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1 挂靠参保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1日, 根据市社保中心移交的线索材料, 市人社局组成专案组, 立案查处一宗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案件。经查, 2015年5月, 高某怀孕, 因其未就业, 但知晓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生育后可申领有关生育保险待遇, 便多次请求邻居胡某帮忙, 最终胡某同意以其妻子刘某为法定代表人的私营公司为其挂靠参保。 2016年1月开始, 胡某以该公司职工名义为高某申报参加社会保险, 其中申报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105000元, 其间, 胡某伙同高某伪造了劳动合同并向劳动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2016年2月, 高某生育后, 刘某向市社保中心提交了伪造的高某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表等资料,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最终, 骗取了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两项共计34. 6万元。
在本案调查中, 经监察执法人员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胡某主动向市社保中心退回骗取的全部社会保险金34. 6万元。但因胡某等骗取社会保险金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罪, 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市公安局, 同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 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最终, 人民法院判决: 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 缓刑2年6个月, 并处罚金6万元; 刘某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1 年4 个月, 缓刑2 年, 并处罚金4万元。
二、案例评析
社会保险基金是百姓的“保命钱”, 是社会保险的物质基础,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损害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但骗取养老、医疗等保险金或待遇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实际执法中, 这类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存在认识不一致的情况, 有的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的给予行政处罚, 有的在追回社会保险金或者待遇后不予处理, 对此应通过法律解释予以定性。 2014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明确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和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 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俗地说就是要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新修正) ,根据该法规定,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其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津贴为该法新增的待遇, 其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基本计发天数为98天, 其金额大多超过万元。为此, 一些不法分子从中发现“生财之道”, 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挂靠参保骗取生育津贴, 市人社局从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查处了数宗此类案件, 本案乃骗取金额巨大、性质极其恶劣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 高某最初动机是按照最低缴费工资挂靠参加社会保险, 其目的是能够报销生育医疗费 (通常约3000元) 及最低的生育津贴, 如此, 骗取社保金数额约一万元。但受托方胡某却从中发现了“商机”, 因其妻子刘某注册的私营公司规模较小, 未招用全日制员工即没有员工在公司参保, 若让高某一人在公司挂靠参保,其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就是高某一人所申报的缴费工资。为此, 胡某不但同意让高某挂靠参保, 且申报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高达10. 5万元, 最终骗取生育津贴达34. 3万元之巨。
根据相关规定, 本案最终查实骗取社会保险金金额34. 3万元,在该市属于涉嫌诈骗数额巨大的情形, 因此市人社局依法以胡某、高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最终, 人民法院判决: 胡某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 缓刑2年6个月, 并处罚金6万元; 刘某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缓刑2年, 并处罚金4万元。
三、法律依据
1.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 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
(二) 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三) 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四) 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五) 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六) 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七) 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八) 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3.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 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的, 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 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监察员手记: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 生育保险待遇新增了生育津贴, 也就是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该项政策有需要检讨之处, 因生育保险属于小险种, 各地缴费比例大多为1%左右, 而一个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大多数在一万元以上,加之计划生育政策的放开, 近几年, 各地生育保险基金均为出大于入, 滚存数年的基金基本都消耗殆尽, 人社部于2016年开始实施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 未免有拆东墙补西墙之嫌, 因为这可能损害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因此, 建议对该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调研, 科学合理确定缴费比例, 力争达到生育保险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