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模拟法庭审判实训的中心环节。
开庭前,要做好以下准备事项:第一,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研究确定案件能否开庭审理、是否公开审理,开庭的时间、地点,应当传唤、通知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时应当注意的重点或者主要问题,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分工,等等。准备会议的内容由书记员记入笔录。第二,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庭在开庭审理的3日前,用传票或者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或者通知书须写明案由与开庭时间、地点。第三,公告。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向社会公告,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案由与开庭时间、地点。
另外,书记员要依次完成以下工作:第一,在本案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和地点。第二,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前发布开庭审理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三,提前到场检查法庭照明、音箱、桌牌等法庭设施。第四,请诉讼参加人进入法庭就座,并核对其身份,如确认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专家出庭的,还应在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第五,公开开庭审判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第六,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律纪律。
开庭审理前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时,若是律师,应检查其律师执照;若不是律师,应检查其身份证。第二,实践中公民若想旁听庭审,一般是在开庭审判前到法院值班室凭身份证领取旁听证,然后凭旁听证进入审判法庭。若记者想采访,则应提前到法院院办等部门办理采访审批手续;否则不得进入法庭录音、录像或者摄影。
在审理前准备工作完毕后,法官组将进入对案件的开庭审理。下列为开庭审理的操作步骤。
(一)宣布开庭
1.具体操作步骤
(1)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庭。
(2)待审判长、审判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3)书记员转身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4)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法院现在开庭。
(5)审判长宣布案名、案件由来、审理程序等。例如,“原告×××因不服被告……(时间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年××月××日决定受理本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之规定,进行公开(或不公开)审理。”(如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6)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核对基本情况,被告法定代表人或者原告、第三人为法人时其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庭的应询问其原因。
(7)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核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代理权限,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应当说明特别授权的具体事项,并核对与委托书是否一致。
(8)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出庭参与诉讼活动时应宣布他们的姓名、称谓和职务。
(9)审判长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第一,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第二,申请回避的权利。第三,进行辩论和最后发表综合意见的权利。第四,委托律师或他人代为诉讼的权利。第五,经审判长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第六,判决宣告前,原告有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的权利。第七,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当事人有请求调解的权利。第八,当事人有申请补正庭审记录的权利。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和实施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第二,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第三,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第四,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和补充证据。第五,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10)审判长当庭征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注意事项
第一,审判长在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对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和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予以释明;合议庭也可以对诉讼能力比较低的当事人给予适当的诉讼指导,以确保审判的公平进行。
第二,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理由不能成立,审判长有权当庭答复的,当庭答复后,继续开庭;不能当庭答复的,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回避理由成立,能及时更换被申请回避人员的,更换后继续开庭;不能及时更换的,审判长应宣布休庭。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等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是否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审理。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得知或者发生在审理开始之后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职务,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二)法庭调查
法庭针对不同方面的事实分段进行调查:明确诉讼争议的焦点;质证;询问证人,审查证人证言材料;询问鉴定人、勘验人,审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审查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
1.具体操作步骤
具体而言,法庭调查的具体操作步骤包括以下内容。
(1)审判长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2)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原告或代理人宣读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
(3)被告或代理人宣读答辩状,说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第三人或代理人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其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5)视案件具体情况,审判长还可以组织当事人作补充陈述。
(6)视案件具体情况,合议庭成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7)视案件具体情况,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发问。
(8)审判长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案件进行归纳总结。
第一,本案的诉讼请求是……
第二,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是……
第三,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有……
第四,下一阶段法庭调查的重点是……
随后,审判长还应就上述总结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然后,审判长宣布:请当事人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向法庭举证。
(9)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方及第三方发表质证意见。
(10)被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方及第三方发表质证意见。
