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某汽车销售公司因欠薪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3日, 异地务工人员杨某某等14名劳动者到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反映某汽车销售公司拖欠工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当场受理其投诉并立案调查。
经查, 某汽车销售公司已于2018年2月28日停业, 拖欠杨某某等16名劳动者2018年1月、 2月工资共计130743. 95元。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逃匿。 2018年4月5日,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区人社局名义向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但该单位逾期未履行。 2018年4月11日, 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月14日, 区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随后, 区人社局根据人社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 将该汽车销售公司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二、案例评析
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性工作。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通过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 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但是, 近年来, 受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增大等因素影响,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是当前劳动保障领域的突出矛盾, 一些地区因讨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频发, 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 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进一步强调要加快建立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加大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为促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017年12月, 人社部出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的核心内容就是明确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标准以及哪些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
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 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人社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 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是社会诚信体系制度建设的一部分, 用人单位被列入“黑名单”, 意味着其不仅要受到人社行政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还要面临列入“黑名单”期间的联合惩戒措施和社会信用评价降低。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 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此外, 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 其社会信誉将会受到贬损评价, 直接影响到其生产经营及其他社会活动。政府部门通过“黑名单”管理制度, 让违法失信用人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联合各部门在全社会形成惩戒合力, 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使得用人单位形成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自觉意识。
本案中, 某汽车销售公司停业, 拖欠劳动者工资,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逃匿。区人社局依法向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但逾期未履行。随后, 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外, 区人社局根据人社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 将该汽车销售公司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由此, 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除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外, 还要面临列入“黑名单”期间的联合惩戒措施和社会信用评价降低, 将直接影响今后的生产经营及其他社会活动。
三、法律依据
1.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 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 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 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2.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 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 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列入决定应当列明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
3.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 “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4.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5.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016年9月修订) 第四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 推行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制度; 建立拖欠、克扣工资单位黑名单制度, 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 通过传播媒体或者在职业介绍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予以公布, 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被列入拖欠、克扣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 其失信记录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行业诚信信息平台; 属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 同时纳入政府工程项目投资审批系统。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 应当对其予以严格限制。
监察员手记: 在监察执法中发现, 一些即将或已经关停倒闭的中小企业主发生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 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拒不履行, 抱着大不了关门走人, 重新再注册企业经营的想法,行政部门对此大多也无能为力。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黑名单管理制度, 是对违法失信用人单位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有力补充, 是行政部门执法效果的放大器, 将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果。同时, “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建立运行, 有利于通过多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信用体系评价, 使得用人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震慑和警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 让其形成“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自觉守法意识, 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 规范用工行为, 推动在全社会范围内建设和谐有序、良性发展的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