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计税依据
关税的计税依据是完税价格。完税价格是指经海关审定的进出口成交价格。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1.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金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2)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3)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
(4)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2.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费用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1)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4)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5)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6)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3.不计入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费用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https://www.daowen.com)
(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4.货物完税价格的估定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
(4)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5)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3)项和第(4)项的适用次序。
5.租赁进境货物的完税价格
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通常承租人是按合同的约定分期向出租人交纳租金,货物的价值是随承租人每次向出租人交纳租金而逐次转移到我国境内的,租金即是转移的价值。因此,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6.加工或修理后复运进境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复进境的货物,应当以其在境外加工的加工费和料件费加上运回境内时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应当以境外的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可以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