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庭调查阶段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当庭宣读京兆省江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江16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

公诉人1:江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建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认定:2016年5月15日20时许,周建军与朋友司正南在荔县前进路顺城烧烤店吃烧烤,因邻桌的顾客喝酒猜拳声音过大,周建军几次到邻桌提醒,因此与邻桌的张自强、程文龙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周建军持菜刀将被害人张自强刺伤,随后程文龙等人将张自强送往医院抢救,张自强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2时许死亡。

一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单刃尖刀一把、牛仔裤一条、夹克一件等物证。

2.张自强的户籍证明,张自强的病历、住院票据等书证。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周建军辨认笔录,周建军指认现场及拿刀子位置的笔录。

4.对张自强的尸体、心血的醇合量、从现场提取的暗红色斑迹、从周建军手中提取的尖刀、周建军作案时所穿衣服的鉴定意见书。

5.现场监控视频,周建军指认现场的视频等视听资料。

6.证人孟小慧、林浩、司正南、朱友军、程文龙、张树博、徐冉、郭林的证言。

7.被告人周建军的供述和辩解。

8.荔县公安局关于本案有关情况的说明。

江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建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公诉人1:宣读完毕。

审判长:上诉人周建军,法庭刚才宣读的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与你收到的判决书是否一致?

上诉人:一致。

审判长1:上诉人周建军可以坐下。

(周建军坐在被告人席位)

审判长:周建军,我院收到了打印的上诉状,上诉状上手写署名为周建军。值庭法警,请将上诉状递给周建军查看。

(法警将上诉状交给周建军看)

审判长:周建军,上诉状上的署名,是你自己写的吗?内容你看过吗?

上诉人:是的。内容我已经看过,都是我自己真实的意思,签名是我自己写的,上面的指纹是我自己所按。

审判长:上诉人周建军,你现在可以向法庭简要陈述对刑事部分提出的上诉理由。

周建军:一审的时候法官只是认定了我拿菜刀砍张自强的事实,但是对引起砍人的原因没有调查和核实,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写。我认为这个案子中原因很重要,特别是当时张自强他们四五个人对我一个围殴、辱骂的情节一审法院没有重视,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试想如果没有他们这种过分的行为,也就不可能发生后来的事情。我希望京兆省高院能够把这些引起案件发生的原因详细地调查一下。

审判长:在发问之前,法庭提请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注意、法庭调查应围绕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进行。对各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不发问,同时不得以诱导的方式发问,不得威胁被发问人,不得有损被发问人的人格尊严。

审判长:上诉人周建军,你应当直接、如实地回答问题。听清楚了吗?

上诉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向上诉人周建军发问。

辩护人1:周建军,在本案发生之前你有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上诉人:没有,我一直老老实实的,我不是个胆子大的人。

辩护人1:卷宗显示,你的腹部和右腿有轻微伤痕,这些伤是怎样引起的?

上诉人:是张自强他们几个人打的。

辩护人1:根据你的供述和证据显示,你们冲突的当时张自强和程文龙把你从烧烤店西北角推到东南角,是什么原因?

上诉人:因为我去跟他商量喝酒划拳声音小一点,我们说话听不见。

辩护人1:你能描述一下烧烤店里他们具体是怎样围着你的吗?

上诉人:可以的,烧烤店两面是墙,他们把我围在角落,我就在一个死角里,他们不让开,我就出不去了。

辩护人1:在东南角方向,是不是有两个烧烤桌在墙边,在烧烤桌旁边,有没有烧烤店的案板?

上诉人:是的,烧烤店的案板就在这个位置。

辩护人1:你进到烧烤店的时候是否注意案板上放些什么东西?

上诉人:不太注意,但是他们把我逼进这个角落后我发现案板上放着一把菜刀。

辩护人1:他们把你逼近角落后对你做了什么?

上诉人:他们把我围起来,用各种脏话辱骂我,然后周建军把一只脚蹬在墙上,逼着我从他胯下钻过去,否则就不给我好看。当时看热闹的人特别多,店里的男老板一直在旁边劝张自强让他算了算了,但是张自强他们根本不听劝,我记得当时男老板好像还让女老板打电话报警了。

辩护人1:警察来了没?

上诉人:警察后来来了,但是他们还没有来到,我就用菜刀把张自强砍了。

辩护人1:拿刀子时你处的形势如何?

上诉人:我当时特别害怕,他们几个人控制着我,侮辱着我,用很难听的话骂我母亲。还有人踢打我,打我脑袋,我觉得自己可能会被他们打死。我拿刀只是想逼他们离开。

辩护人1:挥刀之前你有没有对他们事先警告?

