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6 冒用妹妹名字入职并参保, 妹妹骗取医保待遇, 姐妹俩均被行政处罚

案例36 冒用妹妹名字入职并参保, 妹妹骗取医保待遇, 姐妹俩均被 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 某市人社局基金监督科接到本市人民医院举报,反映唐B林转借本人社保卡于他人住院治疗, 涉嫌骗取医保待遇。基金监督科将该案移交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立案调查。

经查, 2011年8月, 异地务工女工唐A林到本市甲公司求职时, 因其年龄已超过应聘条件, 故冒用其妹妹唐B 林身份证, 于2011年8月27日至2012年2月2日入职甲公司; 此后, 仍冒用唐B林身份证, 于2012年2月10日至2017年2月8日入职本市乙公司。上述两家公司均以唐B林的名义为其办理入职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 2011年10月, 唐A林用自己的照片但以唐B林的名义办理了社保卡。 2015年8月8日, 唐A林将社保卡转借唐B林, 并由后者持该社保卡在本市人民医院进行“剖腹探查: 盆腔肿物切除+左侧附件切除术”手术, 产生医疗费7002. 32元, 其中, 个人自付1535. 61 元, 医保基金支付5466. 71元。 2017年2月8日, 唐A林主动向乙公司承认冒用唐B林的身份证入职的事实, 当月, 乙公司停止为“唐 B 林”参保。次月,乙公司重新与唐A林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 2017年12月12日, 唐 A 林到人民医院就医, 因一时疏忽, 出示原“唐 B林”社保卡, 就诊医生检查时发现唐A林腹部无手术痕迹, 涉嫌转借社保卡于他人使用并骗取医保待遇, 遂立即向人社部门举报。另查明, 截至案发, 唐B林本人在本市未就业、未参保。

综上所述, 根据唐A林提供的其妹妹唐B林的身份信息, 甲、乙公司先后以“唐B林”名义为唐A林参加社会保险, 其真实意思表示应理解为投保对象实际为本公司职工唐A林, 而不是与公司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唐B林。因此, 唐B林持“唐B林”社保卡就医并享受医保待遇, 应认定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对此, 市人社局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责令唐B林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5466. 71元; 二是对唐A林转借社保卡、唐B林借用社保卡就医并骗取医保待遇的违法行为, 均处以骗取金额5466. 71元两倍的罚款, 罚款10933. 42元。随后, 唐A林和唐B林在规定期限内退还了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缴纳了罚款。

案例评析

员工入职应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 用人单位用员工提供的身份证信息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 随后员工本人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但是, 如果员工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入职, 用人单位以他人的身份证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随后, 被冒用人持“本人”社保卡就医并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被冒用人是否构成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违法行为呢? 因被冒用人与用人单位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而用人单位以被冒用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 其真实意思表示应理解为投保对象实际为本单位职工 (冒用人), 而不是与本单位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被冒用人, 即被冒用人与社保部门之间在事实上并未成立社会保险关系。因此, 被冒用人构成社保欺诈,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将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 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就医, 使用统筹基金结算的, 属于医疗保险支付环节的欺诈行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 根据唐A林提供的其妹妹唐B林的身份信息, 甲、乙公司先后以“唐B林”名义为唐A林参加社会保险, 其真实意思表示应理解为投保对象实际为本公司职工唐A林, 而不是与公司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唐B林。因此, 唐B林持“唐B林”社保卡就医并享受了医保待遇, 应认定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对此, 市人社局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责令唐B林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5466. 71元; 二是对唐A林转借社保卡、唐B林借用社保卡就医并骗取医保待遇的违法行为, 均处以骗取金额5466. 71元两倍的罚款, 罚款10933. 42元。随后, 唐A林和唐B林在规定期限内退还了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缴纳了罚款。(https://www.daowen.com)

法律依据

1.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第十一条 医疗、生育保险支付环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欺诈:

(一) 将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 使用统筹基金结算的。

(二) 伪造、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者社会保障卡就医, 使用统筹基金结算的。

(三) 隐瞒、编造病史, 伪造、变造就医资料、票据, 或者使用虚假就医资料、票据等, 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导致基金支出的。

监察员手记: 本案中, 因唐B林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其持B社保卡就医并最终享受了医保待遇, 认定其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 是无异议的在实务中, 更多出现的情况是, 如唐A 林持B 社保卡就医并享受了医保待遇,是否属于社保欺诈呢? A林冒用其妹妹唐B林的身份证先后入职甲乙公司, 其在甲乙公司参保阶段仍然隐瞒冒名入职真相之行为, 类似就汤下面顺水推舟”, 该消极行为不应认定为诈保其间, A林转借社保卡给唐B林就医并骗取了医保待遇, 应认定为临时起意的违法行为, 当另案处理乙公司根据唐A林提供的B的身份信息, B名义为唐A林参加社会保险, 其真实意思表示应理解为投保对象实际为本公司职工唐A, 而不是与本公司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唐B, 即唐A林与社保部门之间在事实上成立了社会保险关系由此, A林持B社保卡就医并享受医保待遇并不属于社保欺诈接下来, A林冒用B名义参保期间的社会保险权益如何处理呢? 个人认为, A林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请求社保部门将在此期间的社保权益信息变更至本人名下

当然, 应杜绝员工冒用他人名义入职并参保的行为, 其原因有三: 一是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不利, 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等用工法律风险; 二是冒用员工本人可能无法享受相关社保待遇; 三是将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示范效应, 最终可能会严重扰乱社会保险秩序, 危害基金安全, 损害广大合法参保人的权益因此, 人社部门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一方面提示用人单位应把好入职关, 认真核实应聘人员的身份信息; 另一方面提醒广大劳动者, 冒用别人身份证入职和参保, 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 可能面临诸多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