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员2:法庭调查终结,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上诉人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上诉人代理人:青溪市商务局作为风驰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在注册资本的缴纳上存在严重瑕疵,公司章程载明注册资本为80万元人民币,但是实际上商务局仅仅注资60万元人民币,这点在一审法院调查的工商登记原始信息上可以看出,这说明商务局作为出资主体实际上是出资不到位的,其结果是直接导致了债权人利益受损。因此,本案完全可以适用《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国发(1990)68号〕文件,青溪市商务局应当在其未出资的20万元范围内对欠付上诉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青溪市商务局承担连带责任是有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的。
另外,风驰公司虽然处于吊销状态,然而其法律主体仍然存在,即使多年未经营,但是实际的公司负责人一直未曾改变,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代表公司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工程款的确认就是公司对工程款的确认,本案的诉讼时效并未届满。因此,风驰公司应当对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1代理人:首先,青溪市商务局承担的主要是监管责任,在其工商登记信息上也载明上级主管部门是青溪市经贸委局(青溪市商务局的前身),这表明商务局不是经营主体。另外,商务局针对风驰公司的出资已经完全到位,注册资本应当以工商登记的信息为准。其次,风驰公司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法人主体,本案的工程款应当由风驰公司独立承担;再次,青溪市商务局对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既无事实基础也无法律依据,风驰公司并不属于被撤销或者被合并的公司,《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国发(1990)68号〕文件不适用于本案。
被上诉人2代理人:我们认为上诉人所诉请的事实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我们不应当对此再承担法律责任;另外,风驰公司多年未经营,实际上已经没有任何资产,已经丧失支付能力。
审判员2:上诉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发表?
上诉人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员2:被上诉人青溪市商务局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发表?
被上诉人1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员2:被上诉人风驰公司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发表?
被上诉人2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员2:刚才,双方当事人已经陈述了详尽的辩论意见,合议庭成员也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可以陈述最后意见。首先,由上诉人陈述最后意见。
上诉人代理人: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由青溪市商务局、风驰公司连带承担欠付上诉人的工程款484 674.12元及利息268 900.52元。
审判员2:由被上诉人青溪市商务局陈述最后意见。(https://www.daowen.com)
被上诉人1代理人: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审判员2:有被上诉人风驰公司陈述最后意见。
被上诉人2代理人:我们坚持一审的观点,腾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请的工程款及利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对于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未经风驰公司盖章确认的债权确认书,我们认为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另外,当前风驰公司实际上并无任何承担能力。
审判员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可以进行调解。上诉人是否愿意调解?
上诉人代理人:愿意。
审判员2:被上诉人青溪市商务局是否愿意调解?
被上诉人1代理人:不愿意。
审判员2:鉴于被上诉人青溪市商务局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后择日宣判。当事人签阅庭审笔录,若有错误可以申请予以补正。现在休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出法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序退出法庭)
书记员:请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依序退出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