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5 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医保待遇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案情简介
2016年9月,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市社保中心移交的姚某某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材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经报请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 姚某某曾于2014年10月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该物业某大厦物业管理处任职保安员, 工作一个月后, 因个人原因离职。 2016年7月, 姚某某的父亲姚某 (亦为该公司保安) 请求该公司人事主管郑某, 希望公司帮助姚某某参加社保, 随后, 郑某在姚某某未办理入职手续、未到岗上班, 以及未征得公司领导同意的情形下, 擅自以公司职工名义从2016年7月开始为姚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并约定姚某某的社保费用全额由其个人承担, 在其父亲姚某每月工资中扣回。另据查明, 2016年7月20日至8月26日, 姚某某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其向市社保中心申请报销住院医疗费用15953. 29元。对此, 市人社局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责令姚某某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二是以姚某、姚某某、郑某等涉嫌诈骗罪, 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是因该公司不知情, 对其免于处罚, 但对其人力资源管理不善等提出严肃批评。
二、案例评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 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个人通过挂靠单位来缴纳社保, 是不允许的。如2016年7月开始实施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其中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也就是说, “挂靠”参加和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 某公司人事主管郑某在姚某某未办理入职手续、未到岗上班, 以及未征得公司领导同意的情形下, 擅自以公司名义从2016年7月开始为姚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即虚构劳动关系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其后姚某某向市社保中心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共计15953. 29元, 其行为构成《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属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对此, 市人社局向姚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 责令其限期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共计15953. 29 元。同时, 因骗取社会保险金数额较大, 姚某、姚某某、郑某等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涉嫌构成诈骗罪, 市人社局以涉嫌诈骗罪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此外, 因该公司不知情, 对其免于处罚, 但对其人力资源管理不善等提出严肃批评。
三、法律依据
1.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 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
(二) 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三) 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https://www.daowen.com)
(四) 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五) 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六) 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七) 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八) 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3.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 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的, 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 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监察员手记: 本人在近几年社会保险骗保案件查处中发现, 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有上升的趋势, 对此, 一方面, 应当出台相关政策法规, 通过多种合法渠道, 将全民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并缩小各种途径参保的待遇差距, 真正做到全民社保;另一方面, 对于参保人的社会保险登记, 应加强审核, 预防挂靠参保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