Ⅵ.以色列及其各民族

Ⅵ.以色列及其各民族

读者应该记得,犹太人将自己经济进步的原因之一归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数代以色列人都是外邦人和外来人。如果我们试图解释这种冷漠态度,我们就会发现,这种冷漠的根子,就在犹太宗教的法律条例之中,我们还会发现,这一宗教一直在维持并扩大这条隔离线。研究犹太史这个方面成果丰硕的勒鲁瓦-博里厄(Leroy-Beaulieu)说得好:“律法赋予了他们的民族精神”(la loi leur donnait l'esprit de clan)。这个事实就是,犹太律法迫使犹太人与外邦人隔离居住。因为如果他们想要遵守法典,他们就必须保持自己的独来独往。在外邦人眼中,犹太人创造的隔都是一个租界和特许区,而不是敌视的结果。

但是,犹太人希望与非犹太人分开居住,是因为他们觉得自己比身边的普通人优越。他们是上帝的选民,是一个祭司的民族(a People of Priests)。拉比们尽其所能来煽动起人们的骄傲情绪——从以斯拉(他为保证犹太人的纯正血统而禁止异族通婚)时代到现在,虔诚的犹太人每天早晨都会说:“主啊,你当得我们赞美,宇宙之王,你没有让我成为外邦人(异教徒)”。

所以在流散的几个世纪,犹太人一直独立居住,尽管流散(感谢律法让他们维系着一起)且因为流散(独立居住)而自成了一个群体,或者,如果你愿意这样说的话,他们组成了一个群体,因此与其他人群分开居住。

犹太人自成一体——在巴比伦流亡时期他们就组成了一个个群体并事实上建成了犹太国际主义。他们中的许多人,尤其是富有的人,留在了具有自由意志的巴比伦,并保留了自己的犹太教身份且公开承认这个身份。他们一直与回到家乡的同胞保持着经常的交往,同情地关注着他们的命运,向他们提供资助,并时不时地向他们输送新的定居者。[484]

这种结合的纽带在希腊化流散时期也没有松散。“他们在各个城市乃至全世界都保持着紧密关系。不管他们在什么地方安营扎寨,他们都一直保持着与锡安的联系。在荒野上他们心系故土……通过大流散,他们融入了这个世界。在希腊化的城市中,即使他们的外表仍然是犹太人的装束,但他们也采用了希腊语言和希腊生活方式”(威尔豪森语)。

在他们流亡的几个世纪中,这种情况一直延续着。那么,是否有什么东西让这种联系日渐强化呢。“你知道他们如何齐心协力!”(Scis quanta concordia)西塞罗大声道。[485]情况就是这样,仍然会是这样。我们在文献中读到了对公元130年叛乱的描写,“帝国内外所有的犹太人都动了起来,都在公开或半公开地支持约旦河两岸(banks of Jordan)的起义”。[486]如果今天有一名犹太人从俄国的城市或什么地方被驱逐,事情会有不同吗?

他们组成了群体并按此群体分散开来——从远古时代开始就是这样了。以色列民族的所有人都因他们对他人的仇恨而遭到打击,他们的这种仇恨最初受到了阿布德拉的赫卡塔埃乌斯(Hekateus of Abdera,公元前300年)的指责。其他许多古代学者也重复了这种指责,且几乎是同样的措辞。或许,塔西佗的这段文字最为著名:“犹太人相互间极端忠诚,他们在自己人中间总是准备向别人表示同情,但对别的民族,却只有憎恨和敌视。他们吃饭、睡觉都不在一处。虽然他们整个民族都生性淫荡,但他们不同外国女人发生关系”(《历史》,Ⅴ,ⅰ.5)。

