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犹太人本性如何保持恒定
在人类学思考中,最有意思的问题是探讨犹太人的身体特征与犹太人的智性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我们想弄清楚,后者是不是其与生俱来的素质,也就是说,后者是不是这个种族与生俱来的素质。为了对此进行探讨,我们有必要弄清楚,我们在现代犹太人身上观察到的特质,是否也能在古代犹太人身上找到;是否能在其早期历史中追溯到这些特质,或者,这些特质是否在稍后的时间中出现过,如果出现过,那是何时。
结果或许会这样,我们将对现在依然存在的犹太人智性进行观察,将对远至犹太种群形成之时的犹太精神的具体特征及其独有的特点进行观察。我们无法直接证明这一切,因为我们根本没有具有可信度的关于早期时代犹太人普遍特征的描述。但到目前为止,我们手上掌握的可靠叙述简单且少得可怜,然而很有价值。比如说,我们饶有兴趣地注意到摩西五经(在四处——《出埃及记》,32:9,34:9;《申命记》,9:13和27)对犹太人的主张以及后来塔西佗(Tacitus)对犹太人的说法——他们是长着强项的百姓。同样有意思的是西塞罗(Cicero)的说法,他说他们兄弟般的相互支持,马可·奥勒留(Marcus Aurelius)的说法是,他们是不安分的人(restless people),他对他们喊道:“马科曼尼人(Macromanni),夸迪人(Quadi),还有萨尔玛提亚人(Sarmatae),我终于发现了一个比你们更不安分的民族!”;还有胡安·瓦尔特(Juan de la Huarte)的说法,他说,他们的智力非常适合于从事世俗事务。
需要注意的第一个要点是:
(1)犹太人在整个流散时期对居住地的其他民族的态度。在过去一个世纪左右,我们看到的一直是一副冷漠态度。在资本主义出现并给他们自由之前,犹太人一直被视为是“外邦人”和“半公民”。他们在所有国家都遭人嫉恨,饱受迫害,但他们在所有地方都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养活自己。
那么,古代是什么情况呢?后来是什么情况呢?自从犹太人与其他民族接触以来,我们面对的是同样的场景。所有国家都存在敌视、迫害和虐待。一开始是埃及人:“埃及人就因以色列人愁烦”(《出埃及记》,1:12)。大数的保罗(Paul of Tarsus)说得比较偏激,他说犹太人“与众人为敌”(《帖撒罗尼迦前书》,2:15)。在希腊化时代的罗马帝国,也是同样的仇恨、掠夺以及死亡。斐洛和约瑟福斯都记录了我们纪元的第一个世纪亚历山大城的犹太人大屠杀。“仇恨犹太人和苛待犹太人与大流散本身一样古老”(蒙森[2]语)。
在恺撒时期,他们的命运也没有不同:“我讨厌这些肮脏且聒噪不休的犹太人”,这是马可·奥勒留的态度。在后来的提奥多里克(Theodoric)时代,屠杀和大规模掠夺大行其道,7世纪的伦巴第人(Longobards)统治下的情况也是这样。东方的情况也与西方相同,6世纪的巴比伦与7世纪的北意大利一样黑暗。即使是在比利牛斯半岛这个他们非常喜欢的地方,最后的结局也是酷烈的:基督徒和穆斯林联手对付他们。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所有的例子都表明无论在基督教环境还是非基督教环境下,对犹太人都是同样的憎恨。如果不假设犹太人特质(无论犹太人居住在什么地方,都恒定不变的特质)的存在,怎么才能解释这些现象呢?答案一定是肯定的。对犹太人的仇恨不可能是所有这些民族一时情绪的结果。
再者,犹太人无论在何处、在哪个时代都只是半公民。有时候,由于法律将他们置于这一地位,他们的确并不属于这一范畴。相反,在古时候的很多情况下,犹太人都具有特权地位,凭借这一特权,他们也免除了某些公民责任(比如,服兵役),或者在立法方面拥有特殊优势。尽管如此,他们并没有完全参与到所在国的国民生活中。该撒里亚(Caesarea)这座建在犹太人土地上并由犹太人管理的城市的希腊居民们,否定了犹太人的公民权利,尼禄(Nero)的大臣博努斯(Burnus)支持他们的决定。[540]一直到中世纪,这方面的情况仍然没有发生变化。
我们如何解释这种普遍流行的处理方式?不同的国家对犹太人采用了相同的政策:从这里我们难道不能清楚看出这是由于犹太人的某种特质?如果你愿意,你当然可以说这严格遵守了犹太宗教的律法。但是,这里一定有什么道理。
可是,尽管所有地方都有这种被压迫状态,犹太人并没有被压垮。从最古老的时代开始,他就知道如何养活自己。或许,这就是我们已经在现代犹太人身上注意到的既顽强又灵活的奇怪混合。他们从未被极端无情地打垮,而是像玩偶匣中的小人那样,一弹即起。他们怎么就抵挡住了(使用了所有能使用的武器)罗马皇帝的攻击!尽管如此,经过他们的努力,3世纪的时候,还是有一位耶路撒冷的犹太长老得到了政府的承认,有了自己的管辖权。在古代,在中世纪,在我们今天这个时代,人们都用一个词——顽强——来概括自己对犹太人的评价:像犹太人那么顽强(ostinato come un ebreo)。
