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作为半公民的犹太人

Ⅲ.作为半公民的犹太人

乍看起来,犹太人的法律地位似乎对他们的经济活动具有巨大影响。这种经济活动只限于他们可以投身其中、一般而言与其维持生计紧密相关的职业。但我相信,人们对这些限制的有效性有些估计过高。我甚至想说,这些限制对于犹太人的经济成长而言几乎无足轻重。至少,我就不知道犹太人留下了什么线索能让我们追溯现代经济制度的发展是由于这些限制性法规。对我们来说,这个时期最让我们感兴趣的是,法律对犹太人的影响按照地域的不同而有很大不同,因此,这些限制显然不会留给我们什么深刻印象。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注意到,犹太人对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的影响具有明显的相似性。

各地法律对犹太人的限制有多大差别,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首先,国与国之间有非常大的差异。因此,在荷兰与英国的犹太人就其经济生活而言,与其基督教邻居拥有差不多完全相等的法律地位时,他们在其他国家的生存仍然有很多不利条件。但就是在这个方面,各国给予他们的待遇也极不平等,在某些城镇,他们享有完全的经济自由,比如说,在法国的教廷财产方面。[411]况且,每个国家的不利条件在数量和种类上各有不同,有时候甚至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也存在不同。在多数情况下,提出这些不利条件多少有些武断和随意,我们也找不到任何直观的基本原则。在某一个地方,犹太人不可以做沿街叫卖的生意,但在另一个地方,犹太人又不可以开店。他们在这个地方可以拿到工匠的许可证,但在另一个地方却被拒之门外。他们在一个地方可以做羊毛生意,但在另一个地方却不可以做羊毛生意。在一个地方可以出售皮毛,在另一个地方却被禁止出售皮毛。在一个地方的酒类销售可以分包给他们,但在另一个地方,向犹太人分包酒类销售被认为是一件荒谬的事情。在一个地方人们鼓励他们开办工厂,但在另一个地方,他们被严格禁止涉足资本主义企业。类似的例子举不胜举。

或许最好的例子是18世纪普鲁士人对待犹太人的方式。在同一个国家,某一个地方的限制性法规会与另一个地方的法规完全不同。1750年的基本权利修正案(the revised General Privileges of 1750)第2款就禁止犹太人在许多地方从事手工业。不过,1790年5月21日的一道皇家敕令,却允许布雷斯劳(Breslau)的犹太人“从事所有的机械行当”,而且还说,“如果基督徒工匠能自觉自愿地收犹太孩子为徒,并最终接受他们加入同业公会,会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1797年4月17日,针对东南普鲁士犹太人提出的基本法(General Reglement)也有相同的法规条款(第10款)。

还有,柏林的犹太人被(1750年基本权利修正案的第13和15款)禁止向非犹太人出售肉类、啤酒以及白兰地的时候,土生土长的西里西亚犹太人在这个方面的贸易已经完全放开了(根据1769年2月13日的法规)。

允许或者禁止犹太人进行贸易的商品名录似乎是随意开列的,让人难以理解。比如说,1750年的权利修正案允许犹太人可以在国内外从事未经染色的皮革贸易,但不能从事生皮革或者染制皮革的交易;可以做胎牛皮和羊皮贸易,但不能做生牛皮或马皮生意;可以做各种羊毛制成品和棉质品贸易,但不能做原毛和毛线的贸易。

如果我们再考虑到不同阶层犹太人的不同法律地位,这种情况就更加让人不可理解。比如说,布雷斯劳的犹太人社团(直到1790年5月21日皇家敕令,事情才发生改变)主要由四个群体组成:(1)具有“基本权利”的人;(2)具有“权利”的人;(3)仅仅默许其存在的人;(4)临时居民。

第一阶层包括在贸易和商业上与基督徒平起平坐的那些人,这些人在这方面的权利是世袭的。在第二阶层中包括那些具有“特定(有限)权利”的犹太人,这些人获准可以从事某些特定商品的贸易,但他们的权利不能传给自己的下一代,不过在授予这种特许权利之时,他们的孩子拥有优先权。第三阶层由那些在布雷斯劳拥有居住权的犹太人组成,但他们的经济活动范围比第二阶层的犹太人有更多的限制。至于第四阶层的犹太人,只是那些获准在城镇中临时居住的人。