上诉人:有,我拿着刀就说你们让我出去,不要太过分了。

辩护人1:关于持刀警告一事的描述,其他证人在笔录中也认可你在持刀后对他们进行过警告。那么后来警察是什么时候来的?

上诉人:警察是张自强他被送去医院后来的,我当时很害怕,手里拿着菜刀一直没有离开原地。

辩护人1:警察来了以后,你做了什么?

上诉人:我当时心里很害怕,情绪也紧张,又因为被张自强他们打了,脑袋昏昏沉沉的,我现在只记得警察来了以后把菜刀收走了,然后警察又在烧烤店里问我话,我被警察带走了。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询问上诉人周建军。

公诉人1:今年5月30日、6月13日,公诉人对你讯问时你的供述是否属实?

上诉人:属实。

公诉人1:案发当天在烧烤店里,张自强他们那边有多少人?

上诉人:四五个人。

公诉人1:他们在烧烤店里对你做了什么?

上诉人:张自强用各种话语辱骂我,其他几个人还把我按在一个角落逼着我钻张自强的跨。

公诉人1:他们是如何辱骂你的?他们对你做了些什么?

上诉人:当时是晚上8点左右,天已经黑了,他们喝酒猜拳动静搞得特别大,因为那天是我请我的好朋友司正南一起吃饭聊天叙旧,他们声音太大了,我们讲话都听不清。我就离开我们这桌过去跟张自强他们那桌协商,请他们猜拳时声音小一点,结果他们可能酒喝得太多了,每个人都特别狠,表情也很凶。我发现劝他们根本劝不住,有可能发酒疯,我提醒他们说话声音小点可能已经得罪他们了。发现这个情况后我就打算结账离开,结果我人还没有回到我们那桌,他们全部人起身把我围起来逼到一个角落。用各种污言秽语骂我,最过分的是张自强把一只脚蹬在墙上,逼着我从他跨下钻出来,我当然不干了,但是他们几个人把我按得死死的,动弹不了。我使劲挣扎,好不容易挣脱右手,那时候我抬头刚好发现烧烤店的案板在旁边,我伸手够到了一把刀,拿起刀来乱挥,其实我根本没有想过会出现死人的情况。当时我只是想吓唬吓唬他们,好赶紧逃脱。

公诉人1:刚才你回答辩护人问题时,说到你当时身上有伤,具体说说是怎么回事?

上诉人:他们几个人把我围堵在角落,有人把我双手反剪起来,还有人在后面卡我脖子,当时我非常难受。他们还用脚踹我腹部和大腿,还用拳头打我的头。

公诉人1:你捅完人后,民警对现场控制,你的刀子有没有第一时间交给民警?

上诉人:当时我特别紧张,脑子都是蒙的。民警问了好几遍时,我才明白过来把刀子交给民警了。

公诉人1:刚才你说菜刀在烧烤店的案板上?

上诉人:是的。菜刀应该是之前就放在那里的。这个菜刀是烧烤店的,可能是他们用来切菜的。

公诉人1:你一直说有人在打你,但伤情鉴定只发现两处连轻微伤都不构成的伤情。

上诉人:他们确实打了我,踹我,打我头,后来并不是特别明显,只是当天晚上明显。当时打的力道不是特别大。我到派出所后拍拍衣服,就把衣服上的脚印拍下去了。那么多人围着我不让我走,逼我钻跨,当时我觉得可能会被他们打死。

公诉人1:你的伤情并没有鉴定出来,连轻微伤都不构成,你是怎么理解的。为什么你会觉得可能会被他们打死?

上诉人:一方面他们人多,当时有的人按着我,有的人打我头,有的人踢我腹部和腿,有人打我耳光,吐唾沫在我身上,几个人一直逼着我钻胯,况且他们牛高马大的,一看就像是混社会的,我势单力薄,身材矮小,那种情况不害怕是不可能的。

公诉人1:我们对你播放了烧烤店的监控录像,并由你进行了指认,录像中有一个黑影捅刺了张自强,这个黑影是谁?

上诉人:在一审的时候我就交代了,是我。

公诉人1:你捅被害人时这些人对你有什么行为?

上诉人:他们几个人一起打我,有人把我手反剪起来,有人打我肩头,有人用脚踢我的腿和肚子,他们四五个人围着我打,我活动不了,还逼我钻跨。我拿到刀之后,对他们说放开我让我出去。但是他们还笑着说给我八个胆子也不敢砍人,周建军吐了一口吐沫在我身上,当时另外有两个人要抢我的刀,这个时候我身体挣扎了一下,活动更自由了,我就挥着刀乱砍了。我砍到人之后,自己就脑子一片空白,记得当时好像有人打了我一耳光,然后他们就送周建军去医院了。

公诉人1:你挥刀砍到谁,你知道吗?

