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被行政处罚
一、案情简介
2017年6月, 广东省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对某建筑公司一在建项目工资支付情况开展日常巡查中, 发现该项目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为此, 当场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责令其限期整改, 但该公司逾期未整改。对此, 该市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发出《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拟对其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处以八万元的罚款。至此, 该公司才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按要求在该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专户制度。为了维护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虽然该公司最后进行了整改, 仍应当对其予以惩戒。最终, 市人社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五万元。
二、案例评析
针对建设工程欠工资频发, 不时出现集体讨薪的现象, 广东省以法规进行遏制。 2016年9月修订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重点对建设工程领域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等作出规范, 保障建设工程工人的合法权益。首先, 明确要求建立用工实名管理制度, 对建设工程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以及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和用工管理台账等作出规定。其次, 实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 对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 人工费和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足额拨付, 以及专户资金管理等作出规定。最后, 明确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 对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的, 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 某建筑公司在一在建项目中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当场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责令其限期整改, 但该公司逾期未整改。对此,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该市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发出《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拟对其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 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处以八万元的罚款。至此, 该公司才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按要求在该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专户制度。为了维护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为了警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虽然该公司最后进行了整改, 仍应当对其予以惩戒。最终, 市人社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五万元。
三、法律依据
1.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016年9月修订)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 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 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两年。
2.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016年9月修订)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不得提取现金。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 应当对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分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劳动者工资总额的, 开户单位应当按时补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可以注销, 账户内余额归开户单位所有。
3.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016年9月修订) 第三十五条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 应当提供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4.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016年9月修订) 第五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察员手记: 2016年修订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从源头强化落实建设资金, 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 应当提供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未落实建设资金来源的, 规定依法不予批准。对此, 关键的关键, 是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对施工许可进行严格审批, 方能从源头上根治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