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方略

第四章 依法治国方略

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标志,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寻求的治国方略之一。毛泽东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在他的领导下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了包括宪法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法律,但因“左”倾错误法制建设进程被迫中断。邓小平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重新恢复和推进了法制建设。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党的十五大上则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将其正式写入宪法,标志着党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高度,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