上诉人:应该是张自强,他刚好站在我对面。

公诉人1:你砍他而没有砍其他人,是因为他逼着你钻胯吗?

上诉人:我当时脑子很乱,他们人多,我一个人被围着,感觉很危险,只想尽快逃脱,我用刀就是想吓唬吓唬他们,不是专门针对哪个人的。

公诉人1: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上诉人周建军发问。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你以前的供述提到有七八个人围着打你,你今天又说四五个人,你解释一下?

上诉人:可能我记不清楚了。也可能是他们那桌有七八个人一起吃饭,因为我记得我去跟他们商量声音小点的时候好像桌子上人是坐满了。那是张八人座的正方形桌子,也可能是参与打架的只有四五个人,因为打架的时候没有女人,我印象里那桌有女人坐着和张自强他们一起吃饭。时间太长,当时场面太混乱我不可能仔细数有几个人打我。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当天你报警了吗?

上诉人:当天我怎么可能报警,我都被弄成那样了,是烧烤店老板让老板娘报的警。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刚才公诉人问你张自强他们卡你脖子、踹你肚子等,你怎么被带到东南角的?

上诉人:被他们推、拽过去的。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公代理人:你的供述称,当时你是被人踹到东南角的。

上诉人:我认为和推、拉、拽、踹是一样的,都是逼着我的,包括卡我脖子也是逼。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公代理人:你是从正面被推、拉、拽,还是从背后被推、拉、拽到东南角的?

上诉人:我面朝北,倒退着到了东南角。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你用哪只手持刀捅的人?

上诉人:右手。被推、拉、拽到东墙后,右手摸到案板上的刀子。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你在供述中提到,你在被他们拉到东南角的时候,你清楚地知道刀子存放的位置,刚才你又提到,不清楚怎么存放的,请你回答,你当时怎么拿的刀子?

上诉人:我被他们打,逼到案板边上,摸到了案板上的菜刀。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也就是说,你碰到了桌子,就感觉到了刀?

上诉人:不是的,我观察到有刀,然后挣脱出一只手摸到的刀。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你用菜刀砍张自强时,他反抗吗?

上诉人:他吐了唾沫在我身上,他说我不敢砍他们,当时其他人还是围着我,有人来抢刀。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你在砍张自强时有没有想到一刀下去有可能把人砍死?

上诉人:我只是想吓唬他们一下,让我出去。其实我不想让他们伤害我,也不想伤害他们,我只是想逼他们离开。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你什么时候知道张自强死亡的?

上诉人:我进看守所七八天后才知道张自强死了。我知道后,心里特别害怕特别对不起他和他的家人。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判员1:值庭法警,通知证人孟小慧到庭。

(法警2出庭通知孟小慧出庭)

审判员1:证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

证人孟小慧:证人孟小慧,47岁,荔县顺城烧烤店经营人,嗯,我是个体工商户。

审判员1:你与上诉人周建军是什么关系?

证人孟小慧:没有什么关系,就是2016年5月中旬周建军去我烧烤店吃烧烤,他算是我的顾客吧。

审判员1:证人孟小慧可以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59条、第60条、第187条、第188条、第189条的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有意做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证人孟小慧你听明白了吗?

证人孟小慧:明白。

审判员1:你能保证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吗?

证人孟小慧:能。

审判员1:值庭法警,将如实做证的《保证书》交证人孟小慧阅读。证人孟小慧阅读后,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

(法警将《保证书》交孟小慧阅读并签字)

审判员1:值庭法警将证人签署好的《保证书》提交法庭。

审判员1: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孟小慧发问。

公诉人1:今天是二审开庭审理,有重要事实需要向你核实。你和你丈夫林浩一起经营顺城烧烤店吗?

证人孟小慧:是的,我们开了七八年烧烤店了。

公诉人1:你们烧烤店的案板通常摆放在哪个位置?

证人孟小慧:我们家有两个案板,一个放在厨房里使用,另一个放在餐厅墙角边,方便切一些卤菜什么的。

公诉人1:具体在什么方向呢?

证人孟小慧:东南方向,案板旁边我们还摆放了两个烧烤桌。

公诉人1:通常案板上放些什么东西?

证人孟小慧:一些菜品、菜板还有菜刀,还有一些茶壶、杯子、茶叶什么的。

公诉人1:你案板上的菜刀是什么样子的?

