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 未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被责令加付赔偿金

案例8 未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被责令加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 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钱某投诉, 称某科技公司未按规定安排其休年休假又不依法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当场受理其投诉。

经查, 钱某于2013年2月1日入职该科技公司, 任研发部经理。双方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为2013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 日。钱某入职前, 该公司出台的《考勤与休假制度》规定: 根据职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对于该规章制度, 公司要求钱某入职时予以签收并书面承诺遵守该制度。在这三年时间, 钱某工作特别繁忙, 总共只休了带薪年休假5天。合同期满后, 钱某决定不与公司续签而终止了劳动合同, 随后, 要求该公司依法支付其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钱某向该公司提出其《考勤与休假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无效的, 应按累计工作年限计算带薪年休假天数, 对此, 钱某向公司提交了入职以前已有10年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明确要求公司应依法补发3年共计25天 (已休了5天) 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而公司对此不接受, 表示钱某已签收并书面承诺遵守《考勤与休假制度》 , 因此只同意补发3年共计10天 (已休5天) 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钱某对此不能接受, 遂向劳动部门投诉。

调查核实上述情况后, 经办监察员向该公司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告知应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若不能安排, 应按职工本人日工资200%的标准额外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同时指出, 该公司规章制度对于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规定, 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是无效的。但该公司执意认为应按规章制度规定天数支付钱某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鉴于此, 市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向钱某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但其拒不履行。对此, 市人社局向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 责令该公司限期除向钱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 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钱某加付赔偿金; 同时, 市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发出《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拟对其拒不执行指令书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至此, 该公司才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依法向钱某支付了25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及加付的赔偿金, 即按照钱某日工资收入的400%向其支付未休的25天年休假工资报酬及赔偿金。虽然该公司最后进行了整改, 但是, 为了维护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仍应当对其予以惩戒。最终,市人社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8000元。

案例评析

为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 2018年被最新修订, 同第四十五条)。但该法只对带薪年休假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而对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标准及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均未作出规定, 没有可操作性。因此, 除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以及少数规范的企业制定有带薪年休假制度之外, 大多数企业并没有制定带薪年休假制度, 即大多数企业职工并未真正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2008年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均对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标准及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从法律法规层面保障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践中,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后, 一些用人单位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 拒不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或在规章制度中对年休假的标准和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作出违反强制性的规定, 如只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年休假天数; 当年女职工休产假后不安排休年休假; 未在规定期限内休完上年度带薪年休假的, 视为本人自愿放弃或者作废; 低于日工资200%的标准支付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等。上述规定均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强制性规定, 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由劳动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 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 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本案中, 该公司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以后, 对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标准明确规定按照职工本人累计工作年限的情况下, 仍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 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带薪年休假天数, 其标准低于条例的规定, 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属于无效。在经办监察员调查核实情况, 明确向该公司指出其规章制度规定违法, 要求其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未果, 随后依法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整改的情况下, 市人社局对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除依法向钱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 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钱某加付赔偿金, 其处理是合法有据的。至此, 该公司才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按要求向钱某支付了25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及加付的赔偿金, 即按照钱某日工资收入的400%向其支付未休的25天年休假工资报酬及赔偿金。虽然该公司最后进行了整改, 但是, 为了维护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仍应当对其予以惩戒。最终, 市人社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8000元。

法律依据

1.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https://www.daowen.com)

4.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 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 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 也可以分段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经职工本人同意, 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6.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 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 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 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 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有第 (一) 项、第 (二) 项或者第(三) 项规定的行为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 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员手记: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一项重要的劳动权益, 2008年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标准及法律责任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 一些用人单位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 拒不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或者在规章制度中对年休假的标准和不享受年休假的条件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 这都是无效的对此, 一方面继续加大带薪年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宣传解释力度, 另一方面应对此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坚决依法处理处罚由此, 带薪年休假制度才能得到有效执行, 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的权益才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