这种决断力和灵活性的奇特混合,在犹太人以及与他们的宗教相关的政府事务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对这一点他们要归功于他们的敌人,也是因为这一点,他们受尽了苦不堪言的磨难。但他们不愿放弃自己心爱的信仰。一旦压力过大,很多犹太人会假装放弃自己的宗教信仰,只是在私下里继续遵行宗教戒律。我们知道,这是与马兰诺有关的一种行为,但这个行为与大流散本身一样古老。当你看到成千上万的秘密犹太异教徒(crypto-Jewish heathens)、秘密犹太穆斯林(crypto-Jewish Mohammedans)以及秘密犹太基督徒(crypto-Jewish Christians)的时候,你会震惊于人类历史上这一独一无二的事件。更为重要的是,大多数犹太宗教人士和导师以及头面人物,为了活下去而求助于假装改换宗教信仰。回想一下拉比以利亚撒·本·帕尔塔(R.Eleazar ben Parta)的情况,他就是哈德良(Hadrian)治下一名伪装的异教徒;[541]还有伊斯梅尔·伊本·纳格里拉(Ismael ibn Negrela),他以拉比撒母耳(R.Samuel)之名,讲述《塔木德》并回答有关宗教实践的问题,作为穆斯林国王哈布斯(Badis ben Habus)的大臣,他以万赞归主(Chamdu-l-Illahi)的套语开始其大师讲道,最后以敦促人们依照伊斯兰律法生活作结束;[542]伟大的迈蒙尼德(Maimonides)试图对自己假装皈依伊斯兰教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543]萨巴泰·泽维(Sabbatti Zevi),即伪弥赛亚(the false Messian),虽然他承认了穆罕默德,但并没有失去追随者的尊敬;那不勒斯的犹太人巴西琉斯(Basilus)为了能够用他们的名义从事奴隶买卖,[544]假装让儿子受洗,原因只在于政府禁止犹太人从事这项贸易;成千上万的马兰诺从比利牛斯半岛遭驱逐之后,一有了机会,就作为基督徒出现在全世界并回归了天父的信仰。能把决断力和灵活性结合得如此之妙的人是多么超群出众啊!
这样我们就能注意到,犹太人特质是在大流散时期得到了充分发展。但是:
(2)大流散本身可以说是外在环境的结果吗?毋宁说,大流散本身不能证明其具体特质?或者,我们换个不同的说法,我们能否像驱散犹太人那样,将任何其他民族的人驱散到全世界?
犹太人在很早的时候就尝到了流亡的滋味。我们很多人都听说过,亚述王提格拉·帕拉萨(Tiglath Pileser)把部分犹太人掳掠到了米底亚和亚述;我们也听说过后来的巴比伦流亡;听说过托勒密一世(Ptolemy Lagi)强迫大部分犹太人定居于埃及,并在昔兰尼(Cyrene)建立了一个犹太殖民区;听说过安条克大帝(Antiochus the Great)从巴比伦带走两千多犹太家庭,让他们在小亚细亚中心的弗里吉亚(Phrygia)以及吕底亚(Lydia)定居。蒙森则将巴勒斯坦之外的犹太定居点称为“亚历山大或其将军的发明”。
上面所有这些情况诱使人把犹太人的流散归咎于外部环境,但鉴于在多数情况下,犹太人离乡背井有违他们的意愿,所以这些流散似乎无法说明犹太人的内在特质。下这样的结论或许有些草率。有没有这样一个可能性——如果犹太人不具有某种具体的素质,他们或许不会被迁移?这种强制性定居一定有某种目的。这种驱逐要不就是有益于犹太人被带离的那个国家,要不就是有益于(可能性更大)安置他们的国家或者城市。要么,人们害怕他们在自己的国家引起骚乱,要么,他们因为富有和勤俭被人视为是值得尊重的公民,因此被当成是新定居点的核心;或者,统治者认为他们值得信赖,并加以利用,以强化对骚乱中心的掌控(就像托勒密一世在昔兰尼的所做的那样)。
然而,很多犹太人被迫舍弃巴勒斯坦或许也有所谓的经济原因:巴勒斯坦没有足以维持人口增长所需要的空间。考虑到巴勒斯坦的土地规模和生产效率,移民的事情一定常常发生。但这指向了一种民族特征,即如大家所知,人口增长应该归为生理和心理之类的原因。进一步而论,经济压力导致的移民还可以追溯到另一个民族特性。在这个方面,犹太人可以与瑞士人相比较。瑞士人同样是因为这个国家没有足够的能力养活所有人,所以也背井离乡远走他方。但是,他们移民只是因为他们有能力和决心使自己活得更好。印度人不会移民,如果人口增长,他会满足于节衣缩食。
但是,如果我们把犹太人的所有流散都看成是强制流散,或许有些片面。我们如果不假设犹太人移民是一种自愿的移民,那就不可能解释如此普遍且各个时代始终如一的移民现象。这种说法正确与否——无论是移民的天性,还是无法在一个地方长久逗留——都无关紧要。但是,某些具体的特征一定与犹太人如此轻易就从一个国家迁移到另一个国家有关联,而且,从很早开始犹太人就已经显示出一种趋向,即他们更多的是定居于大城市。赫茨菲尔德编撰过或许是最完整的一份犹太人在希腊化时期的定居点名录,提请人们注意一个惊人的事实,即犹太人的定居点,52个在城市,其中39个在富裕的商业中心。[545]
所有这一切都显示出,犹太人的特质绝不是在大流散时期,或者如犹太历史学家所设想的是在中世纪形成的,相反,大流散本身是这种特质的结果。这种特质最先出现,至少在那个时候已经处于萌芽之中。