但是,他们从来不能确保他们所拥有的这些权利。比如说在1769年,居住在西里西亚乡村地区的犹太人获准可以收购农夫出售的啤酒、白兰地和肉类,但到了1780年,这项特许令又被撤销,但1787年又再度实施。

尽管这样我们也一定不能忘记,在过去的二三百年间,限制产业和商业的法规绝大部分只是一纸空文,事实上,资本主义利益集团总是能找到规避法规的路径和方法。最简单的方法就是越过法律红线,也就是说,是一个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官员视而不见的过程。但是这里也有规避让人不便的法律文字的合法手段:比如特许经营权、特权、专利权以及王室发布的一整套特殊待遇的文件(只要能因此得到一笔额外收入,王室就很愿意发布此类文件)。犹太人对于如何获得这类特许权从来反应不慢。1737年和1750年的普鲁士敕令中提及的限制条款——即对于犹太人的所有限制,都被一道特别皇家敕令取消——被默认为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犹太人很有可能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另外,犹太人是如何从事那些法律禁止他们做的生意的呢(比如皮革以及烟草)?

然而在某一时刻,人们总是觉得产业规制才是对犹太人进步的真正阻碍,因为无论在什么地方,经济活动都是要由企业来组织实施。但同业行会将他们排斥在组织之外,他们被每家行会大厅中悬挂的十字架以及十字架周围聚集的人群阻挡在门外。因此,如果他们想要从事被同业公会垄断的产业或者商业,他们将被迫以“外部人”、闯入者或者走私者(free trader)的身份做这件事情。

但是,他们前进道路上的最大障碍依然是他们在公共生活中的地位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在所有国家这个方面情况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犹太人在各个地方都被排除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公职人员之外,他们不能进入酒吧,不能参选议员,也不能进入军队,甚至不能进入大学深造。这不仅适用于西欧国家,比如法国、荷兰以及英国,而且也适用于美国。但是,鉴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在这里无须充分考虑犹太人在前解放时代(Pre-emancipation era)的法律地位。我们在这里只需提及他们在多数国家的半公民身份一直持续到19世纪。美国是他们获得平等公民身份的第一个国家;1783年美国宣布了这一原则。在法国,著名的解放法令(Emancipation Law)颁布于1791年9月27日。在荷兰,巴达维亚国民大会(Batavian National Assembly)于1796年赋予了犹太人完全的公民身份。但英国则是在1859年才颁布了完全解放法,而德国各州又耗时十年之久才给予了犹太人完全公民身份。北德意志邦联(North German Confederation)于1869年7月3日最终确认了他们的公民平等地位。奥地利在1867年已经承认他们的身份,意大利则于1870年跟进。

同样众所周知的是,在很多情况下,解放法令也就是一纸空文而已。翻开德国的任何一份自由派报纸(Liberal paper)(举一个好的例子),你天天都能看到抱怨说,政府从来不允许犹太人进入军队,也不准进入法院任职,如此等等。

犹太人在公共生活中遭受的挫折,对他们集中全部能力和精力于其上的商业和产业极其有用。其他社会群体中最有天赋的人才都服务于国家,但犹太人迄今为止都没有将自己耗在犹太学堂(Beth Hamidrash)中,他们的全部精力都被迫投入了自己的生意。现在,经济生活的目标越集中于赚取利润,金钱利害关系就越有影响力,犹太人也越是被迫通过法律禁止他们采取的商业和产业手段去赢得国家的尊重和权力。这样我们就能明白犹太人对黄金的评价(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如此之高的原因。

但是,如果说将犹太人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在某个方面有益于犹太人的经济状况,让他们超越了基督教邻居的经济地位,那么,这在另一个方面也同样是有益的。这使得犹太人摆脱了政治党派之争。因此他们对国家的态度以及对当时政府的态度,完全没有偏见。也多亏这样,他们成为国际资本主义体系代表人物的能力,才会优于其他人。因为他们给各国政府提供金钱,国家之间的冲突也就成了犹太人获取利润的主要来源。此外,他们的立场不带任何政治色彩,这使他们可以服务于各个国家的历代王朝或者政府,比如法国就经历了多次政治变革。罗斯柴尔德家族的历史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于是,犹太人通过他们极低的公民地位,推动了资本主义只关注盈利而无视其他一切利害关系的发展。因此,他们再度推进并强化了资本主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