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方略的正式提出
1996年2月8日,中共中央举办法律知识讲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家福讲授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讲座结束时,江泽民发表讲话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4]。他最后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15]。讲话表明我们党对依法治国的认识又有了提高,达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高度。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针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专门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加强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工作。坚持改革、发展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继续制定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等现象,建立对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以廉政建设、整顿纪律、严肃执法为重点,加强司法、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各级政府和国家公务员都要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16]。李鹏在关于该目标纲要的报告中也指出,“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17]。从而在党和国家的正式文件中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正式提出做了铺垫。与此同时,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和报告中多次被提及。田纪云副委员长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立法、监督和其他各项工作,积极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乔石委员长在闭幕会上的讲话中,也是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指导今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条十分重要的方针”。[18]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江泽民在所作报告第六部分“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中深刻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关问题,明确界定了“依法治国”的含义,即“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并正式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在党的历史上,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这是第一次,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完全形成。这段论述深刻揭示了依法治国的内涵:一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途径和形式,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而不是少数国家公职人员以言代法、以权治民。具体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或者司法权的国家机构和国家公职人员,只是在人民授权范围内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或司法权的执行者,任何机构和个人决不能未经人民授权而行使权力,决不能成为超越于人民之外或者人民之上的治理国家的主体。二是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凡是涉及这些事务、事业的人员和单位,不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任何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和监督,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四是依法治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地推进。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也领导人民实施法律。党的政策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起着指导作用。社会主义的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把党的政策转变为法律,从而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有利于保证党的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最有效的贯彻实施,加强党的领导地位,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田纪云副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对于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21]至此,“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正式载入宪法,成为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