犹太护教学从未打算与这些观点论战:[488]因此这些看法必定言之有据。

犹太人一直相互抱团确属事实,他们常常受到寄居国力图切断他们关系的不友好的对待,也是一个事实。但事情起初并非如此。犹太人因为宗教原因而不想自己的生活受到邻居的打搅。在他们受到善待的那些国家,他们的这种态度表现得很明显。刚才我征引了一两个古代世界的例子(比如塔西佗等)证明了这一点。中世纪也有证据证明有相同的趋势。我们以1世纪时的阿拉伯半岛为例。这个时期的犹太人是遵照坦拿和阿摩拉系统阐述的宗教生活,即按照一定的饮食教规和节庆以及斋戒日和安息日来生活。“尽管他们无法在这个好客的国家抱怨什么,但他们渴望返回圣地巴勒斯坦,每天都在等待弥赛亚的到来……,他们与巴勒斯坦的犹太人一直保持着直接交往”。[489]或者,再以摩尔人的西班牙为例。当生活于伊斯兰教徒中的基督徒忘记了他们的母语(哥特—拉丁语),不再理解自己的圣书,甚至羞于言说自己的基督教时,西班牙犹太人却越来越忠实于自己的民族语言、自己的圣典以及自己的古老宗教。[490]这种态度清楚地反映在这个时期的犹太诗歌和犹太哲学中,或许这也是中世纪犹太人最引以为傲的东西。他们生活在阿拉伯—西班牙世界,并享有同城居民的尊重,他们在严格意义上是“民族的”,也是宗教的。他们从救世希望(Messianic hopes)中汲取诗的灵感,心中充满了对锡安山压抑不住的向往。[491]我们这里只需提到伟大的耶胡达·哈列维(Jehuda Halevy),他的“锡安颂”是新希伯来诗歌天才的最高表现。

就像湛蓝的天空中飘过的云朵,犹太教经历过历史的风云,又借一缕柔和的微风,使古老而神圣之过往的记忆焕然一新。直到今天,虔诚的犹太人还是用这样的词语祝福孩子:“愿耶和华使你如以法莲和玛拿西。”

犹太社会组织的这种隔离和分离对经济生活产生了何种影响呢?犹太人只要踏出隔都的大门,与他直接交往的就是外邦人。我们已经在书中很多地方探讨了这个问题,我再度提请大家注意这一点的原因,是想跟大家表明,犹太人的这种态度,就是犹太教教义的直接后果,即把与他们一起生活的人都看成为“他人”,犹太人只是在遵守神的诫命。这里,犹太人的这种行为也是神圣的行为,这种行为获得了有关“外邦人”的特殊法律制度的认可和鼓励。

在这个法律制度中,最重要且常常讨论的法律条例是那些影响获利的条例。正如在早期文明的每个社会中那样,在古老的犹太神权政治中,[492]无息贷款是一个人向其邻居提供援助的常规手段。但人们也多半会注意到,即使在最早的律法文集中,也允许人们向“外邦人”收取利息。

犹太法典也不例外。我们在《申命记》(23:20)中可以找到这方面的最好的例子。《托拉》中与利息有关的其他段落是《出埃及记》(22:25)和《利未记》(25:37)。所有这一切形成了从坦拿(Tanaim)时代开始一直到现在都在热烈讨论的主题。关于这一点的主要例证以及同时期的关键问题,见于《塔木德》(《中门书》,70b),我自己的感觉是,这多半是为了用各种各样的诡辩来贬损《托拉》的明晰说法。《申命记》中的诗句说了什么呢?“借给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给你弟兄不可取利”。这里唯一的疑问就在原有的措辞上,也就是说是否具有相等的语法上的精确度,“thou mayest lend upon usury”,或者“thou shalt lend upon usury”(不用说,译者不折不扣地将“高利贷”[usury]当成了“利息”[interest])。

这两种情况都允许虔诚的犹太人向非犹太人收取利息——这是我们所要关注的重大问题。整个中世纪,犹太人都没有受到施加于基督教徒身上的反高利贷禁令的困扰。我也从未听说犹太人有关这个方面的律法受到了拉比们的质疑。[493]另一方面,在《申命记》中的“可以”(mayest)被读成“应该”(shalt)的那个时期,也正是犹太人被迫成为放款人的时期。