证人孟小慧:就是那种蔬菜刀,比一般的菜刀窄一些,长一些,因为我们切的都是蔬菜或者熟菜,我们就用这种刀就可以了。

公诉人1:案发当天,你在干什么?

证人孟小慧:我忙着给客人点菜,突然有人大叫一声出事了,我吓得把手里的菜单都丢了,跑过去一看,已经围了一大堆人,因为听见我老公的声音,我想着里面有我老公处理,我就没有挤进去,所有里面的情况我没有看见。

公诉人1:谁让你报的警?

证人孟小慧:我老公,他在里面劝架,我只听见他大声喊我名字,叫我报警。我就报了。

公诉人1:你老公叫什么名字?

证人孟小慧:林浩。

公诉人1:你是否看到周建军被张自强他们逼到墙角?

证人孟小慧:看到了,那时候我正在给一桌刚来的客人倒水,刚好看到周建军被几个高个子男人围着一步一步后退,我大声喊我老公过来看看。然后我就出去招呼其他客人。我们做生意的人,最怕店里闹事。

公诉人1:高个子他们几个把周建军围到墙角后做了些什么事情?

证人孟小慧:我老公过去以后,我就出去给客人结账了,后面发生了什么我没有看见,但是听我老公说周建军把人给捅死了,好像砍的就是一个高个子男人。

公诉人1:公诉人的发问完毕,谢谢法庭。

审判员1:上诉人周建军是否发问?

上诉人:不问了。

审判员1:辩护人是否向证人孟小慧发问。

辩护人1:周建军所持的刀子是你们店里的吗?

证人孟小慧:就是放在案板上的菜刀,我们主要用来切熟菜和卤菜。

辩护人1:你报警后,周建军是不是一直待在你们店里?

证人孟小慧:是的,他也吓蒙了,一直在我们店里哭。警察跟他问话,他都半天才反应过来。

辩护人1:周建军是被几个人围着退到墙角的?

证人孟小慧:我当时看见的时候可能有四五个人,但是后来有没有其他人参加进来我就不知道了。

辩护人1:辩护人发问完毕,谢谢法庭!

审判员1: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向证人孟小慧发问。在发问之前,法庭提醒各位注意,刚才公诉人、辩护人已经问过的且证人孟小慧已作明确回答的,不要再重复发问。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发问。

审判员1:证人孟小慧退庭,等候核对笔录。

审判员1:值庭法警通知证人林浩到庭。

审判员1:证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

证人林浩:林浩,33岁,1983年出生,个体工商户。

审判员1:你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证人林浩:我是证人。

审判员1:证人林浩可以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59条、第60条、第187条、第188条、第189条的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有意做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证人林浩你听明白了吗?

证人林浩:审判长,我知道了。

审判员1:你能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吗?

证人林浩:能。

审判员1:值庭法警将如实做证《保证书》交证人林浩阅读。证人林浩阅读后,在如实做证《保证书》上签名。

(法警将《保证书》交证人林浩阅读并签字)

审判员1:值庭法警将保证书提交法庭。

(法警将签字后的《保证书》交法庭)

审判员1:公诉人可以向证人林浩发问。(https://www.daowen.com)

公诉人1:今天是二审开庭,针对案件中的重要事实进行核实,希望你如实回答。

证人林浩:好的。

公诉人1:案发当晚烧烤店内是否有人对周建军进行言语侮辱?

证人林浩:有,就是当天被杀死的人。

公诉人1:还有没有其他人?

证人林浩:和他在一起的几个人可能也骂了,具体哪几个人记不清了。

公诉人1:是否有人在周建军身上吐唾沫?

证人林浩:张自强吐的,并且像唤狗样叫周建军,他还逼着周建军钻他的跨,那时候我在他们后边,看得清楚。

公诉人1:是否有人对周建军进行殴打?

证人林浩:张自强他们几个人打了周建军的头部和肚子。

公诉人1:整个过程中是否有人站在周建军的后边或旁边?

证人林浩:有,我站在周建军后边,看到有一个人反剪周建军的手。周围有没有人记不清了。

公诉人1:是否有人按住周建军不让其出来?

证人林浩:是的,有个穿红色衣服的人按着。

公诉人1:你知道穿红色衣服的人是谁吗?

证人林浩:不知道,估计是张自强那边的人。

公诉人1:谁逼着周建军钻胯?

证人林浩:因为周建军被围着出不来,一直嚷着说让我出去,张自强就说从我胯下钻过去,我们就让你走。

公诉人1:当时其他围着的人做了什么?

证人林浩:他们拦着他不让周建军出去,按着周建军的头逼着他钻张自强的跨。

公诉人1:是谁按的?

