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7 某信息咨询公司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被行政处罚

案例17 某信息咨询 公司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被 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 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群众举报, 反映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非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当日, 该大队指派监察员前往该公司经营场所展开调查。经现场调取招聘简章、求职登记表、中介收款收据等资料, 以及对该公司员工和求职者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查明如下: 该信息咨询公司于2016年6月经工商登记成立, 登记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但该公司成立至今, 在未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情况下, 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收取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中介费共计5100元。对此,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当即责令其停止非法职业中介活动。随后, 区人社局对该公司作出两项行政处罚: 一是没收违法所得5100元; 二是处以罚款40000元。随后, 该公司依法整改,并按期缴纳违法所得和罚款。

案例评析

近年来, 一些未经许可和登记的“黑中介”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蒙骗求职者, 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屡有发生。有的向求职者提供虚假的招聘信息, 骗取求职者的服务费; 有的向求职者额外收取费用及各种名目的押金、保证金; 有的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等等。为了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在《就业促进法》出台之前, 原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原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分别对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设定了前置性行政审批许可, 经上述机构申请, 由行政部门依法许可, 颁发《职业中介许可证》或者《人才中介许可证》后, 方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合并后, 统一由人社部门依法许可并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另外, 上述两个规定, 以及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均明确规定, 未经行政许可, 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将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

2008年1月1日, 《就业促进法》正式实施, 该法明确规定了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许可、登记的程序。即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人社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获得职业中介许可方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就业促进法》还明确规定了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述国家法律层面的规定, 更有利于打击非法职业中介违法行为, 保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良好的人力资源中介市场秩序。

实务中, 劳动保障监察查处的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案件,大多数是以经济信息服务部、房产交易信息服务部等从事职业介绍的情形出现。这些组织的经营范围是信息咨询或信息介绍等, 但却同时以职业信息介绍为名, 实际从事非法职业中介, 利用职业中介概念不明确打擦边球, 其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

未经许可和登记, 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 某信息咨询公司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 并未取得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中介许可证,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监察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 其介绍职业成功, 才收取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费用, 未介绍成功不收取费用或退还预先收取的费用, 虽然其辩称未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害, 但其严重扰乱了人力资源中介市场秩序, 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 区人社局对该公司作出两项行政处罚: 一是没收违法所得5100元; 二是处以罚款40000元。

法律依据

1.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 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 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证的, 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 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2.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和登记, 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 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其违法所得, 责令当事人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监察员手记: 根据就业促进法及有关规定,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 未经行政许可, 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必须遵守, 否则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 在监察执法中发现该行业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没有退出机制或退出机制形同虚设, 一旦首次获得行政许可, 不管是否守法经营, 以后的年审很少没有通过的; 二是新申请行政许可很难, 即使达到申请标准, 一些地方担心职介所过多, 往往不审批新的许可上述情况,从依法行政的角度都是不对的, 我认为, 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都应该严格执行, 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审批其进入, 进入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达到条件的, 应当吊销其许可证或不通过其年审由此, 人力资源中介市场才能得到健康发展