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员2: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2: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93条和第203条的规定,我们受江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席开庭并支持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根据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第一,在法庭调查中,我们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大量依法获取的证据,清晰地展示了被告人于允诚受贿的时间、地点、数额和于允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的基本要素,充分证实了于允诚受贿犯罪的主体身份,从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侵害的客体,犯罪构成的法定要件几个方面,公诉人均出示了证据予以证实,所有证据均是检察机关依法取证,在文明执法并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合法、有效、真实、可信,全部证据相互印证,并经过法庭的质证已经形成了完备的证明体系,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允诚受贿36万元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被告人于允诚利用担任丰庆县县长的职务在枫丹白露房地产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四次非法收受该项目建设开发商朱勇兴送给的人民币36万元,并为该项目的建设开发商谋取利益,足以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和283条的规定属于数额巨大,应该处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被告人于允诚受贿金额为36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在此量刑幅度内斟酌量刑。被告人于允诚在提出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后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受贿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它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受贿行为不仅玷污践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更是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被告人于允诚从一名正处级干部沦为今天接受审判的被告人不仅辜负了组织的培养和人民的信任,也给自己带来了难以愈合的创伤,对年过半百的被告人于允诚而言也意味着政治生命的结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廉洁自律”不是枯燥的说教而是于允诚刻骨铭心的教训,我们也希望本案成为他人的前车之鉴。综上所述,起诉书上指控的被告人于允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做出与其相适应的判决,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谢谢法庭。
审判员2:于允诚,下面由你自己进行自行辩护。
被告人:公诉人起诉书上所说的我收受他人款项36万元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对此我认罪。我对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深深感到后悔,作为一名国家干部,辜负了党和国家这么多年对我的培养,辜负了家人对我的信任。虽然我在枫丹白露项目上的决策都是经过了合法的集体决策程序,并没有为了获取私利而索取朱勇兴的钱财,但是这并不表明我的行为是合法的,我十分后悔当时受了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又在朱勇兴一再称兄道弟保证不害我的前提下出于贪欲收取了他的贿赂款,给国家给社会给家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害,恳请法庭给我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让我能够尽早回归社会,回报社会,回报家人。
审判员2:于允诚,你主要针对指控犯罪事实自行辩护,你是要说明没有为对方谋取非法利益吗?
被告人:是的。我要表达的就是我不是搞权钱交易,谋取非法利益,我的职责要求所在。因此给朱勇兴解决枫丹白露项目问题是按照政府正常程序进行的,但是他送我钱是在项目上的问题解决以后的事情。另外,在侦查过程中我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被江城市检察院反贪局采取强制措施后就通过悔过书将所有犯罪事实都交代了,那时候反贪局还没有正式讯问我。
审判员2:关于你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情况在起诉书上已经认定了。
审判员2:被告人是否还有其他的自行辩护意见?
被告人:没有了。
审判员2:请于允诚的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2: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国家公诉人,作为于允诚的辩护律师,我们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总结如下三点辩护意见:一、本案的自首情节应当成立;二、本案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三、本案应当考虑其他的量刑情节并根据缓刑的相关政策对于允诚适用缓刑。
第一,我们认为被告人于允诚在本案中的自首情节成立。首先,本案里面有比较重要的三个时间节点。第一个时间节点就是公诉机关起诉于允诚他自书供述的时间是2017年7月24日20时18分,交给办案人员的时间,办案人员确认的时间是2017年7月24日20时35分,第二个时间节点是2017年7月24日20时59分到7月25日12时10分,这是进行询问的第一次时间,根据当时的录像的情况看时间是2017年7月24日20时44分,所以刚才法庭举证的时候可能忽略了本案的部分录像资料没有进行举证,但是我们申请法庭调取材料的时候发现录像第一次询问的时间是7月24日20时44分开始录像的,所以在采取正式的询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在悔过书中于允诚已经把本案所涉及的四起犯罪事实如实地向办案机关做了供述。那根据目前的证据推断在采取讯问谈话的措施以前于允诚就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次,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办案机关进行如实交代的视为投案,如实供述,自首是成立的。同时,在2009年《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了在被宣布采取强制和调查措施之前向办案机关进行投案的,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根据2010年12月22日《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的若干问题》里面肯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就本案而言,于允诚的自首情节是成立的。但是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以及质证过程里只是确认了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情节,而没有反映全面的案件真实情况,这显然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最后,根据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里面就有到案如实供述认定为自首情节的案例。因此,辩护人认为于允诚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自首情节。认定于允诚构成自首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必然结果。