证人林浩:穿红色衣服的人。

公诉人1:张自强被捅伤后怎么去的医院?

证人林浩:我开车带他去医院的。开的是我的车,当时车里除了我和张自强还有张自强的一个朋友,没来得及看是谁,现在也不知道是谁。

公诉人1:你们报警了吗?

证人林浩:我让我老婆报的警,出事后我就开车带周建军去医院了。

公诉人1:你们去了哪个医院?

张自强:去的荔县人民医院。

公诉人1:你为什么送张自强去荔县人民医院?

证人林浩:平时在县城里荔县人民医院医疗水平是最高的,我们生病都去那里看。

公诉人1:从烧烤店到县人民医院用时多久?

证人林浩:10多分钟。

公诉人1:你现在是否还记得从烧烤店到县人民医院的行驶路线?

证人林浩:记不清了。

公诉人1:你们当晚有没有绕远路?

证人林浩:没有。县城就只有那几条路,又是晚上十点左右,城里也不堵,没有必要绕远路,况且人命关天的。

公诉人1:到了荔县人民医院门口是否闯了横杆?

证人林浩:闯了,我想争取时间让医院救治张自强。

审判员1:辩护人是否向证人林浩发问?

辩护人1:你刚才说张自强他们围着逼周建军钻胯,那么当时张自强他们几个人具体怎么逼的,能不能说详细一点?

证人林浩:我老婆叫我过去劝架的时候,他们已经把周建军围到墙角去了,当时有人把周建军按着,有人在踢打他,一个身材很高大的男人把一只脚蹬在墙上,嘴里说着钻过去我们就让你出去。

辩护人1:你说张自强把脚蹬在墙上,有什么证明吗?

证人林浩:有的,在场应该有人看见了,那天围观的人也多。我店里的墙上还有周建军的脚印呢。

辩护人1:你看到周建军拿刀了吗?

证人林浩:看到了,当时我心里着急得不得了,生怕出人命,我再也不敢把刀放在外面了。所以他拿到刀后我还喊了一声小心。

辩护人1:你叫谁小心?

证人林浩:应该就是张自强,当时不知道他的名字。他刚好站在周建军对面偏右一点。

审判员1:辩护人发问完毕,谢谢法庭。

审判员1:被害人周建军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发问。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当天张自强在你店里喝酒没有?

证人林浩:喝了,他们那桌先是要了两件啤酒,后面他们又喝白酒。我觉得他们几个当时醉了。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你的意思是他处于醉酒状态?

证人林浩:是的。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自强对周建军实施侮辱行为时你在现场吗?

证人林浩:在。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你亲眼看到了吗?

证人林浩:看到了。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自强怎么打周建军的?

证人林浩:拍打,不是殴打。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你看清周建军被拦到东南角的过程吗?

证人林浩:被拦的过程我不清楚,围在墙角后我看到了全部过程。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你看到周建军砍人吗?

证人林浩:看到了。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你拉着张自强去人民医院是谁的意思?

证人林浩:在我店里出的事情,我当然要送了,是我自己的意思,当时没有多想,只是觉得救人要紧。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医院后,是怎么抢救张自强的?

证人林浩:用担架把张自强拉到外科,外科在五楼,到了医院后就是医生在抢救了。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自强拍打周建军时用力不是很大,为什么张自强要拍打周建军?

证人林浩:这个我不清楚。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我的发问完毕,谢谢法庭!

审判员1:证人林浩退庭,等候核对笔录。

审判长:京兆省江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周建军故意伤害案时,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周建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这些证据,原审判决已予以确认。在庭前会议中,各方对上述证据已经发表了意见,各方是否还有补充意见?

审判长:上诉人周建军是否有补充意见?

上诉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补充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补充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否有补充意见?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辩护人2:有的,第一份证据是荔县人民法院〔2016〕荔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的网上截屏照片显示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刘鸣镝、杨小伟出庭支持公诉,这份证据要证明本案一审移送江城市检察院的荔县人民检察院主办人员是张自强母亲的同事,进一步证明荔县人民检察院所做的相应证据有利害关系,不应认定。第二份证据是荔县人民检察院网页截屏,证明张自强母亲郑晓燕是荔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说明在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下至今公诉机关没有对刘鸣镝进行询问,无法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第三份证据是百度地图驾车从案发现场到荔县人民医院、荔县中医院的测试路线图,证明从案发现场到荔县中医院距离为6公里左右,大约用时9分钟,而从案发现场到荔县人民医院距离为9公里左右,大约用时14分钟。以此证明,本案张自强受伤后没有选择就近医院救治,耽误救治5分钟左右,所以张自强死亡的结果并不能全部归结为周建军。

