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座。现在,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原告是否到庭?
原告:到庭。
书记员: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被告庆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被告1法定代表人:到庭。
书记员:被告庆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1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被告庆南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被告2法定代表人:到庭。
书记员:被告庆南市财政局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2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第三人凤阳公路管理段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到庭。
书记员:第三人凤阳公路管理段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面向旁听观众):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5.不得使用移动电话等通信设备。
6.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7.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现在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入庭就座)
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转身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以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敲法槌),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高永真,男,汉族,1975年4月4日生,住址:凤阳县青江镇大西路75号4幢2单元503室,凤阳县大枫制衣厂会计。我请了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陈述一下你的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及内容。
原告代理人1:我是原告的代理人杜朝飞,京兆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内容:特别授权代理内容是代为起诉、应诉,承认、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审判长:被告庆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请陈述一下第三人名称、住址以及你的姓名、职务,有无代理人?
被告1法定代表人:被告庆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庆南市龙泉区成康路76号。我叫陈郡明,是庆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我们庆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了京兆衡真律师事务所李思雅律师作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庆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人,你的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及内容。
被告1代理人:我是被告庆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的代理人李思雅,京兆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内容包括代为起诉、应诉,承认、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审判长:被告庆南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请陈述一下名称、住址以及你的姓名、职务,有无代理人?
被告2法定代表人:被告庆南市财政局,住所地在庆南市龙泉区望兴路12号。我叫袁明,是庆南市财政局局长,我们庆南市财政委托了京兆永正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作为我单位的代理人。(https://www.daowen.com)
审判长:被告庆南市财政局代理人,陈述一下你的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及内容。
被告2代理人:我是被告庆南市财政局委托的代理人张勇,京兆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内容包括代为起诉、应诉,承认、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审判长:第三人凤阳公路管理段法定代表人,请陈述一下第三人的名称、住址以及你的姓名、职务,有无代理人?
被告1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凤阳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在凤阳县凤城镇景晖路7号。我叫邱志峰,是凤阳公路管理段段长,我们凤阳公路管理段委托了京兆绿帆律师事务所刘晨律师作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审判长:凤阳公路管理段代理人,你的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及内容。
第三人代理人:我是代理人刘晨,京兆绿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内容包括代为起诉、应诉,承认、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和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及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1法定代表人:无异议。
被告2法定代表人:无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对原被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无异议。
审判长: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异议,且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68条的规定京兆省庆南市龙泉区人民法院今天在龙泉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行政审判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永真诉被告庆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庆南市财政局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长唐昕(也就是我)、审判员宋成安(用手示意左边)、审判员罗永(用手示意右边)依法组成合议庭,唐昕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雅贤担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34条、第35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
1.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经法庭许可,可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质问。
3.提出新的证据及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勘验。
4.进行辩论、最后陈述、提起上诉的权利。
5.原告可以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6.被告可以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3.按法庭要求提供和补充证据。
4.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审判长:原被告及第三人是否清楚在法庭上的权利和义务?
原告:清楚。
被告1法定代表人:清楚。
被告2法定代表人:清楚。
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清楚。
审判长: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交代回避权,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如果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是本案当事人或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1:不申请。
被告2:不申请。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三人法定代表人: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