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其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举例
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例7-1】某人某月工资减去社保个人缴纳金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金额后为5500元,则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5500-3500)元=2000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2000元×10%-105元=95元
【例7-2】在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美国专家(非居民纳税人)2013年6月份取得该企业发放的工资收入20000元,则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20000-4800)元=15200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15200元×25%-1005元=2795元
2.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特殊规定
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收入额是按月计算的,同时,对下列特殊情况还做了如下规定: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企业单位(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它还包括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全年一次性奖金,由扣缴义务人按以下办法计税,并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①将纳税人(企业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②以全年一次性奖金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雇员)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费用减除标准的,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与费用减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以上办法计税。
(2)雇用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扣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便于征管,采取由雇用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额;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税。
(3)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对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由于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定所说的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规定纳税:
1)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无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无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无住所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1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又不满1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中国境内所得征税。
如果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虽然属于中国境内所得,但可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应申报纳税。
如果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或高层管理人员,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无住所居民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应对其中国境内和境外所得征税。但对于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其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4)不满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凡在中国境内不满1个月并仅就不满1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为依据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再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
(二)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可根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健全与否、账簿和税务资料提供等情况,分别采取以下两种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所说的全年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即3500元/月)。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修改为42000元/年(即3500元/月);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修改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7-3】个体工商户李某全年取得生产、经营所得245000元,经税务机关核实,其成本、费用及损失合计为115000元。该个体工商户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45000-115000-42000)元=88000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88000×30%-9750)元=16650元
(2)核定征收。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除了采用上述查账征收方式征收外,对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资料不齐全,收入成本费用不准确的,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税。核定征收方式,具体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方法征收。
【例7-4】某个体工商户年度商品销售收入为190万元,销售成本为160万元,销售费用为18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8万元。但该个体工商户成本费用支出不实,实行按收入核定征税,应税所得率为20%。则该个体工商户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900000元×20%=380000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380000×35%-14750)元=118250元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应以投资者为纳税人,以其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合伙企业,应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查账征税和核定征税两种方法。投资者兴办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当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所得税税额。
【例7-5】某两人合伙企业年度商品销售收入100万元,销售成本70万元,销售费用1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8000元。则该合伙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计算如下:
(1)如果会计制度健全,会计资料完备,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该合伙企业的应纳所得税税额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700000-100000-8000-42000)元=150000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150000÷2×30%-9750)元×2=25500元
(2)如果合伙企业会计资料不齐全,成本费用支出不实,实行按收入核定征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20%,其应纳所得税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元×20%=200000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200000÷2×35%-14750)元×2=40500元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税法规定,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承包、承租经营计算纳税。如果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35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7-6】2014年9月1日某人与某企业签订承包合同,经营该企业下属的酒店。根据合同协议承包期为3年,该酒店2014年实现承包经营利润25000元,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每年应从承包经营利润中上缴承包费12000元。则该承包人2014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5000-12000÷12×4-3500×4)元=7000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7000元×5%-0=350元
【例7-7】2014年4月1日某人与某事业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经营该单位的招待所,根据合同协议承包期为两年。该个人2014年全年上缴承包费250000元,年终招待所实现利润总额为350000元。则该承包人本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50000-250000-3500×9)元=68500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68500元×30%-9750元=1080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https://www.daowen.com)
其具体办法是: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为畸高收入;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实施超额累进加征的依据是超过2万元或5万元,这里是指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收入额。
应纳所得税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7-8】某设计师从W公司取得一笔设计费,金额为40000元,该设计师应纳所得税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所得税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0000元×(1-20%)×30%-2000元=7600元
(五)稿酬所得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对于稿酬所得,其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上述公式中“适用税率”均为20%,“30%”为减征率。
【例7-9】某作家某月份获得稿酬26000元,该作家应纳所得税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所得税税额=26000元×(1-20%)×20%×(1-30%)=2912元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上述适用税率均为20%。
另外,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用,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七)财产租赁所得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为800元;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上述费用的扣除顺序为: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②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③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上述适用税率均为20%。
【例7-10】王某2009年2月获得房屋出租收入8000元,月缴纳营业税及房产税合计1396元,当月发生修缮费2000元。依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王某2月份应纳所得税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8000元×(1-20%)-1396元-800元=4204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4204元×20%=840.80元
(八)财产转让所得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说的每次是指以一件财产的所有权一次转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对于以上财产,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原值。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财产转让所得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7-11】某人建房一幢,造价为36000元,支付费用2000元。一年之后该人转让此房屋,售价60000元,在卖房过程中按规定支付交易等有关费用2500元。则其应纳所得税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60000-(36000+2000)-2500]元=19500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19500元×20%=3900元
(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其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税额=每次收入全额×适用税率
不允许做任何扣除,按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例7-12】某公民一次取得股息4000元,其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如下:应纳所得税税额=4000元×20%=800元
【例7-13】某公民购买社会福利彩票中奖20万元,其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如下:应纳所得税税额=20万元×2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