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模拟法庭实训6:
行政诉讼二审普通程序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后,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由它审判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做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即它的一审判决、裁定,同时也是终审判决、裁定,不存在对它的裁判提出上诉或抗诉而引起二审程序的问题,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的特殊地位决定的。对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由于某些案件的复杂性,往往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产生失误,对案件事实做出了错误的认定,或因承办人员办案能力的限制,以及其他客观原因产生错判和误判。通过二审程序对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对一审裁判所做的错判、漏判或者误判进行改判,对提高人民法院办案质量具有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