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开庭审理

五、开庭审理

除有特别规定外,刑事二审程序的开庭审理基本上与一审开庭审理相同。因此,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实训此阶段的操作步骤绝大部分与实训3相同。故在此我们主要对各个环节的注意事项做主要说明,有与实训3不同的步骤也会特别说明。

(一)开庭准备和宣布开庭

开庭准备和宣布开庭步骤与实训3相同,在这一环节应注意: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中对部分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二审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步骤与实训3相同,在这一环节有以下环节应该注意:

(1)控辩双方陈述的次序是:先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如果既有上诉又有抗诉,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没有上诉的人最后陈述意见。

(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据此,我国刑事二审贯彻的是全面审查原则。但即便如此,二审法庭调查的重点应当是控辩双方有争议和分歧的问题。

(3)二审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顺序和规则与一审开庭审理基本相同。不过,实践中对于一审已经调查过的证据,如果控辩双方没有分歧,二审时对这些证据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反之,要进行法庭调查。

(4)在二审开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在原起诉书的范围内,可以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步骤与实训3相同,在此环节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审判长在宣布进入法庭辩论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法庭辩论的焦点,指示控辩双方围绕焦点展开辩论并强调法庭辩论规则: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许可;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发言的内容应当避免重复。

(2)控辩双方法庭辩论的次序是:上诉案件,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及对方当事人发言;抗诉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和其他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言,然后依次进行辩论。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或者是没有被抗诉的被告人,也应当让其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3)在第一轮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如果进行下一轮辩论,应当强调辩论发言的内容不得重复。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这一环节步骤与实训3相同,需要注意的是: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时,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被告人陈述,一般不宜打断其发言。但是,若被告人的陈述不断重复或者与案件无关,或者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制止。若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又涉及新的事实,必要时应恢复法庭调查或延期审理。

(五)休庭、评议和宣判(https://www.daowen.com)

这一环节步骤与实训3相同,有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1.二审裁判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于只有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定执行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2.二审裁判结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第227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做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当事人等审阅笔录并签字

这一环节的步骤与注意事项与实训3相同,因此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