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经营行为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法上对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并根据不同的行业列举了不同的营业税征税税目。但是,在实际中,由于纳税人可以从事多种应税活动,在计算营业税时应加以区分。
(一)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的应纳税额计算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能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可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能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例5-8】某公园本月取得营业总收入300000元,其中,门票收入100000元(适用3%营业税税率),附设歌舞厅收入200000元(适用20%营业税税率),则该公园本月应纳营业税税额计算如下:
门票收入应纳营业税税额=100000元×3%=3000元
歌舞厅收入应纳营业税税额=200000元×20%=40000元
本月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3000元+40000元=43000元
如果该单位本月门票收入与歌舞厅收入未分别核算,则适用高税率20%纳税,则本月应纳营业税税额=300000元×20%=60000元。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应纳税额计算
按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例5-9】长城酒店8月份承办筵席收入1800000元,销售烟、酒、饮料收入20000元。经税务机关核定,此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该酒店以应税劳务为主,故各项收入应合计缴纳营业税。其应纳营业税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营业税税额=(1800000+20000)元×5%=91000元(https://www.daowen.com)
(三)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纳税额计算
按规定,纳税人能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另外,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未能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例5-10】白云宾馆附设餐饮部和商品部,8月份主营业务收入800000元,餐饮部收入200000元,零售店收入(含税)12360元,共计收入1012360元。
该宾馆分别核算各项收入,分别申报纳税。则该宾馆8月份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营业税税额=(800000+200000)元×5%=5000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2360元÷(1+3%)×3%=360元
本月合计应纳税额=50000元+360元=50360元
如果该宾馆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时,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为1005000元。这时,该宾馆8月份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营业税税额=1005000元×5%=5025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012360-1005000)元÷(1+3%)×3%=214.37元
本月合计应纳税额=50250元+214.37元=50464.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