审判长:请法警将这三份新证据提交法庭。

审判长:上诉人周建军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上诉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公诉人1:有异议。庭前公诉人认真审查了这三份证据。第一份证据证实刘鸣镝与杨小伟是同事,两人共同支持公诉,是两人正常履行职务的体现,上述证据无法证实二人除了正常公务行为以外,还有其他需要回避或者是影响本案审理的行为。第二份证据证实了郑晓燕是荔县人民检察院档案室协助档案整理的工勤人员,工勤人员不属于法定回避的对象,并且需要向法庭说明的是,本案最初的受理单位是荔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的规定,该案最后上呈到了江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也是江城市人民检察院,刘鸣镝、杨小伟在本案中无权决定本案如何处理。第二份证据,公诉人认为辩护人提交的地图显示从烧烤店到荔县人民医院是早上8点多,而到荔县中医院截取地图的时间是晚上10点多,不是同一个时间段,到荔县人民医院时间段正值上班高峰期,车多人多,是白天,道路拥堵,况且百度地图选取的路段正是荔县最为拥堵的地段。而到荔县中医院的时段是晚上十点多,车少人少,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人为拉开了—个时间上的差距。对于该问题,公诉人更为慎重地选择了进行侦查实验,我们做侦查实验的日期是2017年5月16日,与本案案发时间非常接近,而我们选择作侦查实验的时间是晚上10点半,也是本案案发的时间段,车流量人流量是具有参照性的,侦查实验的结论是更为准确可信的。对于本案张自强送医过程是否有耽误,抢救是否有其他因素介入,公诉人接下来在法庭举证中将做出详细的说明。

审判长: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是否异议?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有异议。我们同意公诉人的质证意见。第一份证据和第二份证据无法证明张自强的母亲郑晓燕参与了本案的处理,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郑晓燕对其他的办案人员有干预或影响,郑晓燕在荔县人民检察院只是一名工勤人员,负责协助档案室的档案员管理档案室。针对第三份证据,百度截图,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荔县人民医院医疗水平高、医师的配备以及硬件的设施好是所有求医者的普遍的认识,并且卷宗材料也有证据证明荔县人民医院的医生进行了及时的抢救,不存在耽误抢救时间一说。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交?

辩护人2:审判长,辩护人的证据已经全部提交完毕。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宣读、出示新证据,并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

公诉人2:公诉人对举证方式向法庭做如下说明:第一,对于经一审庭审质证、采信的原有证据,除部分关键证据外公诉人仅予以展示并对证明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不再重复出示。第二,对于二审期间收集的新证据:第一,庭前会议时,公诉人已就取证的合法性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上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均对证据的合法性没有异议。公诉人不再对每份证据的来源及合法性作重复说明。第三,对庭前会议中没有异议或与一审证据内容基本一致的证据,公诉人将简化出示,仅对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主要事项进行说明。第四,公诉人出示的新证据将按照所证实的事项、细节结合原审证据分别进行出示,并运用多媒体同步展示。为了便于法庭对本案的案件起因、发展、结束的整个过程全貌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公诉人下面的举证,将根据案件事实分为六部分举证。

公诉人2:下面展示、出示第一组证据,证明张自强实施了在证人林浩、徐冉、郭林面前言语侮辱周建军并逼迫周建军钻其胯下的事实。

首先,公诉人对认定该项事实的原一审质证确认的证人作如下说明:原审证据有证人孟小慧2016年5月16日证言,证人林浩2016年5月16日证言,证人程文龙2016年5月16日、6月21日证言,司正南2016年5月16日证言,张树博2016年8月22日证言。

下面公诉人首先宣读二审期间调取的2017年3月31日刘曦证言节录:周建军把一只脚蹬在墙上,穿红色衣服的人按着周建军,让周建军钻胯。问:你以前在侦查机关所做的证言中提到:张自强把脚蹬在墙上,让周建军钻跨,张自强是如何让周建军钻跨的?答:我们几个控制着周建军,让他不能自由活动,张自强威胁周建军钻胯,说要想出去就得从胯下钻过去。问:你向侦查机关提供的证言中,是否说过“逼着周建军钻”?答:我没有说过“逼着”字,我想表达的意思就是周建军那时候已经不能自由活动,手脚都被束缚了。

下面公诉人出示2017年4月1日张树博证言节录,证实:案发当天张树博穿红色衣服与张自强等人围堵周建军,张树博负责按住周建军的头部,程文龙用脚踢打了周建军,刘曦用手拍了周建军的头,张自强把一只脚架在墙上,让周建军钻胯的事实。