(11)第三方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及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12)审判长征求各方意见,是否还有新的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供。
(13)经确认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2.注意事项
(1)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的证明责任。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行政诉讼中原则上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2)当事人举证,若是申请证人出庭做证的,其操作步骤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申请和传唤。当事人申请传唤证人出庭做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庭提出,经合议庭同意后,由人民法院在开庭3日前向证人送达传票。开庭时需要证人出庭时,审判长宣布:传证人×××到庭。
第二,保证。证人出庭就座后,审判长宣布:请证人报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并说明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告知如实做证义务,否则将承担伪证的法律责任。然后请证人当庭保证或在保证书上签名。
第三,做证。证人在法庭上做证的一般顺序是: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法庭陈述→申请传唤的一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向证人发问→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向证人发问→合议庭成员根据需要,也可以向证人发问。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证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举手示意。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当庭决定。
第四,退庭。证人做证完毕后,审判长宣布:请证人退庭。
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做证的具体程序,除不必向法庭作保证以外,其余环节参照证人出庭做证程序。
(3)证人出庭做证只能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做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做证:第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第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第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第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第五,需要出庭做证的其他情形。
(5)对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第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三)法庭辩论
1.具体操作步骤(https://www.daowen.com)
法庭辩论的具体操作步骤包括以下几点。
(1)审判长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并简要说明法庭辩论的范围、规则、次序等。
(2)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
(4)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
(5)互相辩论。
(6)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2.注意事项
(1)在开始辩论前,审判长应根据案件和法庭调查情况,确定辩论的范围,即提示诉讼双方围绕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分歧展开。
(2)在开始辩论前,特别是在诉讼当事人没有委托律师的情况下,审判长可以强调法庭辩论规则。
(3)在第一轮辩论完毕后,审判长根据情况还可以进一步总结双方在辩论过程中存在的分歧,建议双方围绕该分歧进一步发表意见。
(4)在法庭辩论中如果发现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四)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
1.具体操作步骤
(1)审判长宣布:下面由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随即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次序指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2)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3)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4)第三人发表最后意见。
2.注意事项
(1)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应当以言简意赅的方式归纳本方诉讼意见,并向法庭提出最后的请求。
(2)在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时,如当事人发言重复或与案件无关,审判长应当及时制止。
(五)合议庭退庭评议
1.具体操作步骤
(1)审判长宣布:现在休庭。(同时敲击法槌)
(2)合议庭退庭评议。
2.注意事项
(1)审判长在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代: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2)决定当庭宣判的,应当于休庭后立即进行评议;择期宣判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
(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情况以及法律适用等发表意见。评议后,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已经评议形成一致或者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做出判决或者裁定。
(六)宣判
1.具体操作步骤
(1)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2)待合议庭成员坐定后,审判长宣布:请坐下。
(3)审判长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4)审判长宣布判决内容,包括认证结论、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及诉讼费用的负担。
(5)在审判长宣告最终的裁判结果前,由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6)然后审判长宣布最终的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宣判完毕,审判长敲击法槌。
(7)书记员宣布:请坐下。(全体坐下)
(8)审判长接着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并征询当事人意见,即: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法院。上述判决,你们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是否听清楚了。
(9)当事人及代理人一一表态。
(10)审判长宣布: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2.注意事项
(1)在宣判进行中起立的时间点是审判长宣告判决结果前,这一时间点书记员要把握好。而且,此时包括合议庭在内的所有法庭内人员都必须起立。
(2)审判长在征询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时,无论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何意见,审判长不必与当事人纠缠,只需指示书记员:请将当事人是否上诉的意见记录在案。
(3)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判决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当庭宣判,即在合议庭评议结束后立即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另一种是定期宣判,即在开庭审理日之后的某个日期公开宣告判决,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七)宣布闭庭
(1)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然后敲击法槌)
(2)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目送合议庭成员退庭)
(3)待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现在散庭,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八)当事人审阅笔录并签名
1.具体操作步骤
(1)散庭后,书记员向诉讼参加人交代阅读笔录的时间和地点。能够当庭阅读庭审笔录的,请诉讼参加人阅读并签名。
(2)诉讼参加人阅读笔录并签名。
2.注意事项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笔录中记载本人或他人的陈述有遗漏或差错时,有权申请书记员补充或者更正。书记员不同意更改的,诉讼参与人可以在签名时予以注明或者提交书面说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