(3)他们的宗教也是这样。有人断言说,今天的犹太人是他们宗教的产物,也就是说,他被打造成了他现在的样子,即通过某些人或某个群体周密思考出的策略,几乎是人为地打造出了他现在的样子,而并非自然演进的结果,我打算认可这个说法。我自己在前一章就这一主题提出的主张力图说明犹太宗教的巨大影响力,尤其是对犹太人经济活动的巨大影响力。但我试图全力反驳张伯伦(H.S.Chamberlain)宣扬的观点。我想清楚地表明,如果没有犹太人的具体特质,犹太宗教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事实是,能够给出这样精彩想法的某些人或者某个群体,一定会假设个人或者群体具有某种特别天赋。再者说,全体人民都会接受他们的学说,不只是依赖口惠就能办到,而是因为深沉而真挚的心灵。除非我们假设他们有特殊的民族特质,否则我们如何对此做出解释?今天,我们已经可以认可这种观点,即在长期内,每个人都有最适合自己特质的宗教,但如果这种特质采纳了另一种宗教,它也会不断改变自身以适应这个宗教,满足这一宗教的要求。
因此我相信,我们可以从犹太宗教的具体特征中推断出犹太民族的具体特质。根据这个观点,从犹太民族传说中推断出许多犹太民族性格的特征,可以追溯到非常久远的古代,确切地说,久远到巴比伦流亡时期。我在本章中将像反犹太主义教义问答书的作者们所做的那样,继续我的讨论,我将从以撒、雅各和以扫的可疑经历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坑蒙拐骗,即就犹太人在诈骗钱财方面的一种习惯,进行我的讨论,这没有什么好害怕的。我希望,没有人会不屑于我的做法。欺骗是在所有神话中都能看到的一个要素。我们只需要把我们的视线投到奥林帕斯山或者瓦尔哈拉神殿(Valhalla),就能看到神祇们如何用最无耻的方式相互坑蒙拐骗。是的,我的意思是,我们已经考察过的犹太宗教体系的基本特征,即智性、理性主义和目的论,也是犹太民族的基本特质,这种特质一定在宗教得到发展之前就已经存在(我重复一遍,至少处于萌芽之中)。
(4)我的第二个重点是,几乎在整个历史中,犹太人的经济活动都具有引人瞩目的相似性。我的这一主张是指,这是一个证据,证明了犹太人特质的恒定性,这样,我就把自己放到了流行观点的对立面。我的看法不仅不同于一些人的观点,这些人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犹太人的经济活动已经发生了变化;我的看法也不同于与我观点一致的人的看法,他们也认为犹太人在其发展过程中具有一种不变因素,我与他们的不同在于,这些经济活动是什么,我们的看法不一致。
那么,什么是公认的犹太经济历史观?我相信我们可以追溯到海涅的说法,大意是犹太人本来是一个农业民族。据说,即使是在大流散时期,犹太人仍然愿意开荒种地,而不愿意从事其他工作。但到了公元6世纪和7世纪,他们被迫卖掉了自己耕种的土地,无可奈何地转而寻找其他的谋生方式。他们从事什么呢?他们全身心致力于贸易,后来五个世纪中一直持续从事类似职业。由于十字军东征在商界引发了反犹情绪,命运再次沉重地压在了他们身上,各个国家已经渐次成长起来的商业阶级组成了自己的行会,开始从市场上排挤犹太人,只有行会会员才能独享市场。犹太人不得不再次寻找新的职业,但所有的商业渠道都对他们关闭,留给他们的唯一可能就是做放贷人。所以,他们就成了放贷人,不久他们享有了这样的特权,因为高利贷法赋予了他们特殊的待遇。
这差不多就是流行于犹太人圈子中(确切地说是在社会同化论者中)的半官方观点,这种观点也在很多犹太民族主义者中流行。
在犹太历史学家和外邦历史学家(包括前面提到的赫茨菲尔德)中还流传着另一种观点。这个观点认为,犹太人自所罗门王时代开始,历经整个大流散时期直到我们这个时代,一直是一个商业民族。
我认为两种观点都不正确,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我希望我能在下文即将给出的犹太经济简史中,提出我的理由。
从列王时代到民族独立末期——或许我们可以说一直到《塔木德》编撰期——犹太民族就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独立经济单位。他们各家生产自己所需要的全部产品,剩余商品则送往邦外,或者,他们还可以通过与其邻居简单的物物交换,对自己的生产进行补充。我们可以用这种说法来描述这一切:这是一个满足他们自己需要的单一经济单位,这个经济单位有一定数量的雇佣劳动,有一些手工艺人,因此具有某种庄园采邑制的性质。在这种地方几乎没有贸易的可能性。然而,我们在书中看到的,在列王时代的巴勒斯坦,那大量的商人是怎么回事呢?如何看待这些人呢?用一般的解释来谈论这些商人会误解这个民族在所罗门时代经济组织的本质。这不过是一个外延扩大的采邑制而已,类似于查理大帝时期的庄园制度,因此明显需要进行商品分配。但这并不是商业。“所罗门王有五百五十名督工(他们相当于庄园管事),监管工人……,所罗门王在以旬迦别[3]建造船只……,希兰(Hiram)差遣他的仆人,就是熟悉泛海的船家,与所罗门的仆人一同坐船航海。他们到了俄斐(Ophir),从那里得了四百二十他连得黄金,运到所罗门王那里。”(《列王纪上》,9:23,26-28)
