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训内容

二、实训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相关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和讨论,并根据自己扮演的角色写作相关司法文书,组织和参与民事诉讼二审开庭审判。

民事二审主要包括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裁判等内容。

(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1.上诉的提起

上诉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其法律后果是引起二审程序的发生,因此,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可以划分为上诉的实质条件和上诉的形式条件。

(1)上诉的实质条件

上诉的实质条件,即当事人可以针对哪些判决与裁定提起上诉。

第一,允许上诉的判决,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审理后做出的判决,以及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与按照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做出的判决。这就排除了两类不能上诉的判决: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二是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做出的判决。

第二,允许上诉的裁定,即管辖权异议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2)上诉的形式条件

当事人提起上诉除具备实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形式条件。

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法。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上诉而成为上诉人的应当是一审判决中的实体权利义务承受人。具体包括一审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享有上诉权取决于依据一审判决是否享有实体权利或者承担实体义务。

当上诉人都上诉的时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317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二审程序不同于一审程序,由于一审程序审理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因此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而二审程序审理的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内容,因此,二审程序中既可以存在双方当事人,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也可以只有上诉人一方当事人,而没有被上诉人。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一审判决后,经常会出现必要共同诉讼人中只有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民诉法解释》第319条对这类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①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②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③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第二,上诉期限。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0日,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上诉期限从一审法院裁判文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分别收到一审法院裁判文书的,以各自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计算上诉期。上诉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间,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第三,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判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上诉无效。如果当事人以邮寄的方式上诉,那么以邮局的邮戳为准,即只要邮局的邮戳时间在法定上诉期内,即使上诉状到达法院时已超过上诉期,仍然视为有效上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165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民事上诉状的格式如下。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诉×××(姓名)×××(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做出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简明扼要地列举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阐明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民事诉讼状在写作时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列明需注意:在书写上诉人、被上诉人的时候,应用括号在后面分别注明各自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如“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共同诉讼的案件,没有提出上诉且他人上诉的内容与其无关时,仍按原审中的诉讼称谓列明,不能列为被上诉人;如果上诉人属于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则应在上诉人下面另起一行书写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果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则应另起一行书写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第二,需充分注意民事上诉状的辩驳性风格。民事上诉状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第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或依法改判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上诉状的重点是质疑一审裁判的公正性,指出一审裁判的错误之处,论证上诉请求的正确性。

第三,上诉状措辞要恰如其分,力戒言过其实,同时要注意写作的语气,写作心态要冷静和客观,不宜滥用枉法裁判等词语,给一审法官扣上“制造冤假错案”的大帽子。即便是一审判决确属误判,也宜冷静分析,客观说理。

第四,上诉状所提请求和理由不应超出一审法院审理的范围,这是由不告不理原则和审级制度所决定的。

2.上诉的受理

当事人提起上诉,原则上应当将上诉状交给原审法院,当然也可以直接将上诉状交给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原审法院上诉的,原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然后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上述程序性工作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第14章“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可见,上诉案件的审理,首先适用的是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同时在第二审程序没有特别规定时,则以第一审普通程序为基础,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内容。

1.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https://www.daowen.com)

《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以及与当事人诉讼请求有关的法律适用情况。因此,对一审已作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的事项,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没有要求二审法院审查与处理的,二审法院对非上诉部分不再审理。但这并不是绝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若第一审裁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即使上诉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第二审法院也应当予以纠正。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2.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审理:开庭审理;径行裁判。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上诉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径行裁判为例外。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到庭,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通过法庭审理调查有关事实和诉讼资料且进行辩论,并以此为基础做出判决的审理方式。开庭审理是与书面审理相对的,书面审理是指不进行法庭审理,不进行调查与询问当事人,仅审查有关书面材料而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

径行裁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审理方式之一,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直接做出判决、裁定的审理方式。可见,径行裁判与书面审理是不同的,径行裁判也需要进行事实调查、询问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中,不得适用书面审理方式。

在我国,第二审审理的方式原则上应当采取开庭审理的形式,只能对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就能查清事实、予以裁判的案件,才可以径行裁判。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除根据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应当根据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和履行开庭审理的各个程序。

3.上诉案件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第二审程序既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当涉及案件事实的审查时,第二审程序必然涉及证据的问题。第二审程序在举证、质证、认证的规则方面与第一审程序使用的规则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上诉案件中“新的证据”的认定和举证期限两个方面。

(1)上诉案件中“新的证据”的认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但是,不是任何新提出的证据都是“新的证据”。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在实行举证时限制度以后,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

(2)上诉审的举证期限。一般而言,上诉审举证期限的确定、计算、逾期举证的后果等举证时限规则,与第一审程序基本一致。其独特之处还是体现在与“新的证据”有关的问题上:首先,上诉案件的举证期限是提出“新的证据”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证据,不需要再次举证,也就不存在举证时限的问题。其次,上诉案件举证期限仅对“新的证据”具有约束力。

对于在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证据,无论第一审法院是否已经认定,当事人都可以再次进行辩论,不存在超过举证时限的问题。另外,上诉案件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较为简单。当事人在二审程序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在第二审程序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被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4.上诉案件的调解

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论是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都可以根据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依法进行调解。因此,调解也是第二审程序中的结案方式之一。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程序结束,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据调解书的内容得以确定。同时,原审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需要注意的是,二审生效调解书既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又是双方当事人合意处分自己权利的结果,所以二审调解书不能是“撤销原判”,只能是因为二审调解书的生效使一审裁判不发生法律效力,是“视为撤销原判”。

(三)二审案件的裁判

二审上诉案件的裁判,即第二审裁判,是指第二审法院经过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理,根据事实与法律做出的终局性判定。第二审裁判包括裁定与判决两种形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裁定的上诉,第二审法院只能以裁定形式作出裁判;对于判决的上诉,第二审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使用裁定或者判决形式作出裁判。

第二审的裁判属于法院行使司法权的具体形式,当然应当符合作出裁判的一般准则。同时,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与处分权利,上诉裁判的做出还应当符合特殊的规则,即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是指第二审法院在只有一方当事人上诉,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或者没有提出附带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得做出比第一审裁判对上诉人更为不利的裁判。不过,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内容,不仅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之争,而且还包括审查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等。因此,针对一审裁判的不同情况,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要做出不同裁判。

1.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第二审法院在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同时,依法改判,以纠正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同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基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不同,依法改判可能变更原判决的一部分,也可能变更原判决的全部。

(3)发回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有两种情形。第一,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原则上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第二,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至于哪些违反程序的情形需要发回重审,由第二审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确定。

同时,《民诉法解释》第325条规定了四种第一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情形,即: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民诉法解释》第326条、327条、329条、330条还规定,对于下列案件,是否发回重审,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形,做出不同处理。

第一,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做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二,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第三,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四,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五,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此外,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后做出的裁判为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的仍可以上诉。

2.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依法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也一律使用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第一,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第二,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裁定撤销原裁定,做出正确的裁定。

第三,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如何处理,目前没有明确完备的规定,根据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案件级别管辖权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上级法院发函通知移送,而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也不做出实体判决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对受理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通知有关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该法院必须移送;如果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可以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同时应对有关人员给予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第二审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经过审理,如果发现裁定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做出新的裁定,裁定中应当写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受理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第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其有管辖权的,应当指令其进行审理;受理法院认为自己有管辖权,第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其无管辖权的,应当通知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法院的裁判为终审裁判。二审裁判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再行上诉,也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是,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于第二审法院做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视情况依职权强制执行,从而实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