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某花卉公司拖欠工资被法院强制执行
一、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 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陈某投诉, 称某花卉公司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经查, 某花卉公司拖欠陈某等10名劳动者自2005年1月至2006年11月工资。对此,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以市劳动保障局名义依法向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责令限期支付欠薪。该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劳动者签名的工资发放表以及整改报告, 称已将所有欠薪发放到劳动者手中, 并保证今后严格按时发放工资。为了确认情况属实, 经办监察员向陈某等劳动者进行了核实, 均表示已收到欠薪。
2007年5月, 陈某等6名劳动者再次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 反映该单位已支付欠薪不属实, 真实情况是职工轻信单位的许诺, 被骗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名, 该单位不仅未支付欠薪, 而且继续拖欠工资至今。经调查属实后, 市劳动保障局又依法向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 责令其限期支付陈某等10名劳动者2005年1月至2007年4月工资共计26. 64万元, 但该单位仍拒不执行指令。对此,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 限该单位十五日内支付陈某等10名劳动者的欠薪26. 64万元及13. 32万元的赔偿金。同时, 对该单位拒不执行指令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2万元的罚款。但该单位逾期仍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 为此, 市劳动保障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单位支付了所拖欠的全部劳动报酬以及加付的赔偿金。
二、案例评析
劳动报酬权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各种报酬。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 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 并将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用于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费, 才能维持和发展自己的劳动力以及供养自己的家人, 从而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报酬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 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
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包含了三层含义: 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二是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三是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如果没有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法定义务, 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 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拖欠职工工资案, 某花卉公司拖欠工资时间之长 (共计28个月) 让人瞠目结舌。该案中, 劳动保障监察几乎用尽了法律规定的处理手段, 可以说是典型中的典型。某花卉公司违法行为有三: 一是拖欠工资; 二是拒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 三是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对此, 市劳动保障局作出如下处理:一是查实违法行为后, 立即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是对拒不执行指令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 , 并加处支付50%的赔偿金; 三是对拒不执行指令和出具伪证的违法行为均作出最高额度2万元的行政罚款; 四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 因该案发生在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八)》 (新增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之前, 否则, 劳动行政部门还应当以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并最终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法律依据
1.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 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https://www.daowen.com)
(三)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 解除劳动合同后, 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 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4.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有第 (一) 项、第 (二) 项或者第(三) 项规定的行为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 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 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6.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监察员手记: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即拖欠工资, 指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 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据不完全统计, 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占劳动保障监察总案件60%以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案件, 用人单位在本案中的违法行为如下: 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隐瞒事实真相作伪证、拒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监察员在处理过程中虽有波折, 但采取的措施果断、态度鲜明: 一是查实违法行为后, 立即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二是对拒不执行指令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 并加处支付50%的赔偿金; 三是对拒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和出具伪证的违法行为均作出最高额度的行政罚款; 四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该单位全部支付了所拖欠的劳动报酬以及加付的赔偿金。
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最重要的劳动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否则除了有可能承担支付本金50%至100%的赔偿金的民事责任外, 还将面临行政处罚, 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