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5 未按照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被行政处罚

案例15 未按照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被 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 广东省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大桥工程项目开展日常巡查, 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经立案调查, 查明该单位招用99名员工, 但未在三十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对此, 市人社局依法向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该单位逾期未履行。鉴于此, 根据《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市人社局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按照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人数处以每人300元的罚款, 共计罚款29700元。随后, 该单位依法进行了整改并缴纳了罚款。

案例评析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国家建立就业登记和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准确掌握劳动力供求状况,实现劳动就业社会化管理, 保证就业服务各项工作的开展, 为国家掌握社会失业状况, 适时推行和调整就业政策, 提供第一手信息资料。

同时,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可能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以及到新的用人单位后无法进行新的就业登记, 影响劳动者就业等情形, 对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 全国大多数大中城市对异地务工人员的入户和子女入学政策, 也将用人单位是否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作为一个重要指标, 由此可见,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执行该项制度, 有可能对劳动者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办法》及有关规定, 申办就业登记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 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有义务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属于强制性要求。同时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有义务于十五日内, 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信息, 向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按未办理登记或者备案人数处以每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促进法》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的法律责任问题未作出规定,《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之规定, 该办法有权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条规定的处罚标准参考了《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已废止) 有关未依法办理流动人员用工手续的法律责任规定, 保障了执法的延续性、衔接性。

原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好本条规定与此规定的关系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根据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由此, 在设定行政处罚方面, 地方性法规比部门规章享有更大的权限; 并且按照未办理登记或者备案人数计算罚款数额, 实际是区分了违法情节的轻重, 较好体现设定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因此,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 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应当适用《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办法》处理。

本案中, 该单位未按规定为99 名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且在接到人社部门的指令书后, 逾期不履行, 情节较为严重。为了维护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应当对该单位实施较重的行政罚款。由此, 市人社局决定按照该单位未按规定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人数以每人300元的标准顶格处罚, 共计罚款29700元。最终, 该单位依法整改并缴纳了罚款。

法律依据

1.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 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 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应当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3.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按未办理登记或者备案人数处以每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 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 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5.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监察员手记: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 其危害性有三: 一是国家和各地无法准确掌握劳动力供求状况和社会失业状况, 不能适时推行和调整就业政策; 二是有可能损害离职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如导致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金, 以及到新的用人单位后无法进行新的就业登记, 影响劳动者就业等, 对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是影响异地务工人员的入户和子女入学, 给劳动者家庭生活造成重大损害当然, 在监察执法中, 一些企业也反映, 招用员工, 要分别办理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以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等, 大多数登记内容是重复的, 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对此进行合并登记对此, 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 相关政府部门应密切合作, 尽快完成合并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