当今研究这一主题的学者似乎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申命记》中的诫命被当成是规制犹太人生活的律法之一而为人所接受,圣传认可向外邦人放贷并收取利息。在613条戒律中,这是第198条,同时,我们也可以在《备就之席》中看见类似的说法。那些十分清楚《申命记》条例的现代拉比[494]有些为难(人们并不清楚为什么),他们意图通过断言那个句子中的“外邦人”并非指所有非犹太人,而只是指异教徒或者偶像崇拜者,来解释这句经文。如果事情是这样的话,那我们不要忘了,谁是或谁不是偶像崇拜者,从来就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此外,牢记第198条诫命的虔诚犹太人,即算在博学的拉比们的敦促下,也不可能对此做出细微的区别。对他来说,知道找他借钱的不是犹太人,不是“兄弟”,不是邻人,而是一个外邦人,就足矣。

现在,我们想想这种处境,这个时候,虔诚的犹太人和虔诚的基督徒分别发现,自己正处于货币借贷已经在欧洲成为必需、并最终催生了资本主义的一个时期。良善的基督徒在弥留之际对沉迷于高利贷充满了悔恨,准备在最后一刻抛弃灼烧着灵魂的不义之财。那么良善的犹太人如何呢?到了他的晚年,他凝视着满箱满柜的溢彩流金,已经宽恕了卑鄙的基督教徒或伊斯兰教徒。这种景象使他的心暖乎乎的,因为这里的每一分钱都像是他献给天父的献祭。

除了这些具体问题之外,犹太法典中对外邦人也给予了特别关注。犹太人的职责从来也没有限于只针对“邻人”以及犹太同胞。只有无知或故意扭曲事实的人,才会有相反的说法。事实上,影响到“外邦人”的律法和道德概念,因时代的不同而有不同。但是,相比较于自己人,对待外邦人的基本思想可以说几乎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从《托拉》开始在我们中间流行以来,说法基本没变。这是对圣经、《塔木德》和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文献中有关外邦人的说法进行公正的研究后,传达给我们的印象。《托拉》中也确实有些段落流露出本地人和外邦人应该平等的意思(《出埃及记》,12:49;23:9;《利未记》,19:33,34;25:44—46;《申命记》,10:18,19)。但是,在我们讨论《哈拉卡》(halacha)的时候,我们也不能忽视口述传统。其次,鉴于犹太人很明白Ger[8]的心思,上面征引的所有例证都与居住在巴勒斯坦的非犹太人,即Ger有关,“因为你们是居住在埃及土地上的Gerim”。(在关于利息的诉讼中,使用的是Nachari这个词,意即外邦人。)随着时间的流逝,对非犹太人(相比较于犹太人而言)不利的犹太律法渐渐增加。以至于在后来的法典中,这样的律法占据了大量的篇幅。[494A]

有关外邦人的律法在经济生活中具有何种重要性呢?这个问题有两个方面。第一,现在已经不再考虑是否应该与外邦人来往的问题了,商业道德(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变得灵活了。我承认讨论这些问题并没有什么绝对必要性,但是所有既定的条件已经允许进行这种讨论,而且在某些特定圈子里,这种讨论已经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如果非犹太人在对账单上出了错,犹太人或许会利用它来对自己有利;他不会认为自己有责任向非犹太人指出这个错误”。所以我们才会在《四列书》(Tur)中读到这段话,尽管拉比约瑟夫·卡罗没有将此写进自己的法典中,但这段话后来又悄悄出现在拉比以瑟利斯(Isserlein)的笔下。而良善的犹太人偏要得出结论说,在与非犹太人的交往中,他未必要囿于这么具体的事,这不是显而易见的吗?面对犹太人,他会小心翼翼地设法权衡利害轻重;[495]但是,一旦与非犹太人做生意,就算获得的是不当利益,他也不会感到良心不安。不容否认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律法也劝导人要诚实对待非犹太人。但试想想吧,这本应是必然的事情!此外,律法的实际措辞是:“可以利用非犹太人,这是经上写了的。但你不可以利用自己的兄弟。”(这种情况说不上太过分,只是对非犹太人的要价稍微高一些而已。)

