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情感目标
2026年03月03日
三、情感目标
法学教育并不是说要将学生培养成法律工匠。掌握法律知识、熟稔法律技能的法律人如果不能理解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就有可能对法律采取工具主义态度,法律对自己有利时则用之,对自己不利时则弃之。如果一个社会中充斥着这种对法律只讲实用而无信念的工匠型法律人,则法律秩序无从建立,公平正义难以实现,法治理想终将毁灭。法学教育必须培养学生对法治的基本信念,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无论是古代亚里士多德,还是后来的伯尔曼,都十分强调法律信仰对于法治的重要性。因为法律信仰之于法治的重要性,正如人的灵魂之于人——没有灵魂的个体,只不过是行尸走肉。学生通过模拟法庭的演练,在法律事务中理解法律规定、体会法律规范所承载的公平、正义、平等、人权、效率等的基本价值意蕴,并将这些法律价值内化为自己精神品格的有机组成部分,认同法律、尊重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地位,进而作为自己行为的操守,外化为奉法行动,逐步形成法律人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