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

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

党中央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建设的新形势下,将依法治国不断推向深入,进一步丰富发展了依法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要积极加强法制建设,又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全面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重大问题,处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制定一般法律的基础和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与之相抵触的法律都是无效的。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毛泽东在新中国的建设实践中,高度关注宪法制度的建设,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22]他强调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23],为党治国执政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鉴于1954年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历史教训,邓小平非常重视宪法的实施。1982年宪法就规定了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是说,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江泽民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24]。胡锦涛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25]宪法的精髓是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党的十六大以后胡锦涛的第一篇公开讲话即是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新的中央领导集体第一次组织学习的内容便是宪法,抓的其中一件大事也是修改宪法。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否则,法治国家就不可能建立起来。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当务之急是使宪法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与该国宪法的实施状况密切相关,因此,“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26]。2004年3月18日,胡锦涛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时对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了研究部署,第一次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发出进一步学习贯彻实施宪法的通知。会议强调,要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在全党全国集中开展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活动。他号召“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在全社会贯彻实施”[27]

依法治国的内涵非常丰富,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公民的思想观念等诸多要素。虽然依法治国方略的正式提出是在20世纪90年代,但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历代党和国家领导人都从不同角度谈及依法治国所包含的要素。毛泽东既重视立法工作,同时也反复强调,“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28];邓小平则提出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9],指明了法制建设对立法、执法、守法等要素的要求,擘画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江泽民指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等方面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30];胡锦涛也对依法治国诸要素进行了阐述,他指出,“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31]

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有良好、完备的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胡锦涛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到二〇一〇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32]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我国的立法工作虽然取得重大进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立法工作仍然存在着不小差距,在面对突发事件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有关领域的问题时,法制建设还需要加强和完善。胡锦涛十分关注这些方面的立法问题。他在2003年7月28日召开的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制定和运用有关法律法规,使法律成为战胜疫病的有力保障;在2004年9月16日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他强调,应“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这个重点,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33]

依法治国,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是基础,因为观念是行为的先导,是将学法、懂法、守法内化为自觉行动的重要环节和纽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法律实践活动。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直接制约着中国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制约着法制的运行状态和发展方向,决定着法治国家目标的最终实现。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传统文化的文明古国尤为重要,胡锦涛强调,依法治国,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大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全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34]

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经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段时期的立法工作,我国有法可依的问题初步得到了解决,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法制建设的重点应由法律体系的建立转移到督促法律的贯彻执行。为此,胡锦涛强调依法治国的第一个关键是依法执政。因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有机统一的,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而执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集中体现,是治国的关键,同时,党的执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所以,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的关键在于依法执政。只有党依法执政,才能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促进依法治国的进程。第二个关键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政府工作的必然要求,是由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的性质、作用和特点所决定的。一切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胡锦涛要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要坚决贯彻宪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35]。建设法治政府是政府依法行政的最终目标。第三个关键是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核心,首先要求党的领导、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其次,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第四个关键是公正司法。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是社会公正,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终体现。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最起码的社会公正。司法公正与否,主要依赖于司法机关是否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行依法治国,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因司法不独立而产生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坚持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从制度上保证公正司法。

在完善法律制度建设的同时,法治理念的培养也不可忽视。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法制观念的培养,毛泽东反复告诫广大群众和干部,要学法、守法。要求每个公民“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干部要“学点法学”,作守法的表率,目的是增强法律意识。邓小平强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他指出,“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36],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治观念。江泽民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一项重要任务是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37],要通过教育和实践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全国人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的素质。建国几十年来,虽然各级领导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有了提高,但同法治进程的发展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并发展了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的上述思想,强调依法治国的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党员负责同志会议上,胡锦涛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命题,即“理念是行动的指南。我们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要积极加强法制建设,又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38]。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比法律意识更进一步,法治理念不同于法律意识,法治理念比较系统、完整,法律意识比较零散;法治理念是在系统理论的基础上产生的,而法律意识多是自发产生的;法治理念不仅包括对法治现实的认识,也包括对法治的信念、理想和追求等。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正确的方向,同时也提供了精神动力和理性法治文化的支撑。2011年3月1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成为依法治国进程的又一重要节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全局出发,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时代。5年多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建设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有效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新进展、新成就,谱写下法治中国建设的崭新篇章。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9]。这一总目标的提出,既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举旗定向、纲举目张的重大意义。我们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旗帜鲜明地表明,要毫不动摇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方向,毫不动摇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40]“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41]。这个重大论断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法治建设基本经验的高度概括,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的深刻揭示。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标志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工作正式全面启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42]。在此之前,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有利于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更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法治中国建设迈入系统推进的新阶段。这是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是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最高立法机关第五次对国家根本法的修改。从党中央提出建议,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再到大会期间多次审议、补充完善、投票表决,这段法治进程,是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体现出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展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巨大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夯实立法这一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坚持立法先行,紧紧抓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立法项目,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一批重要法律相继出台,为法治中国打造国之重器,为善治奠定良法根基。自2012年11月至2018年3月的五年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审议通过统筹修改法律的决定16件,涉及修改法律101件次。国务院共发布9件关于清理行政法规的决定,涉及修改行政法规207件次。根据改革要求适时废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119件。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司法解释备案审查清理工作,截至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废止817件、确定修改187件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文件。

