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本模拟实验的集中环节,本阶段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书记员工作
(1)查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核对其身份、代理权限等基本情况(到庭后,检查、核对传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宣布法庭纪律。
(3)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此内容与模拟实训5中此环节内容相同)
(4)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庭。(待审判人员就座后示意诉讼各方当事人和旁听人员落座)
(5)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在当事人及代理人未按时到庭的情况下,书记员应如实向审判长汇报,由合议庭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开庭。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宣布开庭
(1)审判长宣布: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2)审判长宣布:×××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不服×××法院做出的〔××××〕×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一案,本案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3)审判长宣布:现在核对当事人、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然后依次核对。
(4)审判长宣布: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庭前书记员已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宣读,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然后分别询问诉讼各方当事人。
(5)审判长宣布:本案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6)审判长宣布: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就是认为法庭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以书面形式提出事实理由申请回避。然后分别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有关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一般是在宣布开庭后由审判长告知,有时则在宣布开庭前由书记员告知。对此问题,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
(2)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课程模拟实验所有案件均不涉及国家秘密,因此一律要求公开开庭审理。
(3)行政诉讼中有关申请回避的处理程序,参见本书模拟实训5部分。
(三)法庭调查
(1)审判长宣布:法庭准备阶段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上诉人宣读上诉状或口头陈述上诉理由。
(2)上诉人宣读上诉状或口头陈述上诉理由。
(3)审判长宣布:下面由被上诉人针对上诉状进行答辩。
(4)被上诉人针对上诉状答辩。
(5)审判长宣布:根据上诉人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本庭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如下……当事人对上述总结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然后分别询问上诉人、被上诉人;在诉讼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情况下,进入以下环节,如有异议,则在当事人说明后,重新确定本案争议焦点)
(6)审判长:下面由上诉人(仅限原审原告)向法庭提交新证据。
(7)上诉人向法庭提交新证据。
(8)被上诉人进行质证。
(9)审判长:下面由诉讼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有争议的证据进行质证。首先请上诉人对一审中认定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对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
(11)审判长:针对本案争议的事实,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相互发问。
(12)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当事人相互发问。
(13)在必要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14)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在法庭调查阶段,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0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法庭证据调查的范围是:对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提交的新证据是指以下证据:第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第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第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3)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基于行政行为及行政诉讼特殊性之考虑,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据以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根据这些规定和立法精神,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在二审中无权提出新的证据。(https://www.daowen.com)
(4)在本轮证据调查中,如有证人出庭做证,其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参见本书模拟实训5的相关部分。
(四)法庭辩论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双方应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上诉人、被上诉人的次序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2)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3)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4)审判长: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按照上诉人、被上诉人的次序征求各方意见。如有,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上诉人、被上诉人的程序发表新一轮辩护意见,直至双方都无新的意见为止。)
(5)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分别询问双方当事人)。
(6)按照上诉人、被上诉人的次序,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五)法庭调解
(1)审判长宣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0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2)审判长征询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的,合议庭可组织调解;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审判长宣布:终结调解。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宣布休庭。
(3)合议庭组织调解。经确认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审判长宣布:现由法庭组织调解。调解的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先由原告方提出调解方案,然后审判长征询被告意见。
第二,如被告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法庭予以审查确认;被告拒绝的,则由被告提出新的调解方案,并征询原告的意见。
第三,原告同意被告提出新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原告拒绝的,法庭可以再进行调解或者终止调解程序。
第四,当事人各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均被对方拒绝的,法庭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第五,若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经审查确认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后,制作调解书。
第六,调解书送达诉讼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签收调解书。
第七,调解成功,审判长宣布闭庭。(敲击法槌)
第八,若调解不成功,则审判长宣布:法庭调解结束,现在休庭。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六)合议庭评议
(1)宣布休庭。审判长先宣布: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代: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2)法官退庭和评议。决定当庭宣判的,应于休庭后立即进行评议;择期宣判的,应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
(七)合议庭宣判
(1)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2)待合议庭成员坐定后,审判长宣布:请坐下。
(3)审判长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4)审判长宣布判决内容,包括认证结论、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及诉讼费用的负担。
(5)在审判长宣告最终的裁判结果前,由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6)然后审判长宣布最终的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宣判完毕,审判长敲击法槌。
(7)书记员宣布:请坐下。(全体坐下)
(8)审判长宣布: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在这里需要注意,行政诉讼二审宣判程序与一审宣判程序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在一审宣判后,合议庭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上诉权及上诉权行使的方式;二审宣判程序无此要求。
(八)当事人审阅笔录并签名
(1)散庭后,书记员向诉讼参加人交代阅读笔录的时间和地点。能够当庭阅读庭审笔录的,请诉讼参加人阅读并签名。
(2)诉讼参加人阅读笔录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