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包工头邱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拘
一、案情简介
2015年6月, 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投诉, 称某建筑公司拖欠刘某等36名劳动者工资80余万元,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 包工头邱某从某建筑公司处承包了某新建住宅小区部分水泥工程, 工程完工邱某收到全部工程款后, 并未支付刘某等36名劳动者工资共计80. 50万元。根据调查情况, 市人社局依法向邱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责令其限期支付刘某等36名劳动者工资, 并两次约谈邱某, 向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利害关系, 但邱某仍以各种借口加以推诿和拖延, 拒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最后手机关机, 以致无法联系。
鉴于邱某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 且经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 仍拒不支付, 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随后, 市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同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 要求依法追究邱某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接收案件后立即立案查处, 并迅速将邱某刑事拘留。经审讯, 邱某对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8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刑事拘留期间, 邱某家人筹措资金解决了全部欠薪。但邱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将面临追究刑责的处罚。
二、案例评析
由于恶意欠薪行为猖獗, 多次出现讨薪引发的过激行为, 如堵路、跳楼、殴打等, 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造成了严重后果, 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且还扰乱了社会秩序。为了加大打击恶意欠薪、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惩处力度, 2011年2月25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中, 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从此欠薪不再仅仅是欠债的民事行为, 而是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 欠薪可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不具用工主体资格欠薪等问题, 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1.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 数额较大;
3.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本案中, 某建筑公司将某新建住宅小区部分水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邱某, 由邱某再雇请劳动者进行施工。但经市人社局调查, 该建筑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单、支付工程款凭证、工资发放表、邱某书面承诺书等证据材料, 已充分证明了其向邱某结清全部工程款项, 且在结清工程款时, 邱某提交了工资发放表及书面承诺, 表示其已结清所有劳动者劳动报酬。
也就是说, 某建筑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邱某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 但邱某收到工程款后实际并未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故市人社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4〕100号) 第一条第 (三) 项规定, 依法向邱某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 责令其支付所拖欠的全部劳动报酬。但邱某经责令限期改正和约谈后, 仍拒不支付, 并且以电话关机藏匿躲避, 无法联系。因此, 邱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法律依据
1. 《刑法修正案 (八)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https://www.daowen.com)
“有前两款行为,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3〕 3号)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二) 逃跑、藏匿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
(二)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 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 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4〕 100号)
一、切实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三) 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 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 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监察员手记: 因层层分包的客观存在, 建设施工领域一直是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高发地带, 对此, 应该标本兼治, 方能杜绝欠薪的发生。一是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 应花大力气解决建设施工领域层层分包的问题, 督促企业直接用工; 二是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应遵守《建筑法》及相关规定, 杜绝层层分包, 逐步减少包工头的存在, 在过渡期间, 应当直接向包工头所属工人发放工资, 如果暂时做不到直接发放, 也应要求包工头提供工资发放表、已结清工资的书面承诺书等证据材料, 一旦出现包工头拖欠所属工人工资的现象, 可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劳动行政部门, 依法追究包工头的法律责任; 三是特别提醒包工头, 若施工单位已支付其工程款, 但其未向所属工人支付相应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