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概述

一、房产税概述

(一)房产税的含义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是一种财产性质的税种,最早始于周代。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就开征了房产税,几经变革和调整,延续至今。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并从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开征房产税有利于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的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的收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二)房产税的基本要素

1.房产税的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个人均为房产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的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各种纳税人的具体界定办法如下:

(1)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简称“产权人”“业主”或“房东”,是指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即房产的使用、收益、出售、赠送等权利归其所有。

(2)经营管理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是指虽不具有房屋产权但拥有其经营管理权的单位。

(3)承典人。承典人是指以押金形式并付出一定费用,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典当房产使用权、收益权的人。

(4)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代管人是接受产权人、承典人的委托代为管理房产或虽未受委托而在事实上已代管房产的人;使用人是直接使用房产的人。

所谓产权出典,是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

2.房产税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的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设立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房产包括房屋和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室外游泳池、围墙、石灰窑等,不属于房产。(https://www.daowen.com)

3.房产税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是指对纳税人经营自用的房产,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税。

所谓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规定记载的房屋造价或原值。纳税人未按规定记载的,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房屋的价值核定。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从租计征。从租计征是指对纳税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4.房产税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5.房产税税收优惠

目前,按《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屋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诸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上述单位下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本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征收房产税。

为鼓励事业单位经济独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非营业用房主要指居民住房。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