这种观念一定已经扎根于对《塔木德》和犹太法典决疑法进行研究的这些教区(比如东欧),并在这些教区得到了普及。格雷茨已经就这一观念对犹太商业的影响,进行过阐述,因此给出了不带偏见的证明。“曲解一句话的意思,运用所有狡诈的诡计,玩弄字眼,指责他根本不清楚的事情……,这就是波兰犹太人的特点……,就像他丧失了单纯与真实那样,他也失去了诚实和正确的思考。他将自己变成了玩弄技巧的高手,并把这些技巧运用于所有不如自己狡诈的人身上,以获取好处。他以欺诈和行骗为乐,这种把戏让他有一种得逞的愉悦。但是,他不能用这种方式对待自己人:因为他们像他了解自己一样了解他。所以,只有(遭到损失的)非犹太人,才能体会到波兰犹太人受过塔木德式训练的头脑的后果”。[496]

第二,一般而言,犹太商业法典中对待非犹太人的不同态度,导致了工商业思想全面转向了更为自由的方向。如果我们称犹太人为自由贸易之父,因而也称之为资本主义的先驱,那么我们在这里要注意,他们是依靠工商业法典的自由贸易精神,为担当这一角色做好了准备,并因为他们对待外邦人的态度,对自由放任(laissezfaire)政策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很显然,与外邦人的交往,只是放松了个人责任方面的约束,并用经济自由取而代之。让我们更为详细地来讨论这一点。

《塔木德》和法典中的价格理论就其对犹太人与犹太人之间的交易的影响而言,确实与流行于欧洲中世纪的经院哲学之公平价格(justum pretium)相类似。但公平价格根本就不存在。价格的形成就像今天一样,要在“市场上讨价还价”。[496A]

即便如此,我们所要关注的重要的事情,与已经存在于《塔木德》中、更确切地说与仍然存在于《备就之席》之中的勤奋与进取之自由的概念(freedom of industry and enterprise)相吻合,这一概念完全不同于中世纪欧洲的基督教法律概念。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且应该由专家来深入研究的课题。至于我,只能在这里征引几个例证。虽然很少有人认为这些是证据,但对我来说,这些例证是我们正在研究的问题的确凿证据。我首先要征引的是《塔木德》中的一段话,这段话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了卖者之间的自由竞争。

《密西拿》——拉比犹大(R.Judah)的意见是,店主不应该给孩子们分发坚果,因为这样做会养成孩子们总来找他要吃的的习惯。但是拉比们允许这样做。此外,扰乱价格是不合法行为。但是拉比们说,“他的记忆应当称颂”。

《革马拉》——问题马上出来了,在第一种情况下,拉比采取这种态度的理由是什么?答案是,店主或许会对他的竞争者说,“我给孩子们分发坚果,你可以给他们李子”。那么,在第二种情况下,拉比采取这种态度的理由呢?密西拿禁止价格发生变动,可是拉比说,“他的记忆应当称颂”。这里的答案是,因为他已经降低了价格,所以拉比称颂他的记忆(《中门书》,60a和b)。

在法典中,这些理由都被省略了,我们只能看到法律条文干巴巴的陈述。“为了赢得顾客,允许店主用坚果和其他东西作为礼品,送给进店买东西的孩子。而且,他还可以按低于现行价格的价格出售商品,与之竞争的商人不能介意”(《裁断的胸甲》,225,§18)。

同样,在约束将商品拿到集市出售的商人行为之律法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下述说法:“如果外邦人比本地商人卖得更便宜,或者说,他们的商品质量更佳,本地商人不可以阻止他们的出售,因为犹太民众可以从中获益”(《裁断的胸甲》,156,§7)。

又,“如果一位犹太人打算用低于他人利率的低利率将钱借给一位非犹太人,其他人不能反对”(《裁断的胸甲》,156,§5)。

最后,犹太律法倾向于产业自由放任。所以我们可以在《备就之席》中读到:“如果任何人在自己的那条街道上做手帕买卖,他的邻居无人提出反对意见,那么,如果街上的其他居民也想做同样的生意,先做生意的那位也不能抱怨新来者抢走了他的生意,并进而阻止这位新来者的买卖”(《裁断的胸甲》,156,§5)。

很显然,自由贸易和产业自由秉承了犹太律法的精神,因而也就秉承了神的旨意。这是经济生活中多么强大的动力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