下面公诉人出示2017年3月30日郑平乐证言节录,证实:郑平乐案发当天在顺城烧烤店吃烧烤,围观了案发的全过程,郑平乐说:我看到他们让那个小个子钻跨的时候,我觉得他们过分了,一定是发了酒疯才会那么做的。其他的几个人在旁边有的打小个子的头,有的用脚踢小个子。一个身材特别高大的人把脚支在墙上,说是让小个子钻过去才让他出来。

下面公诉人出示2017年4月2日司正南证言节录,证实:周建军被几个高个子男人围着逼到了墙角,我站起来赶紧跟上前,这时周围已经被看热闹的人围了起来。我没能挤进去,只是在人堆中往里面看了一眼,看见一高个子男子面相很凶,把脚支在墙上。周建军被几个人围着,头被按下来,当时离得太远,场面又乱,他们说了些什么我听不见。

上述证据与一审已质证并确认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不再详细宣读。

公诉人向法庭展示张自强让周建军钻胯时有关人员现场位置示意图(展示示意图)。

公诉人2:下面公诉人展示、出示第二组证据,证明张自强实施了以周建军为对象的内容污秽的辱骂行为的证据。

首先,公诉人对认定该项事实的原一审质证确认的证据作如下说明:原一审质证确认的证据有证人孟小慧2016年5月16日证言,证人郑平乐2016年5月16日证言,证人刘曦2016年5月16日证言。

下面公诉人出示二审期间调取的新证据。鉴于这部分证据的具体内容有伤风化,公诉人采用多媒体方式迅速展示笔录图片,不作具体宣读。

2017年4月1日郑平乐证言节录、2017年4月2日刘曦证言节录、2017年5月13日张树博证言节录、2017年4月2日孟小慧证言节录、2017年4月5日林浩证言节录。上述证据与一审已质证并确认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不再详细宣读。

以上证据证实,案发当晚在烧烤店内,张自强对周建军进行辱骂,内容污秽。

审判长:上诉人周建军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上诉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周建军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周建军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没有。

公诉人2:下面公诉人展示、出示第三组证据,证明周建军等人还实施了其他不法侵害行为的证据,2017年4月1日郑乐平证言节录,证实:大个子男人像唤狗一样叫周建军,从餐桌和案板之间的空地处往周建军方向迈了一步,用手拍打周建军的脸,但是力度不大,站在周建军后边一男的用手按住周建军的头。大个子男人把腿蹬在墙上,表情很凶的样子。

2017年4月2日郑曦证言节录,证实:在张自强蹬在墙上前,就有个人把周建军按住了,还有人踢打周建军。周建军一直说让我出去,但是围着的人太多,他挣脱不不了。

2017年4月15日张树博证言节录,证实:张树博看见旁边案板上的菜刀被周建军拿着,老板在旁边喊小心,紧接着菜刀砍到了张自强身上,张自强倒在了地上。

公诉人向法庭展示有关人员现场位置示意图(展示示意图)。

以上证据证实,在顺城烧烤店内,张自强等人扇拍周建军面颊、踢打周建军、揪抓周建军头发、按住周建军不准起身等不法侵害行为。

审判长:上诉人周建军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上诉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1:没有异议。

审判长: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宣读、出示证据。

公诉人2:下面公诉人展示、出示第四组关于张自强砍周建军以及周建军被民警控制、收缴刀具的证据。

公诉人对认定该项事实的原一审质证确认的证据作如下说明,鉴于该部分证据对认定本案的性质至关重要,公诉人将当庭播放相关视频,并对原证据证实的内容作出说明。

首先,言辞证据部分证人林浩2016年5月16日、5月30日、8月16日、10月28日证言节录证实:他们想把周建军围堵在墙角,对方有五六个人围着周建军,有一个高个子男人把脚蹬在墙上,另一个小个子男人被人按压着要小个子钻跨,小个子男人摸到案板上的菜刀砍了高个子男人。没再见小个子砍其他人。

证人孟小慧2016年5月16日、5月30日的证言证实:报警后,周建军一直待在烧烤店了,一直在哭。五六分钟后民警就来了,当时周建军手里还拿着那把刀,民警让他把刀子放下,周建军把刀子给了民警。

证人张乐平2016年5月20日、10月22日证言节录证实:张树博看见周建军在案板西边站着,脸朝南,一只手捂着胸口,一只手扶着桌子,手缝里流出血,然后倒下来。周建军在张自强对面的位置站着,右手拿着一把刀,刀上都是血。

