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证券(股票)
如果我们打算讨论这种情况下的证券,即企业资本被分割成许多部分,资本家只负有限责任,我们就有充分理由讨论14世纪从事这项工作的热那亚的互助商会(Maones)[161]、圣乔治银行(Casa di San Giorgio,1407)以及17世纪的重要的商贸公司。但是,如果我们把重点放在信贷关系的标准化上,那么,我们找不到18世纪之前就有股份公司和证券的实例。因为早期的合股人并没有抹去他们的个人性质。意大利的信贷机构完全浸透了其创业者的个性。就互助商会而言,个人因素和财政因素同样重要。而在热那亚的圣乔治银行,各个家族小心翼翼捍卫的是每个家族都应该在银行业务中得到合理份额的原则。商贸公司也具有强烈的个人因素。例如,在1650年前,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股票已经可以转给局外人,但他们必须首先成为公司的一员。
在所有早期的例子中,证券价值不等,数额也不同。个人关系因此显露无遗。在一些公司,除非得到了公司其他成员的一致同意,否则股票根本不能转手。事实上,证券就是公司成员身份的证明。整个18世纪,证券就是以占主导地位的具体某人的名义而开出的。[162]甚至在可以自由转让股票的公司(例如荷兰东印度公司),转让过程也被设置了重重障碍和困难。[163]
因此,在18世纪前并未出现现代形式的证券。那么,如果要问犹太人在拓展这一现代信贷形式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回答是显而易见的。在过去的一百五十年或二百年中,犹太人在把以往纯属股票持有人与其所属公司之间的个人关系进行标准化方面,一直起着重要作用。不过,我必须承认,我提不出直接证据来支持我的论点。但是,依靠间接证据已经足以得出结论。犹太人精于投机,投机必然趋向于取代没有限制具体持有人的证券。因此,有些反映表明,犹太人对证券的标准化肯定发挥了不小的作用。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证明,投机使面值不同的证券变成了等值的证券。荷兰东印度公司就是这种情况。起初,公司按全值发行股票,后来只发行3000弗罗林的股票。[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