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1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稳岗补贴被行政处罚
一、案情简介
2017年6月, 广东省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移交的某贸易公司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稳岗补贴的材料, 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经报请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 2017年3月, 某贸易公司向该市某区人社部门经办机构递交书面申请, 申报稳岗补贴。经市人社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通过, 2017年5月, 最终由社保中心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向该贸易公司支付失业保险稳岗补贴5000元。 2017年6月, 该贸易公司员工向市人社局举报, 称该公司上年度曾经被员工投诉, 后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并责令补缴包括失业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 不符合申请稳岗补贴的条件, 但该公司隐瞒了上述事实, 向人社部门提供了虚假资料, 骗取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经该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调查举报属实后, 向该公司发出书面通知, 要求其退还骗取的款项, 但其拒不退还。调查核实后, 市人社局对该公司提供虚假资料并骗取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责令其限期退还骗取的补贴5000元; 二是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随后, 该公司退还了骗取的款项和缴纳了罚款。
二、案例评析
失业保险制度包括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三大功能。2003年以来, 国家和各省市都将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为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内容, 明确要求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 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投入。如《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办法》第九条规定“在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基础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基金, 用于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据了解, 大多数省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量都比较大, 且继续呈增长趋势, 具备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有关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功能的条件。
本案例中的某市为深入落实惠企减负政策,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作用,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该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条件: 一是正常经营、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是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同期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同时规定,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申请稳岗补贴: 一是被投诉或举报, 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查处并责令补缴失业保险费或缴费基数差额的; 二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确认劳动关系, 企业依据调解书或裁决书、法院判决书补缴失业保险费的; 三是企业跨年度补缴失业保险费或缴费基数差额等。此外, 通知中还特别说明, 对于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就业优惠待遇的情况, 损害了就业资金安全, 破坏了共同服务管理秩序, 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资料, 获取有关就业补贴、资助、贴息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相应款项, 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 某贸易公司知晓根据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即因其上年度曾经被员工投诉, 后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并责令补缴包括失业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 不符合申请稳岗补贴的条件, 但该公司隐瞒了上述事实, 向人社部门提供了虚假资料, 最终骗取失业保险稳岗补贴5000元。对此, 市人社局对该公司提供虚假资料并骗取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 责令其限期退还骗取的补贴5000元; 二是对其处以10000 元罚款。随后, 该公司退还了骗取的款项和缴纳了罚款。
三、法律依据
1.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办法》第九条 在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基础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基金, 用于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
2.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办法》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助时, 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 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公布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 应当自提出审核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财政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拨付资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有关村 (居) 民委员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示补贴、资助的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办法》第五十八条 不符合规定条件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或者享受有关补贴、资助、贴息等待遇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取消认定, 追回相应款项。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资料, 获取有关补贴、资助、贴息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相应款项, 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员手记: 骗取就业优惠待遇, 包括骗取政府就业专项资金和骗取失业保险金, 本案属于后者。一经查实, 将被责令退还相应款项和行政处罚, 骗取数额达到当地诈骗罪数额标准的, 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 政府的相关就业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申请企业应承诺按规定用途使用稳岗补贴资金,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就业补贴资金的, 按照前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