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及被告庆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具有责令第三人缴纳欠缴的养老保险金、滞纳金、罚息及相关费用权限展开辩论。在辩论过程中刚才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已经说过的内容就不要再重复了。首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上诉人代理人:上诉人代理人发表以下几点辩论意见:第一,我们认为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是被上诉人庆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庆南市财政局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其次,虽然该文件是以文件的形式颁发,表面上看仿佛是规范性文件,但该文件本质上是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做出,在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中明确了涉及该文件第7条的所有合同制职工,该文件所针对的对象是明确、具体的,直至今日,该文件所直接影响的人数是可以确定的,具体人员是可以一一确认的;再次,该文件的实施,直接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是法定制度,且国家法律对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立法保障日益强化,不能因为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定而改变该法定制度,被上诉人庆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庆南市财政局颁布的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违背了国家上位法的规定,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劳动者权益,直接导致包括上诉人高永真在内的合同制职工的合法社会保险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最后,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第7条:“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京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厅办〔2003〕112号)执行,鉴于实际情况比较复杂,仅劳动合同制职工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目前先进行清理工作,暂时不办理转让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等候另行通知。”该条明确了该文件是临时性文件,但客观事实是直至今日,包括高永真在内的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账户自该文件下发后依然处于封存状态,一纸文件将数名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合法权益置于法律之外、政策之外达十三年之久还能说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吗?因此,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不仅严重违背了依法行政原则,更是严重违背了合理行政原则。
第二,一审法院认为庆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庆南市财政局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法律错误。由于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具备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特征,因此,一审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53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是一个标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一切特征;其次,既然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就不存在53条所规定的“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因此,65号文件不需要被附带审查而是一个直接可诉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再次,作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完全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不能将本案所诉行为归类于特定的行政行为,但本案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的情形。因此,一审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6条、第49条做出〔2016〕庆0812行初11号行政裁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庆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是上诉人养老保险账户封存的主体,且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庆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对养老保险账户解除封存及向凤阳公路段追缴养老保险金、滞纳金、罚息及相关费用的职责,从而认为上诉人申请主体错误,不符合客观事实,并且裁定所适用的法律错误。首先,被上诉人庆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供的《京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厅办〔2003〕112号)第1条已经明确了“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已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账户予以封存管理、该职工如退休前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或从事自谋职业,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启封,并负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该条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合同制工人的账户予以封存,被上诉人庆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上述厅办〔2003〕112号文件的具体执行人,且根据该条上诉人在退休前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后,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庆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对其个人账户予以启封、并负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被上诉人庆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于上诉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封存、启封及接续均负有职责和义务。
其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被告庆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责令原审第三人凤阳公路管理段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缴欠缴的养老保险金及因第三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原告养老保险费所产生的全部滞纳金、罚息及相关费用。因此,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庆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提供的证据、援引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证明庆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向凤阳公路管理段追缴养老保险金、滞纳金、罚息及相关费用的职责,因此上诉人在一审中所申请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
综上所述,一审人民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审判员2:下面由被上诉人庆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表辩论意见。
被上诉人1代理人:我们发表以下两点辩论意见。1.我们认为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是一个典型的抽象行政行为,它是由特定机关制定的针对不特定主体做出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显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一个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2.庆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是上诉人养老保险账户封存的主体,封存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按照属地管辖由特定的人社局具体实施,本案当中上诉人所工作的单位是凤阳县公路管理段,上诉人的社会保险的征收应当由凤阳县公路管理段具体实施,我们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中所列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我单位不应当成为本项诉讼请求的被告。此外,本案中我单位并不具有责令凤阳县人社局向第三人追缴养老保险金、滞纳金、罚息及相关费用的职权和职责,上诉人申请主体错误,不符合客观事实,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恳请合议庭维持一审裁定。
审判员2:下面由被上诉人财政局发表辩论意见。
被上诉人2代理人:我单位的辩论意见同庆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同,但是我们在这里要补充说明一点,我单位所颁布的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不具有可诉性,这是一个典型的针对不特定主体发布的可反复适用的决定或者命令,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2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该案件;另外,针对责令凤阳县人社局向第三人追缴养老保险金、滞纳金、罚息及相关费用的职责的事项不属于我单位的职责范围,我单位对此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审判员2:下面由原审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审第三人:我们坚持在一审中的辩论意见,再次重申三点: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在本案中将凤阳县公路管理段列为第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审查的是二被告颁布的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的撤销问题,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2.我们也认同二被告的辩论意见,本案中庆劳社发〔2003〕65号文件是可以反复适用的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做出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可诉性;3.该文件若要可诉则需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提出附带性审查,而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审判员2:上诉人是否还有新的补充辩论意见?
上诉人代理人:全部辩论意见已经发表完毕。
审判员2:庆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有新的补充辩论意见?
被上诉人1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员2:庆南市财政局是否有新的补充辩论意见?(https://www.daowen.com)
被上诉人2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员2:原审第三人是否有新的补充辩论意见?
原审第三人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员2:下面由当事人针对本案发表最后意见。首先由上诉人发表最后意见。
上诉人:请法院支持我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审判员2:下面由庆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表最后意见。
被上诉人1法定代表人:请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审判员2:下面由庆南市财政局发表最后意见。
被上诉人2法定代表人:请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审判员2:下面由凤阳县公路管理段发表最后意见。
原审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请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审判长:当事人最后陈述完毕,合议庭休庭后对案件进行评议,定期宣判。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到书记员处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现在休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待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后)
书记员:请当事人、代理人及旁听观众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