法律体系与时俱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43]。制定监察法,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完善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立法步伐不断加快。围绕食品安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药卫生等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修改食品安全法、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制定慈善法、中医药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制定、修改居住证暂行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加强社会民生领域立法,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制定民法总则,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修改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每一次立法,都是对时代命题的回应,是人民智慧的汇聚、法治建设的跃升。截至2018年4月底,共制定法律28件,修改法律137件次,制定修改行政法规266件次,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活动的基本准则,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44],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治理。2015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规划了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目标,推动依法行政从软任务变成硬约束。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将权力运行纳入法治轨道,推动政府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一是推进依法决策。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更加凸显。2016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各省级政府普遍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全国共有8000余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设立了公职律师,公职律师队伍发展到2.4万人,发挥了为依法决策守门把关的重要作用。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201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对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最迟要于2018年年底前取消。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方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上积极探索、主动作为。三是行政执法更规范。执法效果如何,直接关乎法治权威、政府公信。为了解决基层一线民警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公安部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统一执法标准,让民警执法规范化落在一招一式。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方面,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全国32个地方和部门推行上述“三项制度”试点,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乱执法和执法不作为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四是加大问责力度。针对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2014年起,国务院连续四年部署开展全国大督查,推动各地方各部门依法履职,加大问责力度。自2012年11月到2018年的5年多时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通过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决定等方式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直接纠错率达13.1%,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党中央对人民庄严承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45]。为践行这一承诺,政法机关近年来不懈努力,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进,放权给法官检察官,是为了实现“谁办案,谁负责”。放权之后,如何建立新型监督管理体系,有效避免类案不同判,成为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面临的重大问题。有效监督,自由裁量权才能更规范。审视依然在路上的司法体制改革,会发现改革正是对不断变化的时代要求的回应: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审委会、检委会把关职能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的重点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从结果干预向程序约束转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定了红线;2015年、2016年,中央政法委两次公开通报12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件,建立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纠正冤假错案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也是人权司法保护不断强化的具体表现。自2013年以来的五年多时间,人民法院依法纠正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46起,提振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进一步完善法庭规则。

法治社会建设稳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率先垂范带头学法,以上率下,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集体学法已形成制度。2016年,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明确将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一是把普法融入执法的全过程。从2017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让国家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精准普法,到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稳步落实。二是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广泛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中国法律服务网上线运行,初步形成覆盖全国的协同联动、一网办理的“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法律援助门槛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自2013年到2019年的5年多时间,共办理法援案件633万余件,有力维护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三是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深化法治创建活动,27个省(区、市)制定了依法治省(区、市)或法治建设纲要,法治创建在省、市、县、乡各层面蓬勃开展。这5年多,共表彰了781个法治创建活动先进城市(县、市、区),1159个“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基层治理步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各领域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有效发挥。四是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矛盾纠纷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处理及时得当,就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反之,就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转化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有的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到国家政权安全和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处于预防化解矛盾的第一线,往往最先接触也最了解矛盾纠纷产生变化的原因,能够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就地化解。近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各类纠纷达900万件左右,调解成功率96%以上,筑牢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展望未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指引下,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将不断开创新局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注释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9页。

[2]《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59页。

[3]《彭真年谱》第五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42页。

[4]《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5]《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8页。

[6]《彭真年谱》第五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33页。

[7]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34页。

[8]《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4页。

[9]《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1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2—273、311、325页。

[1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

[12]《就我国内政外交问题 江泽民等答中外记者问》,《人民日报》1989年9月27日。

[13]《江泽民在党中央举行的法制建设讲座结束时强调 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已成迫切要求》,《人民日报》1995年1月21日。

[14]《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 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日报》1996年2月9日。

[15]同上。

[1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890页。

[1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775页。

[18]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版,第1007页。

[1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1页。

[2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08页。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22]《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8页。

[23]同上。

[24]《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11页。

[25]《胡锦涛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32页。

[26]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2年12月5日。

[27]《胡锦涛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32页。

[28]《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7页。

[29]《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页。

[3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页。

[31]《胡锦涛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32页。

[32]《胡锦涛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32、234页。

[33]《胡锦涛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34页。

[34]《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提高全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人民日报》2004年4月28日。

[35]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2年12月5日。

[36]《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

[37]《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12页。

[38]《胡锦涛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428页。

[3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87页。

[4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57页。

[41]《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5页。

[42]《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 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人民日报》2018年8月25日。

[4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56页。

[44]《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3页。

[4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