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 违法约定试用期被责令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7 违法约定 试用期被责令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20日, 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胡某某投诉,反映某骨伤医院违法约定试用期, 要求该单位依法向其支付赔偿金和补发工资。

经查, 胡某某于2008 年6 月1 日到某骨伤医院工作, 同日,双方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 2009年8月31日胡某某辞职离开该单位。 2011年9月10日, 胡某某再次应聘到该单位工作, 同日, 双方又签订三年期限劳动, 并再次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即试用期自2011年9月10日至2011年12月9日止,约定试用期工资每月2500元, 试用期满工资每月3000元。因胡某某多次与同事在工作场所发生口角进而打架斗殴, 2012 年8 月4日, 该单位以胡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胡某某要求对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果, 遂向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 以该单位违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为由, 要求该单位以其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 向其支付三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以及按照试用期满工资补足违法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的工资。

调查核实后, 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该单位宣传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胡某某投诉请求事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该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和补发工资。随后, 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以市人社局名义向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依法向胡某某支付赔偿金和按试用期满工资补足三个月工资的差额部分。该医院按期执行指令, 向胡某某支付赔偿金9000元, 以及按试用期满工资补足三个月工资的差额部分1500元, 两项合计10500元。

案例评析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一方面, 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 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 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 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另一方面, 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 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 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但是, 在实践中, 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主要表现在约定试用期过长、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给付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低等。对此,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是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 二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是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等。同时, 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 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 胡某某于2008年6月到某骨伤医院工作, 该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 且胡某某已履行了此次试用期。胡某某又于2011年9月再次应聘到该单位工作, 该单位再次与其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 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之规定。同时, 因胡某某对违法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已经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该单位应以胡某某试用期满月工资3000元为标准, 按已经履行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间向胡某某支付赔偿金3000元×3=9000元。此外, 该单位支付胡某某的赔偿金不能代替正常的劳动报酬, 胡某某第二次应聘到该单位工作, 因依法不应当约定试用期, 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支付违法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的工资, 鉴于该单位与胡某某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 试用期满工资为3000元, 因此, 该单位还应按试用期满工资补足三个月工资的差额部分500元×3=1500元, 上述两项合计10500元。劳动合同法对于涉及用人单位赔偿金的法律责任能否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途径实现未做出明确规定, 但随后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 即对于上述违法行为, 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查处, 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赔偿金的, 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支付。据此, 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以该市人社局的名义向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责令其限期支付赔偿金和补足工资差额部分。该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执行指令,向胡某某支付了赔偿金和工资共计10500元。

法律依据

1.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 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监察员手记: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其本意是维护用人单位和新招用劳动者双方的利益, 但是因劳动法对试用期未作限制性规定, 加之用人单位一般处于强势地位, 实践中, 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通, 对此,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 因无法律依据, 劳动者也难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劳动保障监察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对用人单位使用试用期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以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情况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监察执法的事项由此, 劳动保障监察有法可依, 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对此, 用人单位应学法守法, 否则, 如果违反试用期的规定, 就不仅仅是劳动争议, 还是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除被责令支付赔偿金和补发工资差额部分外, 对拒不改正的, 还将面临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