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隆化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中共隆化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基层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河北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实施意见》和《中共承德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专职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属乡镇(街道)、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实现巡察全覆盖。

县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

第三条 县委巡察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决把“两个维护”作为巡察工作的“纲”和“魂”,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巡视巡察工作部署要求,聚焦“六个围绕、一个加强”,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夯实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为加快建设新时代美丽幸福新隆化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委巡察工作在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领导下开展,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领导,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巡察办)具体实施。

(二)坚持政治巡察、问题导向。坚守政治巡察职能定位,在政治高度上突出党的领导,在政治要求上抓住党的建设,在政治定位上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以“四个意识”为政治标杆,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查找政治偏差,发挥政治“探照灯”和“显微镜”作用。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准确发现问题、客观分析问题、如实报告问题。严格把握政策,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提高依规依纪监督水平,使巡察工作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四)坚持人民立场、依靠群众。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重点巡察什么、整改什么,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五条 巡察工作纳入全县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接受县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县委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整体安排、阶段任务和其他重要事项,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巡察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书记专题会议及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建立完善县委领导、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巡察机构具体承担、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等支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县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包括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相关领导和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县委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市、县委的有关决议、决定以及中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

(五)组织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向县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 研究处理巡察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县委工作部门,设在县纪委。

第九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县委的有关决议、决定以及中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二)联络上级巡察工作;

(三)统筹、协调、指导县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五)对县委、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办理上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及时将有关巡察反馈意见和整改材料,交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共同担负起日常监督责任,并积极建立健全可跟踪、可评价、可问责的督查督办制度,形成有序衔接、互为补充、协调一致的整改监督链条,确保整改日常监督做细做实。

第十条 县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县委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和其他职位。

县委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组长是落实巡察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巡察组全面工作,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县委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授权。巡察工作人员采取组织选调或抽调、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建立县委巡察组组长库和巡察人才库,选择政治素质过硬、原则性强、勇于担当、善于发现和分析研究问题的领导干部组成巡察组组长库;选择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思想、信访、财务、审计、法律等业务或相关领域和部门的优秀专业干部组成巡察人才库,每轮巡察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巡察人才库中抽选人员参加巡察工作,并定期抽调一定数量的新任县管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到巡察机构挂职锻炼。

抽调人员在巡察期间向县委巡察组组长负责,由县委巡察组和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五条 对巡察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和调整,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组织部及有关单位应当听取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巡察组的意见。

第十六条 建立巡察机构党的组织,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员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符合巡察工作特点和巡察干部实际的考核评价机制。巡察工作人员成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提拔重用;对工作中不守纪律、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严肃做出组织处理或追究责任。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八条 县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委管理的开发区、园区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委认为需要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县委巡察对象所属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可以纳入巡察监督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县委巡察组应当有选择、有重点地对行政村(社区)党组织开展巡察。

根据中央巡视办和最高检的规定,县人民检察院系统由上级人民检察机关进行巡察。

第十九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

(一)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

(三)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

(四)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整治“四风”情况;

(五)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规党纪执行情况;

(六)围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情况;

(七)加强对巡视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委可以根据党中央、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研究开展专项巡察;结合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组织、信访等机关和部门提供的情况,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灵活开展“机动式”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汇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构的专题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还可以听取所属股室或下属单位的专题汇报。

(二)个别谈话。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召开座谈会。巡察组可视情况就有关问题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座谈会应紧紧围绕巡察任务和目的开展;

(四)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五)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可列席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有关会议,列席人员由巡察组组长确定,列席会议时不参与讨论;

(六)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必要时,安排专人对专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了解;

(七)调阅或复制资料。巡察组可要求被巡察单位提供所需的文件档案、资料、财务账目、会议记录等,供查阅或复制。调阅或复制重要资料,须经巡察组长批准,并履行手续,专人保管,及时归还;

(八)走访调研。根据需要,巡察组可针对有关问题开展走访调研。走访调研应制定工作方案(任务、时间、方式、分组等),经巡察组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九)组织暗访。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抓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及其他等要暗访的情况,应适时组织暗访。暗访应有两名以上巡察组工作人员参加;

