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阅卷
承办人审查预审卷宗时,应当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可以根据承办人的办案习惯和具体个案的证据情况进行制作。以下是可供参考的制作阅卷笔录的方法:(1)按照预审卷宗的顺序阅卷;(2)按照证据种类进行阅卷;(3)对于盗窃、抢夺、抢劫、贩毒等案件中多个犯罪嫌疑人和多起案件的可通过列表格的形式阅卷;(4)对于多人多起的盗窃案件从被害人入手进行阅卷较为清楚。
阅卷应当对证据进行必要的摘录。摘录最好注明在卷宗哪一册哪一页,以便于查找。经过阅卷,承办人应能达到以下目的:一是对全案的证据有一个总体的认识;二是对于案件证据材料中有无存在错误、矛盾、缺漏以及还要进行哪些调查核实工作,应做到心中有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