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根据刚才法庭调查的情况,本庭归纳法庭辩论的焦点是被告所颁发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原告高永真的身份是否适用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第7项;原告所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审理的范围,原告之前所提取的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与本案所审理的范围是否重合。针对本条归纳的辩论焦点,原被告及第三人是否有不同意见?
原告代理人:同意合议庭归纳的辩论焦点。
被告1代理人:同意,没有更改。
被告2代理人:同意合议庭的归纳。
第三人代理人:同意,没有更改。
审判员2: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原告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1.二被告颁布的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第7条是针对包括原告在内的特定合同制职工的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是二被告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二被告正是依据其特定的行政职权才根据京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办〔2003〕116号文件、庆南市政府办公厅庆政办复〔2003〕12号文件颁布了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这份文件既是对上述两份文件的具体实施,也是后续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账户封存冻结的直接依据。该文件所产生的效果显然不是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可以达成的效果,它是依托于特定职权行为所产生特定法律后果。其次,虽然该文件是以文件的形式颁发,表面上看像是规范性文件,但该文件本质上是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做出,在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中明确了涉及该文件第7条的所有合同制职工,该文件所针对的对象是明确、具体的,请合议庭注意在该文件颁布的同时各个单位涉及的合同制工人的名单已经明确,具体到本案中凤阳县公路管理段的所有职工名单全部列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中,而凤阳县人社局当年封存冻结的依据也正是这份职工名单,从这个角度而言,二被告的行为并不是针对不特定的主体,而是针对具体明确的特定相对人;再次,该文件的实施,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第7条虽然明确了针对包括涉及原告在内的合同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清理工作,暂时不办理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等候另行通知,但该文件颁布至今已逾十几年,导致大量合同制员工的养老保险账户封存冻结,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劳动者权益。目前的实际情况是由于被告一直未针对上述问题颁布新文件解决包括原告在内的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直接导致包括原告在内的大量合同制职工无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缴存养老保险;另一方面,由于该文件第7条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合同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清理,导致涉及该文件的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账户自从2003年12月被封存冻结,不仅直接导致第三人停止为合同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十几年,同时也由于该文件的存在导致第三人客观上也无法继续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因此,该文件实施的直接后果就是原告的养老保险账户从2003年就被封存冻结,导致原告辞职离开原单位后在新单位无法正常接续养老保险,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使得其作为一名职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二被告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原告的身份在本案中是十分明确的,原告所在的原单位凤阳县公路管理段也明确了原告的身份。原告自从1994年进入当事人凤阳县公路管理段开始其身份就是合同制职工,虽然在原告与2002年单位内部调整时重新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将其认定为干部身份,但是实际上原告的身份并没有得到相应上级管理部门的确认,而从2003年原告账户被封存的情况来看,实际上当时原告的身份就是合同制职工的身份,因此人社局才按照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对原告养老保险账户封存冻结。
3.原告所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与原告先前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并无重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被告庆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社会保险的征收机构应责令第三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欠缴的养老保险金及因第三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原告养老保险费所产生的全部滞纳金、罚息及相关费用。因此,被告庆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向第三人责令追缴欠缴的养老保险金及滞纳金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先前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所针对的是本案第三人在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所提起,所处理的是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本案所解决的是因二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原告养老保险账户被封存冻结给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原告所造成的不利后果。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并无重合。
我的辩论意见发表完毕,谢谢法庭!
审判员2:下面由庆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1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发表以下五点辩论意见:1.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是规范性文件,该文件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做出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可诉性,原告声称针对凤阳县公路管理段的适用对象是明确的,但是其提交的证据里对于人员名单没有任何部门的签章确认,同时即使在小范围内确定了几个人,但是在全市范围来看是仍然是无法确认适用主体的,因此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2.本案涉及封存冻结行为发生于2003年,直至今日已经过去13年,原告所述事实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3.刚才的法庭调查和原告代理人的法庭辩论一再强调原告是合同制职工身份,又提到2001年新签署的合同中是干部身份,原告的身份这一重要事实直接涉及本案中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是否适用于原告,显然,原告的主体身份也是不明确的。原告声称省上的档案里自己不是干部身份,但是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加以证明;4.庆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虽然是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的制定机关,但并不是直接实施的机关,在针对原告的账户封存冻结中庆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未实施过任何具体的行政行为,并未对其直接采取封存冻结行为;5.《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是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对于原告的社会保险应当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凤阳县社保局进行征收,我们单位实际上并没有权限征收社会保险,当然也没有权限责令第三人补缴。我的辩论意见发表完毕,谢谢法庭!
审判员2:下面由庆南市财政局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2代理人:首先我们同意庆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辩论意见,再次重申一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该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庆南市财政局既无征收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定权力,也无封存冻结原告养老保险账户的法定权利,庆南市财政局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恳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2:下面由第三人凤阳县公路管理段发表辩论意见。
第三人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发表以下三点辩论意见。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在本案中将凤阳县公路管理段列为第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审查的是二被告颁布的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的撤销问题,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2.我们也认同二被告的辩论意见,本案中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是可以反复适用的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做出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可诉性。该文件若要可诉则需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提出附带性审查,而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本案中第三人并非不交纳养老保险,而是因为养老保险账户被封存冻结,根本无法缴纳进去,该原因是造成原告养老保险无法交纳的直接原因,因此原告养老保险无法缴纳和正常接续并不是第三人主动追求的结果,第三并无任何过错。
审判员2:当事人各方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已经充分听取,请书记员记录在案。原告是否还有新的补充辩论意见?(https://www.daowen.com)
原告代理人:补充三点。第一,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为原告是在2016年5月才知道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是导致其养老保险账户被封存冻结的根本原因,因此对于原告来说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的时间是2016年5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此原告已经在向法庭提交的第四组证据中明确了。第二,庆南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在本案中所颁布的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该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其适用的时间特定、范围特定、人数特定,针对特定事项实施,虽然相对人人数众多,但是仍是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本身就是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附带性审查,完全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补充辩论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员2:庆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有新的补充辩论意见?
被告1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员2:庆南市财政局是否有新的补充辩论意见?
被告2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员2:第三人是否有新的补充辩论意见?
第三人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员2:下面由当事人针对本案发表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尊敬的法官,我都快50岁了,马上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却发现自己的账户从2003年就一分钱也没有缴纳过,我18岁就到凤阳县公路管理段工作,辛辛苦苦几十年,结果发现老无所依,请在座的各位设身处地地想一想,这件事情放在你们自己身上是怎样的心情。为了这件事情我上上下下跑了多少趟,最后才知道是因为有这么一个文件导致缴纳不了养老保险,现在我的新单位也没有办法帮我正常接续养老保险,原单位虽然表示愿意缴纳,但是账户冻结缴纳不了,我起诉二位被告没有别的想法只是希望把他们这个文件撤销了,账户解冻以后我的原单位帮我补缴欠缴的部分,新单位接续养老保险账户。最后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2:下面由庆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表最后意见。
被告1法定代表人: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员2:下面由庆南市财政局发表最后意见。
被告1法定代表人: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员2:下面由凤阳县公路管理段发表最后意见。
被告1法定代表人: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长:当事人最后陈述完毕,合议庭休庭后对案件进行评议,定期宣判。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到书记员处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现在休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待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后)
书记员:请当事人、代理人及旁听观众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