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庭调查阶段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员1: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代理人:上诉请求有三项。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青溪市龙泉区人民法院(2017)青0706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由被上诉人青溪市商务局对青溪市风驰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所欠上诉人工程款484 674.12元和2002年9月3日至2017年5月15日的利息268 900.52元,以及按照银行五年以上贷款利率计算支付2017年2月8日起的工程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对于青溪市风驰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的水电安装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青溪市商务局(以下简称青溪市商务局)与青溪风驰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风驰公司)之间的关系认定,均符合客观实际,但原审法院在认定风驰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青溪市商务局系风驰公司的主管单位、风驰公司于2006年9月25日吊销了营业执照等事实后,完全绕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身份和历史背景,以及两被上诉人之间的特殊关系,直接援引《公司法》的规定,认为相关主体的出资到位、未抽逃注册资本,以此认定青溪市商务局与本案无关,据此做出判决,将青溪市商务局本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予以免除,不仅是对法律关系的错误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那些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未尽职尽责(如:不及时全面履行主管责任、行使监管职权、逃避主管责任或连带责任)的主管单位,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和保护,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认为青溪市商务局在本案中应与风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如下:首先,风驰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主管单位为青溪市商务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刘忠俊、副经理程志和刘正迪均系商务局的工作人员,之后,两位副经理相继离开公司,由刘忠俊一人实际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但在刘忠俊开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长达二十余年的时间里,其一直是青溪市商务局的职工,在青溪市商务局内部享受着日常的职工待遇。由此可见,风驰公司与商务局之间并未实际脱钩,自然无法令人信服风驰公司在青溪市商务局的职工刘忠俊的经营管理之下,公司的财政收支及业务活动完全独立于青溪市商务局,公司所获收益完全与青溪市商务局无关。

其次,在青溪市商务局处留存的关于风驰公司财务状况资料(一审法院已作调取)中显示,风驰公司现有资产价值80余万元,公司的资产现由商务局接管。如此高额的公司财物,青溪市商务局是否妥善保管或安置、是否被其用于本单位的财务开支或职工福利、奖励、补贴等开支,上诉人均无从知晓。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客观事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国发〔1990〕68号)第一、三项之规定,即:“一、清理债权、债务,必须依照《民法通则》和这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凡在实际上具备了《民法通则》第37条、第41条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且与开办公司的党政机关脱钩的,一律以公司经营管理或所有的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脱钩以前所欠的债务,依照本通知第三条处理……三、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是向其开办的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支或职工福利、奖励、补贴等开支的,应在收取资金和实物的限度内,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任。”上诉人主张青溪市商务局对风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次,风驰公司系财政全额拨款出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无证据证实该公司存在自有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国发〔1990〕68号)第四项之规定,即:“四、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青溪市商务局作为风驰公司的主管部门,应在注册资金60万元的范围内,对风驰公司欠上诉人的水电安装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风驰公司的欠款行为,上诉人主张青溪市商务局承担连带责任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上诉人认为,在涉及与国企债权债务相关的问题上,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团体,均不应因企业改制等政策性原因而成功逃避和免除本应由其承担的责任。但一审法院在不尊重客观事实和历史背景的情况下,未全面考虑和分析全民所有制企业这一特殊主体的相关民事责任问题,仅僵硬地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简单直接地免除了青溪市商务局作为风驰公司的主管单位及资产接管主体本应承担的连带责任,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审判员1:下面由被上诉人青溪市商务局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陈述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1代理人: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具体的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要求青溪市商务局对风驰公司所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连带责任的承担应当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本案中上诉人要求青溪市商务局承担连带责任既无法律上的依据,更无事实基础。在本案中,商务局所承担的仅仅是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对风驰旅游公司的具体业务活动既不参与管理,更不参与利润分配。上诉人主张“风驰公司的财政收支及业务活动、收益分配与商务局有关联”,然而上诉人却无法提供证据对此加以证明。

第二,上诉人所主张的《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国发〔1990〕68号)并不适用本案,理由是本案中风驰旅游公司既未被撤销,也未被合并,显然不适用68号文,因此68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本案中不能适用。

第三,风驰旅游公司目前仍然处于存续状态,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仍然存在,本诉所涉及的纠纷应当仍然由风驰旅游公司独立承担。

审判员1:下面由被上诉人青溪市风驰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陈述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2代理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风驰旅游公司做出如下两点答辩:第一点,在2004年企业改制后风驰旅游公司目前已经处于吊销状态,企业里的人员已经全部重新安置,企业现在并无任何财产可承担本案中的工程款及利息;第二点,风驰公司的改制尚未完成,企业的资产债务未经清理,改制启动后虽然成立了改制小组,但是针对风驰公司的改制工作并未完成;第三点,腾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请的工程款及利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对于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未经风驰公司盖章确认的债权确认书,我公司不予认可,仅有风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不能代表公司对上诉人所诉工程款及利息的确认。最后,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

审判员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提出自己主张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上诉人是否有二审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上诉人代理人:没有新证据。

审判员1:被上诉人青溪市商务局是否有二审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上诉人1代理人:我们没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判员1:被上诉人风驰公司是否有二审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上诉人2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员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法庭就不再组织举证和质证。现在法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有异议。请大家翻开一审判决书,从第七页第十行“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部分开始,对于哪一部分事实认定有异议,向法庭明确。

上诉人代理人:对于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一审判决书漏认了风驰公司的剩余资产、债权均由青溪市商务局负责追偿的主要事实,由于一审未认定该事实,从而青溪市商务局全面接管风驰旅游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账册、人员的事实没有得到确认,从而在一审中直接导致了商务局不能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员1:被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无异议?