这段话以及类似的文字意味着一个繁荣的国际商业交往,甚至是垄断性贸易。但我们在这里完全没有必要对此进行解释。一旦我们将王室看成为一个大规模庄园,事情就非常简单了,庄园里的仆人们与另一个大庄园的仆人一起,被派往遥远的地方,为宫廷带回他们所需要的物品。王室的经济独立更多地表现在宫殿建筑的故事中。所罗门王跟希兰说,“现在求你差一个巧匠来,就是善用金、银、铜、铁和紫色、朱红色、蓝色线,并精于雕刻之工的巧匠,与我父大卫在犹大和耶路撒冷所预备的巧匠一同作工……又求你从黎巴嫩运些香柏木、松木、檀香木到我这里来:因为我知道你的仆人善于砍伐黎巴嫩的树木。我的仆人也必与你的仆人同工……你的仆人砍伐树木,我必给他们打好了的小麦二万歌珥,大麦二万歌珥,酒二万罢特[4],油二万罢特”(《历代志下》,2:7ff)。该篇中的一段文字也有同样的说法(《历代志下》,8:4),“所罗门建造旷野里的达莫(Tadmor),又建造哈马所有的积货城”。积货城涉及庄园以及庄园的财富而不是商业。
其他段落的说法(本章理论的依据),即后来从事的广泛的交易无法支持这一推论。事实上,我们知道巴比伦流亡者都是富人(《以斯拉记》,1:4-6;《撒迦利亚书》,6:10,11),但书中没有指明他们的职业。《圣经》中找不到对格雷茨的观点(the contention of Graetz)有用的丝毫证据,即他们是通过经商获取的财富。或许出自尼普尔[5]的楔形文字铭文可以支持这一假说。但要提到以西结关于推罗毁灭于腓尼基人的嫉妒的预言(《以西结书》,26:2),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个说法,说在犹太人被放逐至巴比伦[6]以前,巴勒斯坦很有可能就是一座贸易城市,在我看来,这种说法有些大胆了。
我们没有办法对此说法做小心的求证,对此,《箴言》(7:19,20)中有一段著名的文字解释给出了充分的证明(这一段描绘了淫妇的诡计),“因为我丈夫不在家,出门行远路;他手拿银囊,必到月望才回家”。这位丈夫是商人吗?或许是,但他也可能是一位农夫,离家前往遥远的城市给地主交地租,顺便再从城里买两头牛。
因此,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经商是专门的职业。另一方面,也还有其他文字支持我的观点,即在稍后时期,采邑制度也很盛行。比如说可以看看《尼希米记》(2:8),那里提到管理王之园林的亚萨(Asaph),让他提供木料,以作营楼之门的横梁和城墙。《利未记》(19:35,36)的训谕中关于重量和度量的说法,并没有对这一理论产生不利影响。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商人。即使是在列王时代也一定有商人,但他们可能只是零售商。我们在《列王纪》(《列王纪上》,20:34)中没有看到他们吗?在文中,战败的叙利亚王便哈达(Benhadad)提出为亚哈(Ahab)在大马士革(Damascus)建立街市,就像他的父亲在撒玛利亚(Samaria)所立的那样。或者,我们没有从《尼希米记》(3:32)中得知,金匠和商人在城的角楼修建自己的店铺吗?我不明白的是,后面那个说法怎能解释为那里一定有非常受人尊重的商业行会(贝尔托莱语)。你依稀能见到的是羊门(the Sheep Gate)边的小业主。
我们当然不能否认,即使是在古代,也存在国际商品交换。当时必定有广泛的贸易和用巴勒斯坦的剩余产品交换他们随身带来的奢侈品之大商人。[546]“犹大和以色列地的人,都与你(推罗)交易;他们用米匿(Minnith)的麦子、饼[一种甜点]、蜜、油和乳香,兑换你的货物”(《以西结书》,27:17)。但不同寻常的是,这些大商人里面从来没有犹太人,基本都是外国人。由基土拉(Keder)的儿子米甸(Midianites)、示巴(Sabaeans)、底但(Dedanites)率领穿越这个国家的商队,没有犹太人率领的商队。[547]在《箴言》成书的时候,就算是零售业也掌握在迦南人手中。犹太人被驱逐出自己国家的贸易领域后,在那个时代的国际贸易中几乎失去了所有的影响力。国际贸易的大商家是腓尼基人、叙利亚人和希腊人。[548]“犹太移民主要从事商业的确凿证据,根本不存在。”[549]有鉴于所有这些,我没有理由认为约瑟福斯(Josephus)的文字(即对他那个时代犹太人状态的描写)带有偏见,比较片面。那些文字完全是秉笔直书。他说了什么呢?他说:“说到我们自己,我们既不是生活在一个海洋国家,也不喜欢经商”(《驳阿庇安》,1:12)。
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里,这种状况基本没有发生变化。《塔木德》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那些说法,主要是指盛行于犹太人中、或者至少盛行于东方犹太人或能够自给自足的小规模独立经济体、或者每个能满足自身需求的经济体中的说法。谈论商业活动或许是个错误。姑且承认我们听说过,[550]男人认为成为香料商人是有福之人,因为这样就不用做体力工作了。但可以肯定的是,这里指的是零售商,不是大商人。事实上,贸易尤其是海外贸易,一点都不得拉比的青睐,有的拉比甚至诅咒各类市场。他们将自己的信仰寄托在没有商品交易需求的经济组织那里。“拉比约西亚(R.Achai ben Joshia)常常说,谁像是要去市场里买水果的人?失怙的小孩被带到别的要喂养自己孩子的母亲那里,他还是不会满意。去市场买面包,就像为自己挖掘坟墓”。[551]阿巴·拉布(Abba Rab,175-247)让他的次子牢记,“从地里得到少量的东西,也好过从大桶里(即从货栈)得到大量的东西”。[552]再者,“拉比们教导说,有四种谷子不会得到福佑——文士的薪水、译员的酬劳,赚的孤儿的钱以及做海外贸易的利润”。为什么最后一种不能得到祝福呢?“因为奇迹不会每天都出现”。[553]