上述证据与一审已质证并确认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不再详细宣读。

审判长:上诉人周建军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上诉人:有。对我的伤情照片没有异议,对伤情鉴定有异议,鉴定结果不准确,其实我伤得比鉴定结果说的重。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值庭法法警将证据提交法庭。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宣读、出示证据。

公诉人2:下面公诉人展示、出示第五组关于张自强被送医院和救治的证据。

首先,公诉人对认定该项事实的原一审质证确认的证据作如下说明:原审质证确认的证据有证人林浩2016年5月16日证言、证人张国军2016年5月22日证言。

下面公诉人出示二审期间调取的新证据:

证人高荣2017年4月1日证言节录,高荣是荔县人民医院门卫,证实:死的人是烧烤店老板开车送来我们医院的,当时医院里停车位不足,门口有提示牌,提示绕行其他地方停车,但是开车的人不管不顾地硬闯大门,我出面阻止他,他说救人要紧,其他事情待会再处理。车上下来的人立即把伤员抱下来,医院的担架也到了。我们在医院门岗争执的时间并不长,医生、护士和担架都来得很及时。

程文龙2017年4月2日证言节录,证实:证人林浩开车直接去了荔县人民医院,出了烧烤店朝左拐几百米又朝右拐,过两个红绿灯左拐直行就到了荔县人民医院,也就十多分钟。林浩的车直接开到急救科门口,程文龙马上下车去里面找医生,过了两分钟医生就出来了,然后用小推车推着张自强。去了住院楼一个医护房间,林浩在旁边陪着张自强,医生对张自强进行抢救,证人林浩也陪着去了。证人林浩开车直接撞了医院门口横杆,当时第一要务是救人,因为在车上时张自强已经休克晕过去了,在急救科救人时,门卫过来了,林浩忙着找医生就没管,跟门卫交涉的时间也不长,并没有因为门卫过来干涉延误张自强的救治,林浩一直在张自强旁边,医生一出来就立刻进行抢救,在急救科找到医生之后,张自强始终在接受抢救。

上述证据与一审已质证并确认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不再详细宣读。

下面出示2017年5月2日罗永刚(主治医生)证言节录,证实:张自强被送往重症监护室时已经出现休克,经给张自强输液、输血、上呼吸机,抢救无效死亡。整个抢救过程及时并符合规定。

2017年5月2日冷正飞(接诊医生)自书材料,证实:张自强被送到急诊科,立即采取纱布加压包扎。张自强的意识模糊,呼吸急促,后被送往重症监护室。整个救治过程符合医院救治规程。荔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以及情况说明和计算机系统信息截图、侦查实验笔录、行驶路线测绘图。

以上证据充分证实张自强受伤后被迅速送往医院抢救的过程,无证据证实张自强的抢救存在延误治疗情形。

审判员1:上诉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上诉人:我对今天上午证人林浩所说的是直接送到外科,而不是重症监护室有异议。

公诉人2:对上诉人周建军提出证人林浩说被害人直接被送到外科,证人程文龙证言证实得更加清楚。当时证人林浩为驾驶员,冲过栏杆直接开到了急诊楼下,程文龙扶着张自强去急诊抢救,而因急诊的接诊医生发现病情严重,急送普外科抢救,这时证人林浩去停车了,他再去时,张自强已经在外科了。程文龙的证言和证人林浩的证言是相互吻合的。关于与医院门卫发生冲突的问题,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对于辩护人提出病历记载时间问题,庭前会议之后公诉人专门调取相关证据予以解释,证明这是工作的一个笔误。

审判长:请提交证据。请法警给辩护人出示。

辩护人2:这不是证据。

公诉人2:关于荔县人民医院救治失误的问题,二审期间已经调取了主治医生罗永刚、急诊医生冷正飞的自书材料予以证实,证实抢救过程是按照抢救流程进行的,而且都是全力进行抢救,我们想提请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张自强的伤情是肝动脉损伤,是非常严重、极大可能造成死亡的伤情。证人程文龙证实,在车上张自强已经出现休克。

审判长: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有没有异议?

被害人张自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宣读、出示证据。

公诉人2:下面出示第六组证据,是有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格证书一张。该组证据证实本案中出具有关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具有鉴定资格。

审判长:上诉人周建军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上诉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2:对于鉴定机构相关的资质证书,我们认为由于荔县局民警对本案有处罚不力的情况,所以再由荔县公安局的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实施鉴定有失公正。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回应?

公诉人2:没有意见,不再回应。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公诉人2:审判长,全案证据全部展示、出示完毕。

审判长:对原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及辩护人,公诉人宣读,出示的新证据,各方均已发表意见。法庭已经听清楚并记录在案。以上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合议庭评议后将在裁判文书中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