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庭前准备

二、庭前准备

在答辩期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由法官进行审查,并对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做出裁定并负责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由立案庭负责上诉卷宗的报送。异议成立的,由法官制作裁定将案件移送,并办理案件的转出手续;异议不成立的,应立即将卷宗材料移送至立案庭并按规定送达开庭传票。

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法官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供担保。材料齐全的,做出裁定,同时,审判业务庭辅助人员核算保全费,申请人领取收费票据,交款后,法官即可采取保全措施。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法官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法官可通知一方当事人到庭查阅对方当事人证据,并明确询问抗辩意见,亦可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召开庭前准备会议,进行证据交换,上述活动,书记员应当将全部过程记入笔录。

通过上述工作,法官应当及时归纳原告的起诉要点及被告或者第三人的答辩要点,确定原告是否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或者第三人是否提出反诉,确定是否需要法院调查取证,是否需要通知证人出庭,是否需要鉴定勘验,决定后应当马上组织实施。(https://www.daowen.com)

交换证据后,法官发现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法官应当立即进行调解,并制作民事调解书,裁判文书应当当庭送达。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及申请证据保全的,是否准许,由法官决定。法官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或者需要证据保全的,应当马上组织实施。

开庭前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由法官报请庭长审批签发。对准许撤诉的,制作裁定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