我们谈了很多东方的情况,那么,西方的情况呢?西方犹太人也没有大商人。在整个帝国时期和接下来的中世纪早期,犹太人就像叙利亚人,如果他是一名“商人”,也只能是一名不足道的小贩,或者是沾在罗马皇家商人脚上的小蚱蜢,就像是17世纪到18世纪的波兰小贩,遭到当时商人的厌弃。我们在中世纪早期发现的关于犹太人经商的所有这一切,都让我们想到了犹太商人。总之,只要商业,尤其是城际贸易和国际贸易,依然保持着半掠夺探险半投机的方式,犹太人就不会是商人。
如果事情是这样,就是说,如果从古时候起,犹太人从来就不是从事贸易的商人,那么,认为他们是农业经营者,这一观点正确吗?毫无疑义,迄今为止他们的经济组织就是庄园组织。但这并不是事情的全部。按照犹太历史学家的观点,犹太人后来投身的职业是违背他们的意愿强加于他们的,这一职业众所周知并从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我这里指的是放债行业,我认为,对这一事实的确认意义重大。纵观几个世纪的犹太经济史,放债这个行业看起来似乎在犹太人经济生活中一直起着很大,不,应该说至大的作用。我们在犹太历史的各个阶段,在民族独立时期和大流散时期,都能见到这个行业。实际上,自耕农群体热衷于放债。总之在出埃及之后,放债人这个角色就一直属于犹太人。在埃及的时候,犹太人似乎是借款人,他们离开埃及后,按照官方报告的说法,带走了借给他们的钱财。“我必叫你们在埃及人面前蒙恩,你们去的时候,就不至于空手而去”(《出埃及记》,3:21)。“耶和华叫百姓在埃及人眼前蒙恩,以致埃及人给他们所要的……”(《出埃及记》,12:36)。此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以色列人成了放款人,其他人成了借款人。于是,上帝兑现了他的应许,这个应许或许恰当地称之为犹太经济史的座右铭,事实上,这个应许用一句话表达了犹太民族的命运:“因为耶和华你的神必照他所应许你的赠福与你。你必借给许多国民,却不至向他们借贷”(《申命记》,15:6)。[554]
《尼希米记》中最古老的一段文字已经表明了古代以色列高度发达的放债体系(5:1-5):
百姓和他们的妻大声呼号,埋怨他们的弟兄犹大人。有的说:‘我们和儿女人口众多,要去得粮食度命’。有的说:‘我们典了田地、葡萄园、房屋,要获得粮食充饥’。有的说:‘我们已经指着田地、葡萄园,借了钱给王纳税。我们的身体与我们弟兄的身体一样;我们的儿女与他们的儿女一般;现在我们将要使儿女作他人的仆婢,我们的女儿已有为婢的。我们并无力拯救,因为我们的田地、葡萄园已经归了别人’。
这里勾画的图景已经很清楚了。这个民族已经被分成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上层富裕阶级,他们通过放债并盘剥广大的农村劳动力而致富。纵观犹太人在巴勒斯坦和巴比伦的全部历史,尽管有过尼希米和其他改革者,但这种情况一定在继续。我们只需从《塔木德》寻求证据。对《托拉》的研究让我们发现,在经论(Tractates)中,论述最多的莫过于放债,拉比们的观念世界中充满了金钱事务。拉比纳(Rabina,488-556),即最后的一位亚摩兰[7]的决定(《中门书》,70b),似乎是为拉比们建立了放债垄断。纵观《首门书》、《中门书》、《末门书》三部经论,里面有许多关于借贷行业和利息升降的例子,也有无数关于货币和放债问题的讨论。不带任何偏见阅读《塔木德》的读者会不由自主地得出一个结论:《塔木德》的世界中一定存在大量的放债生意。
由于大流散,这项业务只能是扩大。犹太人流亡埃及时期,公元前4世纪或者前5世纪,对犹太人放债的监管到了什么程度,我们可以从牛津纸莎草(Oxford Papyrus)《亚兰手稿》(MS.Aram.c1.[P])中窥见一斑:[555]
……甲特马(Jatma)的儿子……你给了我1000谢克尔银币(segel)。我每个月要为每个谢克尔银币付出2个哈鲁尔银币(hallur)的利息,一直要支付到我把钱还给你为止。因此每个月付给你的利息总数是2000哈鲁尔。如果某一个月我无法付给你利息,利息总数将加入本金从而产生利息。我每个月都要用国库付给我的薪水支付你的利息,你应该就我付给你的这笔本金和利息给我一张收据(?)。如果在当年的透特月[8]我还无法把所有的钱还给你……你的本金会翻倍(?),我也必须付给你利息,每个月我都必须付给你一笔相同数目的钱,一直到还完本金为止/此证。
在希腊化和帝国时代,我们发现,富裕的犹太人为国王和王后供应金钱,稍微穷一点的犹太人则把钱借给更低阶层的人。罗马人并非不了解犹太人的生意,[556]前伊斯兰时代的阿拉伯人也是如此,他们认为,用钱生利息,对犹太人来说是很自然的事情,犹太人天性如此。[557]
