻……那时也许她的孩子中有二三年之后就可以结婚了……当婆婆是很快乐的。她婆家明白,她自己也明白,若是这生育力很强的女人走了,他们要失去许多孩子。在这种情形之下,在死者过去了四十九天的时候,婆婆就劝她不要离家,让丈夫的弟弟娶她。若是丈夫的弟弟们中间还有没有娶亲的,他们便把他和嫂子说合了,两人年龄的差别在土人中是不计较的;若是丈夫的兄弟都已娶了亲,就给她丈夫的兄弟中任何一个做妾,不管他比死者大或是小。

这一类多妻在有孩子的寡妇中是极普通的,就是叫“叔接嫂”。虽则依理论上讲,在丈夫死后四十九天之后,寡妇可以回娘家,另行挑选配偶,但是时常再嫁给死者的兄弟做妾,为的是可以守着她的孩子们。[43]

李土司是土人中一个很重要氏族的“实际首领”,他赞成兄死后,弟娶其嫂作正室或偏房。汉人反对这种结合,李土司不愿伤他们的感情,不再坚持他的主张,并且调查他自己族里凡是犯这种条例的都加以处罚。罚一只猪献给祖先。因为他不敬畏宗祖,敢于向本族古代风俗提出异议。

但古代风俗据说是允许这种结合的。[44]作者想到和土人的近族蒙古人的风俗,更觉可能;他们甚至允许和父亲的妾结婚,除了亲生的母亲;同时作者又想到在土人别的氏族里,并不反对这种结合的。

土人们想到孤儿的痛苦,就觉得这种型式是很合理的了。他们说,这些孩子势必交给祖父母领管,而他们都已经太老了。作者认为最真实的解释必须从不许寡妇离开氏族的古代风俗中寻求的。

我们可以注意这种多妻的特别型式的名称是很特别的;他们不说寡妇去找一个丈夫,好像寡妇去找一个婆家族外的人一般,而是说“sarun xâgu”,遮影的意思。[45]不是要新的丈夫遮没了他已死的兄弟的黑影,使这黑影不再作怪么?在土人中,萨满不是以为一切疾病都是出于有死者的黑影越过康健人的身上而起的么?

若是寡妇已上了年纪,亦有在婆家住着不谋再醮的,完全是为了照顾她的儿女。若是丈夫死了有三年,寡妇没有再醮,而生了孩子,土人并不觉得奇怪,这孩子也就算作死去丈夫的儿女。若这个孩子是个男的,他们就依着汉人称作“孝生子”,意思是在孝里生的,或则依土人的风俗称作“xara khù”,黑子的意思。土人以黑色带孝,所以也是在孝里生的意思。在蒙古人中,古代带孝亦是用黑色的。若是寡妇在丈夫死后两年后生了孩子,这孩子立刻就被丢了,或者一落地就被淹死了,尤其是女孩子;家里孩子已经太多;或是没有邻舍愿意来领养这小生命。若是新生的是个男孩子,他们就留下了,但是他不能承继家产。普通都等他长到九岁或十岁,就送他到喇嘛寺里去,终生独身。为避免将来家里的纠纷,这是一个最好的办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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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人喇嘛和他的上司及仆役
左边是土人喇嘛,穿黄喇嘛服装。
中间是他的上司,土人喇嘛穿汉人装束。
右边是一普通的土人,他们的仆役。

c.多妻制的第三类别:家道小康而人丁太少

我们已经说过在土人中有许多事务都需要妇女们做的;管家,管牲口和很多田地上的事。土人的妇女简直要累死。男子们真叫人生气,生性游荡,懒惰,好闲,不耐劳苦。若是一家牲口土地很多,而人丁太少,妇人会劝她丈夫再娶一房妻子来帮她工作。她自己设法去找一个姑娘,年纪比她小得很多,没有她聪明,也没有她美丽,总之,是一个不如她,而受她支配的人。土人的妇女在这事上是非常聪明的。作者知道有一个妇女很厉害的例子,她不但替丈夫娶了一个妾,还给她儿子娶了一个妾,儿子才七岁,娶给他的女人比他大得多。这种例子也可以表明土人对于婚姻的观念。我们曾说过婚姻并不是个人兴趣的事,土人对于婚姻在传种之外,还看到其他的作用。

d.多妻制的第四类别:为了取乐而纳妾

这一类的多妻是很少见的。依长者们说,一个人的正室若有了孩子,不愿丈夫再娶,而他依旧要纳妾,是很危险的。好像俗语说的,纳了妾就好像把正室卖了一般。而且,另一个俗语说,“女人好像药一样,不能用得太多”。多妻制在土人中是很不普遍的,作者在这里所说的大概在许多民族学书中都有很详细的记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