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税所得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未来不需要缴税的资产价值。
通常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根据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企业持续持有及最终处置该资产的一定期间内,该资产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这一期间内实际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扣除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即为相应的利润形成,而计税基础则代表在这一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收益中税前扣除的金额。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1.初始确认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①外购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②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③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④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①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③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④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⑤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⑥改建的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2.后续计量
可以看出按会计准则确认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但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按照“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计量,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成本-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折旧额”进行计量。
由于会计与税收处理规定的不同,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主要产生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关于折旧方法,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以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也可以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计提折旧,前提是有关的方法能够反映固定资产在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同时的价值损耗情况。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另外,税法还就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做了规定,而会计处理时按照准则规定折旧年限是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的。会计处理时确定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不同,也会产生固定资产持有期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在持有固定资产期间,会计处理时若对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因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也会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例6-4】某企业于2013年年末以260万元购入一台生产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2014年12月31日: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60万元-260万元÷5×1=208万元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260万元-260万元÷10×1=234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208万元与其计税基础234万元之间产生了-26万元差额,当然每年的差额随着折旧的提取都会不同,第6年开始直至第10年,继续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在税前抵扣折旧费用,但会计上已提足折旧,也就是说未来期间会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如果会计处理时采用加速折旧法,由于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为直线法,则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又会有所不同。
【例6-5】续例6-4,该企业在2014年年底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万元,2014年12月31日: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60万元-260万元÷5×1-20万元=188万元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260万元-260万元÷10×1=234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88万元与其计税基础234万元之间产生-46万元差额,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损失在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未来期间会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二)无形资产计税基础
1.初始确认
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成本之间一般不存在差异。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有关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https://www.daowen.com)
税法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此外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享受税收优惠,未形成无形资产因而计入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其入账价值为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其计税基础则是账面价值的150%,两者会产生差异。
2.后续计量
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在取得以后,应根据其使用寿命情况,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要求摊销,但持有期间每年应进行减值测试。
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即税法中没有界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所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均应在一定期间内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计税时允许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摊销额允许税前扣除,造成该类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在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与固定资产相同,因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不会随减值准备的提取发生变化,但其账面价值会因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而下降,从而造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例6-6】某企业当期发生研究开发支出合计45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5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2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3800万元。假定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当期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尚未开始摊销)。
按会计规定应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
500万元+200万元=70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研究开发支出中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500+200)万元×150%=1050万元
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3800万元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3800万元×150%=5700万元
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38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5700万元之间的差额为-1900万元,将于未来期间会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于某一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为该时点的公允价值,而相关交易费用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投资资产的成本按照以下方法确定:①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②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资产在持有期间市价变动损益在计税时不予考虑,即有关金融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因此,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税法的计税基础包括初始交易税费,与账面价值的确定不同,而且在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下,该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也会存在差异。
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类似,可比照处理。
【例6-7】2014年3月15日,某公司通过证券公司购入X公司A股流通股20000股,每股股价为11元,支付价款22万元,还支付了证券交易手续费440元,证券交易印花税220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2014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价为29万元。
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22万元
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220000+440+220)元=220660元=22.066万元
2014年12月31日:
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9万元,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为22.066万元,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了6.934万元的差异,会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导致企业未来应交所得税的增加。
(四)其他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同,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也有可能产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例如,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税法视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其他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如应收账款、存货等),由于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也存在差异;生物资产税法上也具体规定了计税基础及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等,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