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量定额

二、从量定额

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计算办法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单位税额)

1.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的确定

实行从量定额法征税的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是指:

(1)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量。

2.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https://www.daowen.com)

黄酒、啤酒是以吨(t)为税额单位,成品油是以升(L)为税额单位。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税法对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规定如下:

白酒 500g=500mL 啤酒 1t=988L

黄酒 1t=962L汽油 1t=1388L

柴油 1t=1176L石脑油 1t=1385L

溶剂油 1t=1282L润滑油 1t=1126L

燃料油 1t=1015L航空煤油 1t=1246L

卷烟1标准箱=50000支1标准条=200标准支

【例3-7】同乐啤酒厂2014年11月份销售啤酒600t,每吨出厂价为3300元。啤酒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该啤酒厂此笔业务的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600×250)元=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