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8 一男子伪造妻子死亡证明骗取11万元社保金获刑5年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 S市B区某工厂的人事主管在给员工申报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 发现不能对一名叫潘某某的女员工进行社保申报, 经向当地社保局电话了解, 被告知因社保系统显示潘某某已死亡, 其养老待遇也已申领, 所以无法继续参保。随后, 该厂人事主管陪同潘某某到社保局进一步了解情况。经社保局工作人员查阅资料显示, 一个月前, 一名叫梁某的男子, 向社保局提交了潘某某本人身份证以及《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明》等材料, 注销了潘某某的社保账户, 并领取了潘某某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余额、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共11万余元。鉴于此, S市社保局稽核处决定对该案立案查处 (S市人社局委托社保局查处社会保险骗保案件)。
经查, 梁某系潘某某丈夫, 两人生育有四个孩子, 但是双方感情并不好, 2016年6月, 梁某因为琐事把潘某某和孩子都赶出了家门。因潘某某被赶出家门时没有带走身份证, 梁某打起了伪造妻子死亡并骗取社保金的罪恶主意。首先, 梁某找到潘某某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主任, 谎称潘某某在S 市生病死亡, 要求开具《死亡证明》, 村委会主任未经认真核实便向其开具了潘某某的死亡证明。随后, 梁某持村委会《死亡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了潘某某的户口, 并顺利拿到潘某某的《户口注销证明》。接下来, 梁某伪造了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死亡证明》及殡仪馆的《遗体火化证明》。最后, 梁某向S市社保局提交了上述骗取和伪造的证明材料, 申请注销了潘某某的社保账户, 并领取了潘某某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余额、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共11万余元。
调查核实上述情况后,S市社保局稽核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上梁某, 要求其到社保局接受调查处理, 并告知其骗取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并劝导他退回冒领的保险金。但是, 梁某在电话里矢口否认来过社保局并拒绝接受调查处理。为此, 2017年1月, S市社保局以涉嫌诈骗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7年4月, 梁某被警察抓获。 2017年12月, S市B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梁某诈骗罪成立, 诈骗金额超过了10 万元, 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8年4月, S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维持原判。另, 潘某某的社保账户已经恢复正常, 其损失的养老保险权益已得到了社保局的补偿。
二、案例评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 是指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 给予的一次性补助。抚恤金, 是指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 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这样规定, 体现了基本养老金对参保人员的关怀, 有助于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吸引力。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 由各地规定。另外, 个人退休前或者退休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其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作为遗产由遗属继承,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统筹基金, 作为社会互济资金, 遗属不能主张继承权。但是, 享受上述待遇的前提, 是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 而通过骗取和伪造证明材料, 虚构参保人死亡的方法骗取社保金, 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 梁某为了达到骗取其妻子的社保金的非法目的, 通过骗取和伪造证明材料, 虚构其妻子死亡的方法, 以牺牲自由、牺牲20余年的夫妻感情与4个孩子的父子之情为代价, 骗取社保金, 真可谓丧心病狂。其违法行为, 性质恶劣, 涉及金额较大, 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社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并最终由人民法院判决梁某诈骗罪成立, 诈骗金额超过了10万元, 属于情节较重, 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同时, 社保局依法恢复了受害者潘某某的社保账户, 其损失的养老保险权益得到了社保局的补偿。(https://www.daowen.com)
三、法律依据
1.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 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监察员手记: 按规定, 注销户口一般需要死亡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 《死亡证明》一般由医院开具; 也可以由当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 但须经当地片区警方核实, 才能注销户口。但是, 本案中, 当地派出所并没有要求梁某提交《火化证明》, 对潘某某是否死亡的情况也没有深究就直接注销了户口。由此, 导致梁某最终得以骗取社保金, 严重危害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由此, 相关工作人员也应该予以反思, 并加强对材料的审查审核, 不给违法犯罪人员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