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上诉

二、审查上诉

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进行审查,全面审查上诉人的上诉是否符合法定的上诉条件。

审查的目的,一是进一步审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资格以及上诉是否超过上诉期限,如发现上诉主体不合格或者超过上诉期限,应裁定驳回上诉。二是审查上诉请求、上诉答辩和其他案卷材料,了解当事人上诉争议的焦点,审查被上诉的第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据此判断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否成立。

对符合上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受理,并应当及时向各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对符合法定条件,但上诉状内容有欠缺的上诉,应当告知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更正,逾期不补充、更正的,裁定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上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https://www.daowen.com)

如果上诉人上诉后,在二审法院作出裁判前要求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二审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不准撤回上诉的裁定:第一,一审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的;第二,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