犹太人首次出现在西欧的历史舞台上,就是放债人的角色。我们已经注意到,犹太人是墨洛温王朝的财务专家,当然,主要担当放债人。[558]在西班牙,他们走得更远。他们在西班牙具有完全的行动自由,老百姓不久就成了他们的债务人。早在其他国家存在犹太人问题(即放债问题)之前,卡斯蒂利亚[9]的法律机构就处理过涉及犹太人的债务问题,他们处理这一问题的方式显示出了较大的现实意义。[559]十字军东征之后,放债已经成为犹太人的主要职业,这一事实得到了各方认可。
这样我们就有了一个结论,从很早的时候开始,放债是犹太经济史中的主要因素。
现在到了最终解开这个谜团的时候了:即在中世纪欧洲,主要是指十字军东征之后,因为禁止犹太人采取其他谋生方式,所以犹太人被迫干上了放债这个行当。十字军东征之前两千年的犹太人放债史,应该让这个无稽之谈永远停歇了。官方的说法,即犹太人除了放债从来不能投身于其他任何行业(就算他们可以做)的说法,显然并不正确。大门并没有一直对他们关闭,事实是,他们宁愿从事放债这个行当。这一点已经得到了比歇尔(Bücher)教授关于美因河畔法兰克福之研究的支持,其他城市的情况也可以作为佐证。犹太人天生就有经营这项特殊生意的趋向,因此无论是中世纪还是后来的统治者,都引导犹太人进入其他行业,却徒劳无功。英国的爱德华一世做过尝试,[560]18世纪在波森省(The Province of Posen),[561]当局向愿意改换职业的犹太人发放奖金,用于指导他们改变自己的谋生方式。尽管如此,尽管犹太人有同其他人一样成为手艺人和农夫的机会,1797年,在普鲁士的南部城镇,只有4164名犹太手艺人,另有11000到12000名犹太商人。这些数字的意义在于它使我们注意到,虽然犹太人口只占总人口的大约5%—6%,但有这么多人在经商,而基督教商人总共只有17000人或者18000人。
然而,人们或许会主张,就算犹太人自愿从事高利贷业务,也没有必要将它看成是特殊的民族属性。人类的普遍倾向足以解释这一点。无论哪个民族,只要一群有钱人与另一群需要现金的人在一起,不管是为了消费,还是为了生产,只要那里管理放债的法律状况比较落后,很快,一个阶层就会成为债户,另一个阶层就成为债主。
实际上,无论何处,富人和穷人住在一起,穷人就会从富人那里借钱,就算是没有货币的地方也是这样——在没有货币的情况下,借债是以实物贷款方式。在文明的早期阶段,在两个阶层觉得自己还具有兄弟情谊的时候,借贷是没有利息的。后来,尤其是与外邦人的某些交往出现后,借债人就要给放债人支付一定量的多于本金的谷物或者食用油或者(在货币经济已经建立的地方)黄金,支付利息的习惯逐渐普遍化。
在这一点上,古代、中世纪以及现代几乎没有差别。三个时期的人们都比较熟悉放债和“高利贷”,这一行当从来没有只限于任何一个种族或者宗教。想一想希腊和罗马的土地改革,改革无可置疑地证明,这些国家在某个时期的经济状况,与尼希米时代巴勒斯坦的情况一样。[10]在古代世界,因为神殿里存放有大量的财宝,所以神殿才是借贷行业的中心。如果说放债是在耶路撒冷圣殿进行——并不是说这已经被认定:《塔木德》讨论圣殿税的《舍客勒》篇(Shekalim)则明确禁止以商业为目的而利用剩余下来的献祭。我说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那么,说古代所有的神殿都放贷,也没有什么特别之处。我们也知道,[562]巴比伦的神殿非常像是许多大商行。德尔斐神殿、狄洛斯神殿、以弗所神庙以及萨摩斯神庙,也没有什么不同。[563]在中世纪,教会、修道院以及各种骑士会和其他宗教会社在这个方面取代了古代神殿的地位。尽管教会禁止高利贷,但他们的货币交易非常红火。这件事情在今天有什么不同吗?德国北海岸沼泽地想要赚点小钱的农民们,很清楚没有比借钱给贫穷的邻居赚点利息更好的事情了。
靠获取贷款利息的方式增加一个人的财富,既轻松又愉快,每个人都能尝试一下。每个需要金钱的时期都为人们创造了足够的机会(这个机会就是所谓的信贷危机时期——顺便说一句,在欧洲近代史上,信贷危机都是有规律地紧随对犹太人的迫害而来)。
因此,每个人都做这事——高兴地做这事。用货币生息的愿望一般而言普遍存在。但做这件事情的能力呢?这就让我转到我的下一个证据以支持这个观点,即犹太人的特质一直保持不变——
(5)犹太人从事金钱交易的能力。
众所周知,在中世纪,许多当权者(不管是统治者个人还是市政当局)为了从事放债业务,几乎都请求犹太人来自己的城市,并授予他们各种特权。施派尔主教(Bishop of Speyer)就是一个例子。主教认为,如果自己的城市居民中有一定数量的富裕犹太人,会是城市的繁荣标志。15世纪和16世纪,意大利的某些城市确实与最有钱的犹太放债人达成协议,让他们进城设立贷款银行和当铺。[563A]
为什么要做出这种请求?授予什么特权?为什么除了犹太人之外再没有其他人受邀入城建立放债公司?毫无疑问,原因就在于,良善的基督教徒在某种程度上不愿意用这种邪恶的交易玷污自己的灵魂,所以让犹太人过来站在他们和地狱之间。但这就是事情的真相吗?还是说是因为犹太人更具有从事这项交易的特殊才能?他们才是最聪明且最具天赋的放债人,这也是想要他们的原因。数个世纪以来,他们的成功为他们带来了如此之多的财富,我们还能怎么解释他们的成功?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放债人,但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成功的放债人。因为,你必须要具备特殊能力和禀赋。