被上诉人1代理人: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准确的,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

被上诉人2代理人:没有意见,公司现在就是一个空壳,已经十多年没有经营了。

审判员1: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漏认事实部分,被上诉人有无意见?

被上诉人1代理人:公司接管是严肃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相关的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者红头文件,事实上是不可能产生接管行为的,况且风驰公司目前的状态是吊销的情况下,如何能够产生接管行为?

被上诉人2代理人:公司开始改制启动后,人员安置完成后改制就搁浅了,至于政府是否进行接管,公司没有得到通知。

审判员1:接下来,围绕上诉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上诉人提出的漏认事实部分,本庭对各方进行询问。上诉人提交了《青溪市国有企业改革方案的批复》,批复下来后,上诉人是否找过清算小组?什么时候找的?

上诉人代理人:我们起诉之前就找过多次,因为具体的材料都在商务局,他们更清楚这个情况。

审判员1:改制后,是否找过商务局?

上诉人代理人:改制后我们一直在找,找刘忠俊,因为他是风驰公司的负责人,然后刘忠俊又将我们反映的情况向商务局申报,因为刘忠俊是商务局的职工,关于这点我们在一审证据清单第22页已经提交过了,包括请求风驰公司拨付工程款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上面都有刘忠俊的签字。

审判员1:当时,你们是如何追索工程款的?

上诉人:改制前,我们找刘忠俊,我们的证据清单11页有证明;改制后进入清算环节,刘忠俊告诉我们可以拿到钱了,我们找了公司专门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格,在这期间,我公司每年都向对方索要工程款,但是对方都以企业进入改制为由屡次拒绝。

审判员1:被上诉人风驰公司代理人,从一审法院调取的工商原始登记资料和2003年改制时候的资产清单来看,风驰公司的企业净资产为80多万,那么这部分剩余资产最后是由谁承担的?被上诉人商务局代理人对此是否清楚?

被上诉人1代理人:不清楚,只知道当时是自费改制,改制时企业的资产大于债务。

审判员1:被上诉人风驰公司代理人对此是否清楚?

被上诉人2代理人:不清楚。

审判员1:商务局,风驰公司的企业资产由谁接管?(https://www.daowen.com)

被上诉人1代理人:不清楚。

审判员1:风驰公司代理人是否清楚公司资产由谁接管?

被上诉人2代理人:不清楚。

审判员1:上诉人,风驰公司现在是否还有资产?

上诉人:有些资产,就是一些简单的办公设备,还有一辆旧车,现在由商务局保管。我们说的资产主要是指风驰公司对外的应收账款。

审判员1:风驰公司是否是自负盈亏的公司?

被上诉人2代理人:改制前一直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

审判员1:上诉人是否清楚?

上诉人:不清楚。

审判员1:商务局是否清楚?

被上诉人1代理人:风驰公司一直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

审判员1:风驰公司代理人,风驰公司2007年被吊销的原因是什么?吊销后是否正常年检?

被上诉人2代理人:因为长期没有正常经营被吊销的。吊销后就没有进行年检了。

审判员1:商务局对风驰公司2007年被吊销的原因是否清楚?

被上诉人2代理人:不清楚。

审判员1:风驰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是80万,工商登记资料上显示为资金自筹,资产来源为财政拨款,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否清楚这个情况?

上诉人代理人:既然是财政拨款,当时是商务局拨的,也就是青溪市经贸委拨过来的。

被上诉人1代理人:不清楚。

被上诉人2代理人:不清楚。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事实互相发问,上诉人是否需要向被上诉人发问?

上诉人代理人:需要发问。被上诉人青溪市商务局,在改制启动后,相关部门的文件显示风驰公司的企业债权大于债务,作为一级政府主管部门,为何不督促风驰公司积极实现债权?

被上诉人1代理人:当时改制启动后,政府成立了专门的清算组,企业改制的具体事宜由清算组负责,青溪市商务局对于被改制企业的债权实际上并没有处分的权利,并且这种处分在当时来看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上诉人代理人:风驰公司的剩余资产是否存于商务局?风驰公司的员工是不是大部分为当时的青溪市旅行社派出的员工?

被上诉人1代理人:不能说是存放在商务局,客观的说是存在风驰公司原来的办公场地,也不能说风驰公司的员工是原青溪市旅行社派出的员工,风驰公司的员工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他们的工资待遇均由政府部门支出,包括风驰公司的刘忠俊的身份也是这样的,这类人员并不从公司领取工资薪金;另一部分员工是聘用的,这部分员工改制后已经妥善安置了。另一部分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员工改制后直接回原单位上班了。

上诉人代理人:审判长,上诉人已经发问完毕,谢谢法庭。

审判长:被上诉人青溪市商务局是否需要向上诉人发问?

被上诉人1代理人:需要。上诉人所主张的工程款为何时隔多年才追偿?

上诉人代理人:其实我们一直在追偿,并且刘忠俊一直表示愿意支付工程款和利息给我们。因为有刘忠俊的承诺,上诉人一直没有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1代理人:在风驰公司尚有对外债权的时候,上诉人为何不积极履行自己的权利来追偿工程款?

上诉人代理人:多次追偿过了,但是每次刘忠俊都说等待政府处理,一等就等了十多年。

被上诉人1代理人: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谢谢法庭。

审判长:风驰公司是否需要向上诉人或者青溪市商务局发问?

被上诉人2代理人:不需要。谢谢法庭。

审判员1:双方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上诉人代理人:没有。

被上诉人1代理人:没有。

被上诉人2代理人: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