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2 对实习学生超时实习和拖欠实习报酬被行政处罚

案例22 对实习 学生超时实习和拖欠实习报酬被 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 广东省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在校大学生陈某等投诉, 称某电器公司拖欠实习报酬。经查, 2013年9月, 某高校与某电器公司接洽, 安排本校机电专业40名大四学生到该公司进行为期三个月的顶岗实习, 学校、公司和实习学生签订了三方实习协议。三个月实习期满, 该公司除按约定支付了首月的实习学生劳动报酬外, 后两个月的劳动报酬均未按实习协议足额支付, 拖欠陈某等40名实习学生报酬共计五万余元。另查明, 该公司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超时实习, 在三个月实习期间, 每周的实习工作时间均超过40小时。对此, 市人社局做出如下处理: 一是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责令其限期支付拖欠的实习报酬; 二是对其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四十小时和拖欠学生实习报酬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是将某高校在本次实习期间实习单位侵害学生权益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情况通报教育主管部门, 由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该公司诚恳接受处理处罚, 在规定期限内向实习学生补发了拖欠的实习报酬。

案例评析

目前全国在校大学生约 4000 万名, 以 25%计, 每年大概有1000万名在校大学生需要实习。但是, 高校学生实习比较困难,由于大学生所具备的知识更偏向理论基础, 较少实用层面的东西,加上实习时间又比较短, 不能给企业自身带来多少实益, 因此企业也不太愿意接受实习的大学生。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保障学生实习、见习的权利, 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 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10年1月22日,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个以立法形式出台的高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组织与保障、实习规范与管理、见习规范与管理、扶持与奖励、法律责任六个方面。其中, 对实习单位安排学生的工作时间和实习报酬作出了规定, 并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四十小时, 或者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 按时足额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的, 由人社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 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案中, 实习单位某电器公司安排实习学生的周实习时间超过了四十小时, 以及未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的行为, 违反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五) 项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五条第 (二) 项、第 (三) 项之规定, 市人社局做出如下处理: 一是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责令其限期支付拖欠的实习学生劳动报酬; 二是对其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四十小时和拖欠学生实习报酬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是将某高校在本次实习期间实习单位侵害学生权益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情况通报教育主管部门, 由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该公司接受处理处罚, 在规定期限内向实习学生补发了拖欠的实习报酬。

法律依据

1.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

(三) 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但完成学生本专业实习所必需的除外;

(四) 安排学生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

(五) 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四十小时;

(六) 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

(七) 其他影响实习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2.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二十八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 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 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非顶岗实习的学生, 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约定给予实习补助。

实习单位、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 按时足额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补助, 不得拖欠、克扣。

3.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五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 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规定安排实习经费或者挪用实习经费的;

(二) 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

(三) 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

(四) 拖欠、克扣学生实习补助的;

(五) 未按照协议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

(六) 发现实习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学生权益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七) 其他影响学生实习或者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五十五条 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 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 未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见习环境的;

(二) 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超时实习、见习的;

(三) 克扣、拖欠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的报酬、补助或者补贴的;

(四) 未按照约定或者规定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

(五) 其他侵害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监察员手记: 实习单位把招聘实习生当成廉价劳动力使用学校通过组织学生实习牟利, 从而导致学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现象时有发生, 但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非劳动关系, 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在条例出台前, 实习学生面临无法可依的维权尴尬, 行政主管部门也面临无法可依的执法尴尬条例出台后, 在本省范围内很好地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当然, 该条例仅为地方性法规, 建议全国其他地方借鉴广东的做法, 也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从而最终由国家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