再转向《塔木德》,你就会发现,放债对于犹太人来说,不再仅仅是一个半吊子业务,他们让它成了一门艺术,或许,他们可能发明了(他们确实利用了)具有高度组织性的放债机制。
在我看来,对一名训练有素的经济学家来说,到了对《塔木德》和拉比文献的经济内容进行全面研究的时候了。我希望本书能对这一目的起到激励作用。我这里所能做的只是指出方向,这样,我的后继者就能更轻松和容易地找到途径。我要简要标出某些段落,在我看来,这些段落表明了对经济问题有非常广泛的认识,更特别的是,这些段落涉及信贷。我们想到《塔木德》形成的这段时期(公元前200年—公元500年),再将《塔木德》的内容与经济领域中从古代到中世纪并延续至今的所有经济思想和概念做个比较,简直令人称奇。从一些拉比说的内容看,他们好像非常精通李嘉图和马克思,或者至少可以这样说,他们充当股票市场经纪人好几年了,或者为许多重要放债业务提供咨询服务。下面我征引一两个例证。
(a)对贵金属的本质有深刻认识。“拉比基斯达(R.Chisda)说,黄金分为七类:普通金、上好的金、俄斐金(《列王纪上》,10:11)、精金(《列王纪上》,5:18)、铸金(drawn gold)、重金以及巴瓦音金”(《赎罪日书》,45a)。
(b)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公因数的思想,得到了充分发展。这一点的最好证明就是法律判决,即只要交付了商品,购买行为就完全成了付款行为。《中门书》的第4节就阐述了这一观点。
(c)生产信贷和消费信贷的概念,存在明显的区别。在生产信贷情况下,允许收取利息;但在消费信贷的情况下,不允许向犹太人收取利息。“如果A从B那里租地,地租为10石麦子。然后,A请求B借给他200祖兹(zuz)用于土地的改良,并答应一共支付12石麦子——这是允许的。但你愿意拿出更多的钱来租一门店或租一艘船吗?根据拉巴·巴尔·阿布哈(Rabba bar Abuha)的权威说法,拉布·纳克曼(Rab Nachman,235-320)的意见是,有时候,为了能够在店里挂一幅画,可以允许为租门店付更多的租金;租船也是这样,为了在船上装一根桅杆,也允许多付租金。门店里面挂上画可以吸引更多的客人,因此可以增加利润,船上的桅杆也可以提高船舶的价值”(《中门书》,69b)。
(d)实际的法律和规则表明,有一个非常成熟的信贷协议体系。读完《中门书》的第4节和第5节,你感觉好像刚刚放下一份二三十年前海塞(Hesse)的放债行业调查报告,这个行业将无数个诡计和陷阱写入了放债合约条款。Prosbol[11](意思是通过它申明在安息年不免除债务)就是一个高度组织化之放债体系的标志(《安息年》[Sheviith],第10节)。
(e)存款处理方式显示出所掌握的这一方面的实用知识。“如果有人将钱存入银行,如果把钱捆成一捆,银行家不会利用这笔钱。然而,如果钱是散放的,银行家就会利用这笔钱,如果出现了亏损,他还要为此负责。但如果把钱存放到私人手上,不管这笔钱是扎成捆还是散放的,他都不会利用这笔钱。如果钱丢了,他也没有义务把钱还回去。拉比迈尔(R.Meir,100—160)说过,人们认为,小店主就像是这个私人;但拉比犹大(R.Judah,136—200)的观点完全不同,他说小店主就像是银行家……”(《中门书》,43b)。
(f)最后,我想提一下犹太人在数字计算方面的天赋。尽管《塔木德》编著者都具有这种天赋,但我们还可以从更早时期的人身上发现这一天赋。《圣经》中可以看到明确的统计清单,后来的文献一定也震撼了每个人。有一位法国学者就此话题做过评论:“这个民族拥有一种非凡的计算能力,也可以说是对数字具有天赋。”[563B]
除了所有这些思考之外,犹太人在放债活动中的成功有效地展示了他们的特殊经商能力。这一成功表现在:
(6)犹太人的财富
自打这个种族出现且某些犹太人积累的巨额财富可以轻易展示出来之后,就没有人怀疑全体犹太人的人均财富相当之高。在所有时代和所有国家,犹太人的富裕是众所周知的。
我们可以从所罗门王开始,所罗门王的财富即使在富裕的东方君主中也很有名——虽然他不是通过有效的贸易方式获得的财富(尽管你永远不会知道!)。我们知道,后来流亡到巴比伦的某些犹太人,在短时期内就能往耶路撒冷运送黄金白银(《撒迦利亚书》,6:10,11)。从尼普尔(Nippur)出土的商业合同显示出,犹太人在巴比伦流亡期间,在幼发拉底河流域诸国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564]那些与以斯拉一起回归的人,随身携带着大量的财富(《以斯拉记》,1:6—11),在随后的时期,祭司的财富天下闻名。[565]值得注意的是,在犹太拉比中,很多人是富人,其中有些人非常富裕。编制一份因富有而闻名的人的名单,或许不是什么难事。依我看,大多数犹太拉比的确都很有钱。[566]
在希腊化大流散时期,我们也有同样的印象,即犹太人的富裕水平非常高。在犹太人和希腊人共同居住的地方,比如在该撒里亚(Caesarea),[567]犹太人更为阔绰一些。亚历山大的犹太人中富人特别多。我们已经知道,犹太长官非常富有,我们提到的亚历山大的犹太人,就多是国王和王后的理财家。