第二,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于允诚受贿16万元的犯罪事实,本案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恳请法院按照客观证据予以认定。
客观证据方面:证据卷宗第五卷66页至108页,朱勇兴向公司借款的借款单与公司原始凭证和证据第五卷114页的借款情况表能够一一对应,同时与公司会计柏兰的证言也能够对应。主观证据方面朱勇兴的供述证实其向公司的借款是用于项目上的零星支出、应酬开支和朱勇兴的个人开支。从借款明细和原始凭证来看,2013年春节也就是2013年2月,这个月朱勇兴从公司一共借款四次,分别为2月1日4万,2月3日2.5万,2月4日1.2万,2月6日2.3万元,金额合计10万元。而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部分,2013年2月于允诚收受了朱勇兴送给的人民币16万元。另外,朱勇兴如果真的送了16万元,从公司多次零星数月借款也不符合常理,况且,连续三个月的借款总额均未到达到16万元的情况下,关于第四次受贿事实的认定属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朱勇兴为另案被告,在本案中的供述仍然属于供述而非证言)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情况,在受贿金额上有重大出入,建议法庭按照客观证据予以认定第四起犯罪金额。
综上,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受贿事实主客观证据不一致,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证据中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对于指控金额,公诉人提交证据卷宗中的主观证据与客观证据之间不能形成一致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恳请法院综合全案证据,结合刑事诉讼证据采信规则,恳请合议庭做出有利于被告人于允诚的事实认定。
第三,鉴于于允诚有当庭认罪、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后果的酌定量刑情节,加之其
涉嫌的职务犯罪不同于那些严重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暴力刑事犯罪,其犯罪性质较轻,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宣告缓刑不至危害社会,另外当前完善的社区矫正体系有助于于允诚在缓刑期间更好地进行改造,积极地回报社会、家庭,建议合议庭对于允诚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依据本案事实、情节和《刑法》第72条,被告人于允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当庭认罪、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后果的发生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于允诚既往的工作表现、身体状况和其家庭状况建议合议庭对其宣告缓刑。鉴于被告人于允诚具有上述相应的从轻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综合全案考虑,希望能对被告人于允诚从宽处理,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法庭对于允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审判员2:辩护人辩论意见发表完毕,另外一个辩护人是否有补充?
辩护人1:没有了。
审判员2:于允诚,你有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人:没有了。
审判员2:辩护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辩护人:坚持第一点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综合本案事实和量刑情节,认定于允诚构成自首,减轻处罚,宣告缓刑。(https://www.daowen.com)
审判员2:辩护人,你刚才提的这个录像资料的时间节点与笔录上的时间节点是否一致?
辩护人1:录像资料的时间节点还要超前一点。
审判员2:于允诚开始的供述的时间节点与讯问笔录开始记录的时间节点是不是一致的?
辩护人2:基本是一致的。
审判员2:对这方面的资料公诉人是否有出示的需要?
公诉人2:这个我们在起诉的时候就影像资料与同步录像已经移交给法庭,不再出示。
审判员2:辩护人是否要当庭质证?
辩护人2:对时间节点我们不质疑。
审判员2:这个刚才辩护人提到你们在举证当中没提到这个视听资料,公诉人说明一下?
公诉人2:视听资料主要是证实讯问合法性的问题,因此没有向法庭当庭举证,如果法庭需要的话,可以请法庭播放这个讯问录像。
审判员2:辩护人对这个证据的合法性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2:是的,我们需要确认第一次讯问开始的时间。
审判员2:关于时间已经确认过了,书记员已经记录在笔录上。
审判员2:经过两轮法庭争辩,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人于允诚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是否应当从轻或是减轻处罚的问题,法庭已经注意,法庭辩论结束。于允诚,根据法律的规定你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在请你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尊敬的法庭,我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我父母年纪大了,身体不好,我也没有好好照顾他们,孩子还在上中学,希望法庭判我缓刑,让我能够早日回家照顾父母双亲,关心家人,早日回报社会。
审判长:被告人最后陈述到此,现在闭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将定期宣判,法警将被告人于允诚带出法庭。
(法警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待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后)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退庭。
(待公诉人、辩护人退庭后)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出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