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8 某职介所发布虚假就业信息被行政处罚

案例18 某职介所发布虚假就业信息被 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 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群众举报, 反映某职业介绍所发布虚假就业信息。经立案查处, 查明该职介所从当年10月1日开始, 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两幅虚假就业信息广告, 其内容为某大型跨国生产制造企业高薪招聘技术工人、安保人员。同时查实, 该职介所为此收取21 名求职者中介费每人100 元共计2100元。对此, 区人社局责令该职介所立即整改并退还涉及求职者的中介费2100元。同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区人社局决定对该职介所进行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随后, 该职介所退还了求职者中介费并按期缴纳了罚款。

案例评析

实践中, 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时很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 任意提高收费标准; 服务质量低劣, 对劳动者不负责任等。在执法中发现, 最突出的是, 有的职业中介机构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向劳动者提供虚假的就业信息, 侵害劳动者的权益。甚至有的职业中介机构还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欺诈求职者以获得非法收益。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 必须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管。为此, 原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原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对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就业促进法》 (2015修正) 延续了我国一贯的做法, 从国家法律层面对职业中介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其中就包括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等,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本案中, 某职介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1 名求职者为此上当受骗, 向其缴交每人100元共计2100元中介费, 涉及的求职者无疑是权益被侵害者。因此, 区人社局责令该职介所整改即撤除虚假的就业信息, 并退还涉及求职者的中介费共计2100元。同时,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该职介所诚恳接受处理处罚, 及时退还了求职者中介费并按期缴纳了罚款。

法律依据

1.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 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https://www.daowen.com)

(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3.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求职者提供招聘、求职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4.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 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 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 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 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 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5.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一)、 (三)、 (四)、 (八) 项规定的, 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五) 项规定的, 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情节严重的, 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察员手记: 监察执法中发现,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情况较为突出, 因劳动者求职时大多处于失业状态, 无收入来源, 若职业中介机构再向其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除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之外, 更主要是大大浪费了求职时间, 加之劳动者在求职期间的情绪本身比较波动, 一旦发现自己被骗, 极易出现过激行为, 有可能发生恶性事件, 以往多有求职者极端报复中介机构的新闻报道在此, 奉劝职业中介机构, 务必守法诚信经营, 否则其后果可能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