中世纪初期情况没有发生丝毫改变。有记录显示,在这个时期,很多犹太人有福气拥有世界上最好的东西。在西班牙,如果雷卡雷德(Reccared)废除反犹太人立法,[568]犹太人就为他提供金钱。我们还知道,在穆斯林统治的初期,阿拉伯人非常嫉妒犹太人的财富。[569]19世纪,科多瓦(Cordova)城里有“好几千(?)富裕的犹太家庭”。[570]很多城市都有相同的情况。[571]
到了中世纪末期,犹太人仍然是有钱人。我们无需对这种说法进行详细讨论,这已经是人们普遍公认的事实。[572]至于所谓现代的情况,我在本书中已经给出了充足的证据。
因此,我们有理由得出结论,从所罗门王到巴尼·巴奈托(Barney Barnato),犹太人的财富就像一根贯穿历史的金线,一次都没有断过。这仅仅是一种偶然吗?如果不是偶然,那是出于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
客观因素即外部力量,确实暗示了可以解释犹太人财富的意思。首先,犹太人很早就受教育要拥有金钱以寻求自己最大的幸福;其次,他们的不安全感迫使他们采用容易移动的形式积累自己的财富,也就是说,他们积累能够随身携带的黄金或者首饰,这样就能毫不困难地隐藏或者带走。毫无疑问,这些原因都有助于说明犹太人财富的增长,却不足以作出充分、全面的解释。我们不能忘记,为了产生出它们应产生的结果,上文所提到的外部力量,必然会对一个民族拥有某种特殊天赋发挥影响力。但我们暂且不谈这个。这里列举的事实在大流散时期才有影响,此点我们也暂且不谈。这种解释的最大缺陷是,它只能告诉我们犹太人一直希望成为富人的原因,顺便解释了采用特别形式致富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愿望是什么不太要紧;主要是没有解释清楚愿望为什么能够实现。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另外的原因。除此之外,自从阿尔贝里希抢劫了莱茵的黄金以后,致富的愿望就已经人皆有之了。
还有另外一种让人联想到犹太人财富的解释。这种解释正确地指出,几个世纪以来,相比较而言,犹太人与其基督教邻人的地位并不平等,因此并不像基督教邻人有那样多的机会。由于每个群体都有不同的舒适标准,社会地位的概念并不为人所知,因此有无数人为的欲望与这一想法相关联。一位对这方面问题做过深入研究的学者评论道:“确实,与同等收入的基督教徒相比较,犹太人注定要成为两者之中较富裕的那个,因为基督徒有很多机会花钱,但犹太人没有这个机会,原因很简单,前者属于统治阶级,后者只是见容于社会的阶层。至于富裕的犹太人,他们的环境与富裕的基督徒完全不同,因为他完全没有必要去考虑他那个社会阶层需要什么。因此,他想享受的奢侈生活不一定与他的社会地位相称”。[573]
无疑这也是对犹太人财富的一种解释,也可以用来说明我们在上文提到过的犹太人特殊的经济观。这一方面也是出于与自由竞争思想相类似的想法,即你的收入限制你的消费——一个与封建社会全然无关的概念——而且,节俭是一件好事(与犹太人古时候的思想有关联)。这让我想起一个古老的德国格言:
人生罕见七件事:
从不吟唱的修女,
没有情人的少女,
不见强盗的集市,
失去了胡子的山羊,
不懂节俭的犹太人,
没有耗子的粮仓,
不带虱子的哥萨克。
犹太人的节俭习惯或许可以追溯到他们的资本积累倾向。有时候人们会听说,犹太人的货币比基督徒的货币待在商业流通中的时间更长,而且获益更快,旧时犹太人不能进入封建地主乡绅的小圈子,所以用不着为了保持与自己地位相称的外表而耗费金钱。如果他力行节俭,他的金钱势必投入商业企业。当然,除非他像17世纪汉堡的犹太人的习惯做法那样,将金钱直接放出去吃利息。格吕克尔·冯·哈梅尔恩和她的朋友们,只要手上有了余钱,就把钱投资于证券。钱滚钱,钱生钱。
就其本身而言,所有这些思考都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在解释犹太人财富方面,他们仍然没能做到足够让人满意。上述思考虽然很好地指出了影响所有问题的客观力量,但我们仍然无法忘记,如果受这些客观力量影响的男男女女,不是按照一种特定方式组成,这些客观力量就不会产生什么特殊后果。一个民族不会只是因为外部环境压力这一个原因,就变得节俭了。此外,在隔都的围墙已经倒塌很久的今天,犹太人已经享有了完全的平等,他或许已经成了地主,并按照最硬性的要求规范自己的生活,但我认为,犹太人在今天还是比基督徒更节俭。我们看一些统计数据。1895年到1903年,在德国巴登,新教徒的资本增长从1895年的100%,增长到1903年的128.3%;犹太人的资本增长则从1895年的100%,增长到1903年的138.2%。这就够让人吃惊了,但还有更让人吃惊的事情。同一时期,新教徒的收入从1895年的100%增长到1903年的146.6%,但犹太人的收入从1895年的100%增长到1903年的144.5%。
迄今为止,所有我们已经提到的可能缘由都只能解释现有的财富增长的原因。但没有一个能满意的回答这样一个问题,第一桶金是怎么来的?这只能有一个答案。财富是由那些具有赚钱天赋之人带来的。因此,或许我们能够从犹太人的财富那里,推导出特定的犹太人特质,或者犹太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