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6 某大厦非法使用童工被行政处罚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月, 胡某前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 反映本市某大厦拖欠工资, 接访前台登记时发现胡某入职该单位时未满16周岁。对此,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决定立案调查。通过现场调查, 调取了职工名册、入职登记表、工资表及考勤记录等资料, 并对该单位负责人谈某某和胡某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查明了该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事实。经查, 胡某, 男, 1996年8月14日出生, 2012年3月12日, 胡某路过该单位, 看到张贴门口的招工广告,遂进门应聘, 当日由谈某某负责面试, 谈某某核查了胡某的身份证, 发现其当时未满16周岁, 但考虑到该单位招工困难, 加之胡某再三请求录用, 于是决定录用, 并于当日为其办理了入职登记手续, 次日, 胡某开始到该单位上班。 2013年1月22日, 胡某向谈某某提出辞职并要求当天结清工资未果, 遂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
综上, 该单位存在非法使用童工胡某五个月零一天 (2012年3月13日至2012年8月14 日年满16 周岁) 的违法事实, 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市人社局依法向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责令其3日内将胡某送回原居住地并交其父母。同时, 市人社局决定对该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以使用6个月计算, 共计罚款30000元。该单位依法进行了整改并及时缴纳了罚款。
二、案例评析
《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 《义务教育法》规定,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8年12月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时, 重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运输工具上就业或者工作的最低年龄为十六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他们的许多法律行为要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来承担。同时, 由于他们仍处在受教育阶段, 受身心发育程度和认知水平的局限, 一般还不具备为其自身成长发育所必需的自我生存和自我保护能力。使用童工行为严重侵害了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人身自由权利、健康权甚至生命权, 对其健康成长将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法律规定最低就业年龄, 禁止使用童工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也是国际劳工标准的核心标准之一。
2002年10 月1 日, 国务院发布了修订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令第364号) , 对禁止使用童工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根据此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 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 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劳动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罚款标准予以处罚, 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本案中, 某大厦负责人谈某某负责面试胡某, 当场核实了胡某的身份证, 发现其当时未满16周岁, 经调查了解, 谈某某知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童工, 但其考虑到当时招工困难以及胡某的再三请求, 最终仍决定录用, 其法制观念淡薄和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让人痛心。为了维护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同时为了惩戒违法行为, 市人社局决定对该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该单位存在非法使用童工胡某五个月零一天, 应按六个月计算, 处以罚款5000 元×6=30000元。(https://www.daowen.com)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 一定要严格遵守程序规定, 核实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明, 严把“进入”关, 预防和杜绝招用童工现象发生。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用人单位, 要对法律怀着敬畏之心, 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不得使用童工, 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而以身试法,否则,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依据
1. 《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4.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 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5.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 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 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 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监察员手记: 在查办此类案件中, 大多数用人单位均知晓招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但招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 主要原因是一些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招工困难, 加之法制观念淡薄, 存在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为此, 一方面, 政府就业政策应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 解决其招工难的问题; 另一方面, 对查处此类案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以案释法, 这样能够更好地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