(十)受理来信、来电、来访。指定专人负责来信、来电、来访工作,填写《来信、来电、来访登记表》。巡察结束后,对属于被巡察党组织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交由被巡察党组织进行处理。对属于巡察组受理范围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应当提出办理意见,原件及《来信、来电、来访登记表》统一交由巡察办,由巡察办报领导小组,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巡察组不得私自转交,销毁和隐匿;

(十一) 商请有关单位协助。对专业性较强或特别重要的问题,需要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予以协助的,与县委巡察办沟通,由县委巡察办向协助单位发函协调办理有关事宜;

(十二)督促立行立改。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可向被巡察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要求其立行立改,并向巡察办做好备案留存工作。

(十三)县委批准的其他方式。配合巡察开展的选人用人情况、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在县委巡察组组长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对重大问题表态。

第二十四条 巡察期间,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县委巡察办根据县委巡察工作五年规划、年初工作安排、领导小组要求,确定每轮巡察对象、任务、重点、县委巡察组的组建方式,形成每轮巡察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县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县委巡察办协调县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宣传、信访等部门和单位,采取当面通报、提供书面材料等形式,向县委巡察组介绍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县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提供情况,特别重要敏感的问题可以向县委巡察组组长单独通报。

第二十七条 在县委动员部署会后,县委巡察办向被巡察党组织发函,通知准备接受巡察事宜。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通过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等方式,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并向社会公布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时间安排和巡察组联系方式等信息,为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反映情况和问题提供便利条件。

巡察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常规巡察的集中了解时间一般为1个月左右, 根据实际情况,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适当延长或缩短;专项和机动巡察的集中了解时间视情确定。

第二十八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有关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要针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健全制度规定,完善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自收到巡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决定。

第三十条 县委书记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主持召开书记专题会或县委常委会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把握巡察工作动向、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运用、提出巡察工作要求。在书记专题会或县委常委会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市委巡察办报备。

第三十一条 巡察组按汇报会相关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反馈意见。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县委巡察组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机构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推动解决所属部门或分管领域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要从讲政治高度,切实担起整改主体责任,做到巡察前即知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要召开党委(党组)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巡察反馈意见;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提出整改措施;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将党委(党组)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以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稿和不宜公开事项的说明经有关巡察组审核同意后报送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情况报告要以党委(党组)正式文件呈报,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要有本人亲笔签名。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领导小组做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意识形态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宣传部门;

(四)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县委巡察办要将上级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完成情况纳入本级巡察重点。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把巡察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县委、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在巡察期间,被巡察对象是拟提拔人选的,县委组织部或有关干部考察组应当听取相关巡察组的意见。对县委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时,应当参考巡察组对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选拔任用干部和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反映及相关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七条 巡察办建立巡察成果运用台账管理制度,对移交问题线索和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办,并及时将有关巡察反馈意见和整改材料,交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共同担负起日常监督责任,并积极建立健全可跟踪、可评价、可问责的督查督办制度,形成有序衔接、互为补充、协调一致的整改监督链条,确保整改日常监督做细做实。

巡察办及时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领导小组意见适时组织整改“回头看”等监督检查。对落实巡察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视情况轻重,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或县委巡察办主任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成限期整改;经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八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经批准不予公开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党内和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县委宣传部、县纪委宣传部和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巡察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巡察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委和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要支持配合巡察工作,积极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

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的;

(七)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加强纪律监督。巡察期间,受领导小组委派,巡察办抽调力量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巡回检查工作纪律,严肃查处以巡谋私、超越权限、跑风漏气等行为,防止“灯下黑”;反馈巡察意见后,采取向被巡察党组织发放问卷的形式对巡察工作作风、执行纪律、发现问题精准度等情况开展“巡察后评估” 工作。

第四十三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县委巡察组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对县委巡察组的监督。

党员有义务向县委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干扰、阻挠或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党员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七)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如果反映属实,及时做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