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地点
2026年01月15日
一、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如设立的分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由于这些营业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应当与总机构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主要机构、场所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https://www.daowen.com)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需要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