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模拟法庭审判实训的中心环节,而且前期复杂的准备工作只是为了保障模拟诉讼阶段的顺利开展。在这一阶段,通常需要经过以下几个具体的操作步骤。
(一)书记员做准备工作
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第二,宣读法庭规则。
第三,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第四,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第五,审判长、审判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书记员在做准备工作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书记员应提前到达法庭,了解、配齐法庭设施,如根据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人数准备座椅,摆放桌牌等。
第二,书记员在审判长走到审判席上坐下后,要记得说“请全体坐下”。
(二)审判长宣布开庭
审判长在宣布开庭后,就需要遵循下面的程序进行。
第一,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并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被告人是否曾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被告人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及收到日期,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第二,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三,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
第四,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可以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作最后的陈述。
第五,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审判长应当问明申请回避的理由,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回避申请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做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院长到庭宣布。
审判长在宣布开庭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判长要记得在宣布开庭时先敲法槌。
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则需暂时休庭,根据情况由审判长向院长报告或公诉人向检察长报告,然后依照法定的程序处理。为保证实训的顺利进行,需要假定审判长由院长担任,公诉人由检察长担任。
第三,审判长在宣布庭审事由和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时,要尽可能将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以便节省庭审时间。
(三)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法庭调查的范围是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的各种证据材料。其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据。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环节。此外,法庭调查的范围是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各种证据,而法庭调查的步骤则具体如下。
第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应该站立并完整地宣读书面起诉书的全部内容,包括起诉书的落款单位等。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第二,被告人陈述。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如果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应让其陈述犯罪事实;如果他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应允许他陈述辩解意见。
第三,被害人陈述。在被告人陈述之后,如果有被害人,则应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由被害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自己的受害经过进行陈述。
第四,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可以讯问、发问被告人。其次序是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五,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第六,审判人员讯问、询问。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发问。
第七,询问证人、鉴定人。证人和鉴定人应当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和鉴定意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询问证人、鉴定人的顺序是由审判人员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做伪证或者掩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由提请或者要求传唤的一方对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经审判长许可,由对方对证人、鉴定人进行反询问;在控辩双方询问完毕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和鉴定人。
第八,出示实物证据、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实物证据,让当事人辨认。当庭出示的实物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对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其证言笔录及鉴定意见应当庭宣读。当庭出示的实物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笔录,在出示、宣读后应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3日内移交。
第九,调取新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2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上述申请,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十,法庭调查核实证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的方法有: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在法庭调查阶段,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不必宣读附注部分。
第二,在向法庭举证时,可以一次举出一份证据,也可以一次举出一组证据。每举出一份或一组证据,都需要简洁明了地向法庭说明其证明目的。
第三,在询问的过程中,审判长对于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同时,审判长应确保在询问证人遵守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等规则。
第四,若出现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情况,公诉人应沉着冷静,通过宣读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及提出其他证据证明。法官应当通过询问被告人,了解翻供的真实原因;审查翻供的前后说法,查明前后供述的差别之处;变换角度反复询问,审查翻供的内容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
第五,合议庭对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鉴定人等的发问,只能在控辩双方讯问、询问完毕后才能进行。而且,这种发问是一种补充性发问。当然,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也应积极思考,在案件关键事实不清时,应当积极主动发问。(https://www.daowen.com)
第六,所有在法庭上提交的实物证据及复制品,均需由法警当庭传递给对方查看、质证,然后再传给审判人员。实物证据原则上应当移交原物、原件。
(四)法庭辩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这一规定表明,法庭辩论不仅集中在法庭调查后的专门法庭辩论阶段,而且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也可以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互相进行辩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可称为分散辩论,经审判长许可,辩论双方可随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此阶段控辩双方的辩论主要是针对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进行,侧重于单个证据本身;在法庭调查后专门的辩论阶段进行辩论,可称为集中辩论,由审判长根据法庭审理的具体情况,认为通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查清时,宣布结束法庭调查,开始综合地就全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一是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二是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是被告人自行辩护;四是辩护人辩护;五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新一轮辩论;六是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法庭辩论阶段,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应是综合地从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辩论。
第二,审判长应当善于抓住双方辩论的焦点和分歧点,将辩论引向深入,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予以制止。经过几轮辩论后,如果合议庭认为案情已经查明,控辩双方的意见已经充分发表,审判长应当及时宣布辩论终结。
第三,在个别案件中,被害人和公诉人的意见可能会有分歧,此时审判长应允许被害人与公诉人之间进行辩论。
第四,在陈述公诉词时,应重在总结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集中阐明人民检察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辩护词则要以法庭调查情况为基础,针对控方指控的不实或漏洞之处,说明被告人应当无罪、罪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根据和理由,并请求合议庭采纳己方的辩护意见。
第五,一旦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了新的事实并且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进行法庭辩论。
第六,在法庭辩论时,辩论者应当见好就收,不要在抓住对方的漏洞后穷追猛打。
第七,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法庭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随后还可以进行多轮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3款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不仅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独立阶段,而且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此阶段的程序首先是审判长宣布: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其次是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最后是审判长宣布:现在休庭评议。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应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但是在下列情形下应当制止: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陈述内容藐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陈述内容与本案无关的。此外,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也应当制止。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了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第二,审判长在宣布被告人陈述结束并休庭时,审判长同时应说明本案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
(六)评议
此阶段的程序先是审判长宣布:现在休庭,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敲击法槌;接着是合议庭退庭评议。此外,这一阶段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如何处理等,并依法做出判决、裁定。
第二,合议庭评议案件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第三,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一般情况下应当做出判决,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对案件做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在本模拟实训中,没有设立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必须对案件做出裁决。在评议时,书记员应当制作评议笔录,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名。合议庭成员必须表态,无权放弃。
第四,审判长要注意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第五,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
第六,人民法院在对第一审公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做出判决、裁定。一是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二是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做出有罪判决;但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三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是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六是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是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是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七)宣判
宣判是指人民法院将判决书的内容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宣告,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晓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客观上也起到了法制宣传的作用。宣判的具体步骤是: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待合议庭成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审判长宣布:现在继续开庭;审判长宣布判决内容,包括认证结论、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在审判长宣告最终的裁判结果前,由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审判长接着宣布最终的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宣判完毕,审判长敲击法槌;书记员宣布:请坐下(全体坐下);审判长接着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并征询当事人意见,即: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法院。上述判决,被告人是否听清楚了;被告人回答;审判长宣布: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在宣判阶段,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在模拟法庭实训中,建议当庭宣判。
第二,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第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四,宣判时,只有在审判长宣布“判决结果”时,才需要全体起立;在宣读判决书的前大半部分时,不需要起立。
(八)宣布闭庭
此阶段的程序是: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然后敲击法槌);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目送合议庭成员退庭);待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现在散庭,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此阶段的注意事项是,在审判长宣布闭庭后,应立即敲击法槌,然后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这三个环节之间应有效地衔接。
(九)当事人等审阅笔录并签字
散庭后,书记员向诉讼参加人交代阅读笔录的时间和地点。能够当庭阅读庭审笔录的,请诉讼参加人阅读并签名。此外,辩护人、代理人、当事人、证人、鉴定人阅读、审核笔录,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在这一阶段,应注意在每一次休庭后,书记员应要求当事人等核对庭审笔录,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同时,在笔录上签名时,除刑事被告人需在笔录上捺指印外,其他人员只需手写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