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 未依法建立职工名册被责令整改

案例5 未依法建立职工名册被责令整改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 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对该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巡查时, 发现该公司建立的职工名册只包括了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三项内容。对此,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以市人社局名义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责令其限期建立规范的职工名册。但该公司逾期未改正, 辩解已建立了职工名册, 建立包括什么内容的名册应由企业自己做主, 算不上什么违法行为。鉴于此, 经办监察员约谈该公司负责人, 向其宣传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规范建立职工名册的相关规定, 但其负责人仍拒绝整改。对此, 该市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发出《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拟对其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至此, 该公司才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按要求建立了职工名册。为了维护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虽然该公司最后进行了整改, 仍应当对其予以惩戒。最终, 市人社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评析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特别是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 原来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被打破, 并逐步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劳动用工制度, 通过劳动合同制度来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 在市场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多元化, 企业所有制形式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的过程中, 特别是在“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下, 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行为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 如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职工的义务, 故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发生争议时, 拒不承认与职工业已存在的劳动关系; 有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混乱, 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后, 对伤亡职工的姓名、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一概不知等。同时, 劳动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采取计划手段的方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但又尚未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 对劳动用工总体情况不掌握, 缺乏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管, 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 为从源头上规范用工行为, 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新增加了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定义务, 其目的有二: 一是便于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二是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劳动用工的监管。

在实践中, 一些规模较大、用工较为规范的用人单位都会建立职工名册, 但也有一些企业没有建立职工名册, 有的企业虽建立职工名册, 但内容流于形式, 无法应对劳动合同法提出的要求。因此,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行政部门监管两方面的需要考虑, 明确了职工名册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 即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当然, 作为用人单位, 并不限于这些内容, 在此基础上, 可以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增加其他有关内容。同时,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 该电子公司虽然建立了职工名册, 但其只包括了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三项内容, 未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规定, 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为此,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该市人社局依法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责令其限期建立规范的职工名册。但该公司逾期未改正,认为自己已建立了职工名册, 建立包括什么内容的名册应由企业自己做主, 算不上什么违法行为。鉴于此, 经办监察员约谈该公司负责人, 向其宣传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规范建立职工名册的相关规定, 但其负责人仍拒绝整改。对此, 该市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发出《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拟对其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至此, 该公司才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按要求建立了职工名册。为了维护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虽然该公司最后进行了整改, 仍应当对其予以惩戒。最终, 市人社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https://www.daowen.com)

法律依据

1.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 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3.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察员手记: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包括职工名册入职登记工资支付台账考勤记录等在内的用工管理台账, 这样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加强用工监管, 发生劳动争议或劳动违法行为以后能够及时查清案情, 并依法作出处理因此, 劳动合同法新增的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必须遵守, 否则, 将面临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